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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合約的利與弊

禁止流動性合約的利弊

1,禁止流動性合約的好處。

(1)有利於保護擔保設保人及其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當抵押物的價值壹般不高於被擔保債權的數額時,如果允許流動性合同,不僅會導致保證人與被擔保債權人(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失衡,還會導致明顯的不公平。當保證人沒有足夠的財產滿足其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時,也會導致保證人的其他債權人與有擔保債權人(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失衡。這可能是壹些國家和地區的民法禁止流動性合同的主要原因。

(2)有利於防止擔保物的出押人與擔保權人串通以逃避債務和損害擔保物出押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法律允許流動性合同,那麽擔保物的出押人和抵押權人就可能惡意串通,通過訂立流動性合同來逃避擔保物出押人對其他債權人的債務,從而對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害。

(3)有利於防止債務人與債權人串通損害保證人的利益。在保證人不是債務人的情況下,如果允許流動性合同,那麽債務人就可能與債權人串通,債務人故意不履行到期債務,使債權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從而損害保證人的利益,特別是保證人不能及時有效地對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2.禁止流動性合同的弊端。

(1)人為增加了交易成本和實現擔保物權的難度。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有三種:拍賣、變賣和折價。在這三種方式中,壹般來說,拍賣的成本最高,折價的成本最低。實踐中經常使用拍賣,這無疑會增加實現擔保權的交易成本。雖然貼現的成本低於拍賣,但貼現可能面臨擔保法律關系中的雙方無法達成壹致的危險。特別是,擔保人可能惡意阻礙貼現協議的訂立,從而人為地增加了實現擔保權的難度。

(2)不利於債權人債權的充分清償。當抵押物的價值等於或略高於被擔保的債權數額時,以上述方式實現擔保物權的,扣除交易費用和繳納國家稅收後,用於償還債權的數額減少。此時,債權將有不能完全實現的危險。這違背了當事人設定擔保權益以確保充分實現其債權的初衷。

允許流動性合同來分析利弊。

1,允許流動性契約的好處。

(1)有利於節約實現擔保物權的交易成本,保證債權人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如果法律允許流動性合同,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來實現其債權。這肯定會降低實現擔保權益的交易成本。即使債權人不需要擔保品,

也可以用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處置,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債權。

(2)有利於促使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保證債權的實現。在法律允許流動性合同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抵押物將直接歸債權人所有。然後,債務人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會主動償還債務,尤其是在抵押物的價值遠遠超過其所擔保的債權金額的情況下。當然,如果擔保物的讓與人不是債務人,債務人可能不會主動還債,但是債權人可以直接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所以他的債權實現還是很有保障的。

2.允許流動性契約的缺點。

允許流動性合同的主要缺點是不利於保護保證人和保證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原因如上所述,此處不贅述。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第壹,流動性契約禁止和允許的結果是有利有弊的;第二,從流動性契約的禁止性和許可性,不能得出“有益”或“有害”的結論;第三,壹些國家和地區的民法禁止流動性合同的理由並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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