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車輛通行費,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為償還城市貸款建設路橋貸款本息向機動車輛收取的通行費。第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車輛通行費的征收和管理。
市貸款路橋車輛通行費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負責車輛通行費的日常征收和管理。
市公安、交通、物價、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車輛通行費的征收工作。第四條車輛通行費的標準、收費期限和收費站的設置,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準執行。第五條車輛通行費的征收實行年票、月票和次票相結合的方式。第六條機動車在城關區、七裏河區、安寧區、西固區登記的,車主應當在車輛登記日相應月份的1個月前到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辦理年票通行費年票。
外地駐蘭辦事機構和長期在蘭州行駛的外地機動車,每年65438+2月31前辦理下壹年度車輛通行費年票。第七條登記在臯蘭縣、榆中縣、永登縣、紅古區等地的車輛,進入市區應當按單次辦理車輛通行費年票,也可以選擇辦理車輛通行費年票或者月票。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每月1至10期間,持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收費站辦理月票。第八條其他符合繳費條件的車輛壹律繳納二次票,每次進入市區均應購票。第二張車票在市區有效期為3天,3天後每隔3天補辦壹次。
車輛通行費第二票由收費站辦理。機動車通過高速公路進入市區,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與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商定的高速公路收費站辦理,並委托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收費管理機構辦理。第九條下列車輛免繳通行費:
(壹)軍隊、武警號牌的車輛;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懸掛“警用”號牌的車輛;
(3)帶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和醫院救護車;
(四)城市公交車、城市出租車、農用車、城市環衛保潔車;
(五)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和運輸聯合收割機(含插秧機)的車輛;
(六)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
(七)在國家規定的綠色通道上運輸鮮活產品的車輛。
前款第(四)項規定免繳車輛通行費的機動車,應當到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辦理免繳手續。第十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註銷登記、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時,應當核實車輛通行費年票的繳納情況,並告知未繳納車輛通行費年票的機動車所有人及時繳納。第十壹條新車註冊登記時,外地車輛轉入本市城關、七裏河、安寧、西固四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繳納本年度剩余月份的車輛通行費。
已繳納年費的車輛變更牌照、轉移登記或者變更所有人的,所有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辦理變更。
因征收範圍轉移或事故、被盜、被查封(扣押)、報廢等原因導致車輛不能正常行駛的,車主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辦理退費或退費手續。第十二條不能按年繳納或退還通行費的車輛,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應的剩余月份按規定程序實際收取或退還車輛通行費。第十三條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應當向繳納年票、月票通行費的機動車出具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發放與車牌號、類別壹致的車輛通行費年票、月票標識。
車主應將車輛通行費年票、月票粘貼在前擋風玻璃右上角。摩托車車輛的通行費標識應當隨車攜帶,以備查驗。第十四條車輛通行費年票和月票收取後不予退還。
車輛通行費年票、月票標識遺失、損壞的,車主應當持機動車行駛證和繳費憑證到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辦理相關補領手續。第十五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提供應當繳納年費的車輛的車型、品牌、數量等相關信息,享受通行費年票繳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