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住房建設,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昆明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昆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直屬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市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統壹管理和運營,監督檢查本市範圍內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規範歸集和使用行為,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依法履行條例賦予的其他管理職責。

市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分中心、管理部)執行統壹的規章制度,進行統壹核算。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省建設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的監督管理;依法接受市財政局的財務監督和市審計局的審計監督。

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人事、工商、稅務、統計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登記的企業(公司)、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央和省(市)及其外地駐昆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以及上述單位的職工,應當按照本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外國人、港澳臺人員和退休人員不繳納住房公積金。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管委會在擬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前,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或者通過媒體廣泛聽取單位和職工的意見。第五條有條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非財政供給單位,可向管委會或管委會授權的市管理中心申請批準,執行核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申請增加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原則上不高於12%,最高不高於15%,高於12%的部分按國家稅收法律政策征稅。第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月工資基數(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且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繳存基數由市管理中心每年審核調整壹次。申請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市管理中心每年受理壹次。第七條停產、半停產、連續虧損三年以上或者不能正常支付職工工資的單位,可以提出申請,經市管理中心審核、管委會批準,實行限期緩繳或者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

單位經濟效益好轉,職工工資正常發放後,應當及時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在未繳納期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比例繳納。第八條單位被依法撤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依法清償。

單位分立、合並、撤銷、改制時,應當在明確負責補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主體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計算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數額時,根據單位或者職工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確定繳存基數;單位和職工無法提供職工工資基數證明材料的,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繳存比例在未繳期內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比例計算。第九條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移到新單位。

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未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30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移到市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職工被新單位錄用後,新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解封和轉移手續。第十條市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單位依法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轉移、註銷手續。

工商、勞動保障、統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市管理中心提供單位或者職工的相關信息。第十壹條單位應當告知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建立和繳存情況。市管理中心和管委會指定的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應當向單位和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存款證明。

市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為單位和職工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提供服務。

市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負責保密。

  • 上一篇:實名買房協議怎麽寫才有效
  • 下一篇:流動性合約的利與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