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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時效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第壹,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二、涉及勞動爭議的時效規定

1,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

2、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前《勞動法》規定申請仲裁的期限為60日,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為1年,加強了對勞動者的保護。

4、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的期限。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法院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

6.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權利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程序前提,準確理解和把握法定期限的起算時間同樣重要。

以下是確定幾類勞動爭議發生日期的標準:

1,拖欠工資仲裁期間的起始時間。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書面通知拒絕支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申請仲裁的起始時間。因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期限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的日期為勞動爭議發生的日期。

3.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日期為勞動爭議發生的日期;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日期為勞動爭議發生的日期。

4.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連續拖欠工資但以訴請仲裁時效為由拒不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如何處理勞動爭議的時效問題?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喪失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時效是指具有訴訟權利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否則法律規定其申請仲裁的權利消滅的壹種時效制度。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

《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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