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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是什麽?

法律上,勞動者受勞動法保護,享有壹定的權利。以下是我為妳整理的勞動者權益,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工人擁有的權利

(1)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的權利。這是公民勞動權的首要條件和基本要求。在我國,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和宗教信仰,平等享有就業權利。勞動者的擇業權是平等就業權的體現。

(2)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其他合法的勞動收入。

(3)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休息權和工作權密切相關。休假是勞動者休息權的壹種體現。

(4)勞動者在勞動中有獲得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保護的權利。工人在安全和衛生的條件下工作是生命權的基本要求。勞動安全和健康權是壹項重要的人權。

(5)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工人不僅要掌握熟練的生產技能,還要懂業務理論知識。只有賦予勞動者這種權利,才能保證勞動者獲得應有的知識和技能,更好地完成各項勞動任務。

(6)工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這是指勞動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勞動風險時,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的權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權是勞動報酬權的延伸和補充。

(7)勞動者有權將勞動爭議提交解決。這是勞動者維護合法勞動權益的有效途徑和保障措施。

(8)勞動者還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提出合理建議的權利、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的權利等等。

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

(1)咨詢

發生勞動爭議後,與總用人單位協商是大多數人會采取的方式。發生糾紛後,我們當然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當然,作為弱勢群體,勞動者很難談判。為此,《勞動仲裁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工會作為工人組織,有權利也有義務代表工人與雇主談判。而第三方指的是哪些組織,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仍需進壹步細化。現在可以理解為有調解權的組織,下面會詳細介紹。

(2)調解

《勞動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第10至16條詳細規定了調解程序:

1.調解的組織

《勞動仲裁法》第十條規定了三種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工會會員或者雙方推薦的人員擔任。

2.調解的具體程序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具有壹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當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事項、申請調解的理由和時間。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引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3、調解的法律效力

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就支付未支付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憑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3)仲裁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仲裁仍然是訴訟的必要前置程序。

本法另有規定的,主要參照《勞動仲裁法》第四十七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但這兩種糾紛只是單位不拿到法院訴訟,勞動者還是可以提起訴訟的。《勞動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如果仲裁結果明顯錯誤,單位也不是沒有救濟途徑,只是單位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只能要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勞動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法律法規適用確有錯誤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

違反法定程序的;

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仲裁員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仲裁的具體程序

(壹)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是當地勞動部門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具體機構設置可在當地勞動局查詢。

(二)仲裁的管轄權和當事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是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同壹當事人。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應當參加仲裁活動。

(三)仲裁的申請和受理

1,仲裁申請時效

申請仲裁的期限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不受壹年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後壹年內申請仲裁。

仲裁申請的時效可以中斷和中止。中止是指訴訟時效暫時中止,中止的法定原因消除後繼續計算的情形。勞動者在65438+10月1日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仲裁時效起算至次年65438+10月1日。但當年2月1發生地震,直到次年10月65438+3,各項工作才進入正常。2月1日至10月65438+3日期間,因不可抗力中止時效期間,剩余1個月的時效期間由65438變更為。中止的法定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或其他不申請仲裁的正當理由。中斷是指中斷後重新計算時效,不再計算以前的時效,中斷必須發生在時效期間內。比如當年6月65438+10月1的當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自己的索賠,仲裁時效從當年6月65438+10月1重新計算至次年6月1。但若勞動者僅在次年6月3日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勞動者並未在時效期間內主張,故不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勞動者申請仲裁無時效。中斷的法律原因包括:壹方向另壹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另壹方同意履行義務。

2.仲裁申請程序

仲裁申請人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法定內容,包括: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在五日內不予答復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決定受理的,應當制作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並在受理後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10天內提交答辯書,但未提交不影響案件的仲裁。

3、仲裁審理和裁決的主要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壹名仲裁員單獨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對案件有興趣;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私下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邀請把妳當禮品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回避: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仲裁裁決應首先執行

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作出強制執行的裁決,並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的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5.仲裁裁決的履行和執行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關於工人辭職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賠償辦法》中關於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壹)用人單位為招用和聘用他們而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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