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有哪些?新勞動法規定,標準工作時間為每日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規章中沒有規定什麽時候到達。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壹條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保障職工的休息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第三條雇員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第四條因特殊情況和特殊情況需要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限制,不能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日為每周休息日。不能執行前款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第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和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和人事部制定。第九條本規定自2005年5月1995日起施行。執行1995 5月1有困難的企事業單位可適當延期,但事業單位從10月1996 1起生效,企業最遲從1997 5月1起生效。三、如何區分工作時間和加班(1)工作內容不同。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工作。值班是指用人單位安排本單位相關人員在夜間、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從事的活動。出於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或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等。,這些通常都是非生產性的職責。(2)工作強度不同。壹般由於工作量大或時間緊,工人無法在正常時間內完成生產任務,只好通過延長工作時間來彌補時間的不足。但是值班的話,壹般工作量都不大。有事就忙,沒事就閑。壹般來說,妳有更多的時間休息。(3)法律規定不同。加班由《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範,對加班程序和加班報酬作出具體規定。至今沒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規範,多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進行規定或約定。
法律客觀性:
根據《勞動法》規定: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限制,不能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的工作日恰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恰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員工的工資報酬。根據上述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工資支付規則1)計算期內特定日、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者40小時;2)在綜合計算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的,超出部分按1.5倍工資支付;3)如果工作日恰好是周休息日,則屬於正常工作;4)工作日恰好是法定節假日,支付三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