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保障本市市區道路交通有序暢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減少交通事故對道路交通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江蘇省自行協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辦法》、《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通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為:①本市轄區內投保強制保險的機動車輛;(二)本市市區範圍內僅造成車輛損壞,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以下簡稱車損事故)。第三條機動車受損,僅車輛受損,財產損失輕微,基本事實清楚,車輛可以繼續行駛的,當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迅速撤離交通事故現場,在不影響道路交通的地點或者場所協商處理。第四條機動車發生事故後,當事人需要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應當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並報110備案,填寫《昆山市機動車交通事故現場記錄簿》(以下簡稱記錄簿),記錄當事人基本情況、事故情況、車輛碰撞點、事故現場示意圖。當事人各方簽字後,應當在24小時內到昆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或者所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為避免當事人離開現場後對事故事實產生歧義,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攝影、錄像或者其他方式固定車輛位置、車輛號牌和事故損失證據。第五條經核實,各方車輛損失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的,當事人可持記錄簿和相關憑證直接到保險公司,在工作人員的指導下辦理理賠手續。車輛損壞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需要公安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的,當事人可持記錄簿和相關證明材料到“服務中心”警務室申請。第六條發生符合自行撤離條件的車輛損壞事故,當事人應當迅速離開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車輛保險公司報案,並按照保險合同辦理理賠手續,或者由交巡警報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第七條發生符合自行撤離和快速處理條件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及時主動撤離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巡邏警察將強制撤離,依法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和事故車輛,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故意阻礙交通,擾亂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從重處罰。第八條當事人協商不成或者自行協商後退出現場,無正當理由不到“服務中心”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的,其他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第九條蘇州市保險行業協會昆山分會組織從事車輛保險的公司在合適的場所設立“服務中心”,派駐保險理賠人員,提供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壹站式”服務。“服務中心”的設立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保險理賠程序要方便群眾,滿足社會需求。“服務中心”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服務中心”必要的支持,設立引導標誌,維護周邊道路交通秩序,派員處理事故,協助和配合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理賠服務。第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持有或者攜帶駕駛記錄簿。記錄簿由保險公司印制,由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和“服務中心”免費提供給被保險人和交通事故當事人。也可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違法處理、交通事故處理、車輛駕駛人驗證等窗口免費領取,或在昆山之窗網站昆山交警專欄(dzjc.ks.js.cn)下載。第十壹條“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應嚴格登記前來辦理保險理賠手續的駕駛員和車輛,並定期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和市保險行業協會報送相關信息。蘇州保險行業協會昆山分會應當建立必要的預警機制,發現涉嫌故意制造事故或者制造虛假交通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應當及時向服務中心或者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昆山市公安局第十二交巡警大隊要依托110警務平臺,設立反騙保信息處理機構,制定相應的工作流程。對涉嫌保險詐騙的人員和車輛要及時移交經濟犯罪偵查部門查處,並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昆山保險行業協會。第十三條本辦法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昆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2008年6月5日+2月6日+8月6日起施行。二零零八年十壹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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