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前準備。
書記員應當提前到達法庭,做好下列預審準備工作:
(1)宣布:請訴訟參與人就座。檢查訴訟參與人的外表。當事人壹方不到庭的,應當立即報告審判長處理。
(2)宣布:要求參與者出示身份證件。到案前核對參與者身份。如果確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勘驗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以下簡稱“鑒定人”)出庭,也應在核對身份後要求其離開法庭,等待傳喚。
(3)核實收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訴訟風險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成員通知書、傳票和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等訴訟材料。
(四)公開舉行聽證會的,應當核查參加聽證會的人員是否合適,是否有記者進行現場采訪。如發現未成年人(經批準的除外)、精神病人、醉酒者等不適宜出席法庭的人員,應要求其退出法庭。如果發現記者出庭采訪,要確認是否辦理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然而,應允許記者作為觀察員參與審計和記錄。
2、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書記員宣布,現在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的具體內容以《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為準。另外,可以特別提醒的是,所有人員都要關掉手機和傳呼機的鈴聲。
3.法官進入法庭,報告開庭前的準備情況。
書記官宣布:全體起立!然後帶領審判長和法官(人民陪審員)進入法庭。
法官坐定後,書記員宣布:請坐。
如果法官在書記員正在做準備或宣布法庭紀律時進入法庭,書記員應停止手頭的工作,主持法官入場儀式後,再繼續手頭的工作。
準備工作就緒後,向審判長匯報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最後書記員報告法庭準備就緒,請審判長主持審理。
4.核對並確認訴訟參與人的身份。
在書記員已經核對訴訟參與人身份的基礎上,審判長可以簡單核對。
經征詢各方意見:對對方法院人員身份是否有異議。雙方確認無分歧後,宣布訴訟參與人到庭符合法律規定,準予參加本案審判活動。
5.宣布審判。
審判長首先敲響了小木槌,然後莊嚴宣布:人民法院現在開庭!
6、宣布案件名稱、案由、審理程序和方式。
7.介紹壹下評委。
審判長宣布,本院受理此案後,將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的姓名已經通知各方當事人。然後詳細介紹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說明他們的基本職責。
8、告知訴訟權利和義務,並查閱回避申請。
9.宣布審判的階段。
10,訴訟指導。
二、法庭調查
1,宣布法院調查。
主持人宣布現在將進行法庭調查。
法庭可以說明壹下法庭調查的順序:法庭調查壹般按照當事人陳述、歸納總結、當事人當庭舉證、當庭質證、法庭認證的順序進行。
2.當事人陳述。
3.總結壹下。
主持人宣布,根據本案當事人的陳述和其他訴訟材料,法庭總結了以下幾個方面:
(1)本案中的索賠是:
(2)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是: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征詢各方意見。
除非各方陳述的事實關系到身份,或者關系到國家或者第三人的權益,或者與其他證據有沖突,經合議庭評議確認後,可以直接認定,並當庭宣布上述事實壹致或者各方認可,足以認定。並聲明,經法院確認的上述事實,無需當事人舉證或質證。
實踐中,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或者基本沒有爭議,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可以直接認定全案事實的,經合議庭認定後,可以宣布法庭調查終結。
(3)本案訴訟爭議的焦點有: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征詢各方意見,在各方確認沒有分歧後進行確認。
(4)法院進壹步調查的範圍如下。
法院在確定調查範圍時不需要咨詢當事人。法院調查的範圍不限於當事人之間的訴訟糾紛內容;但兩者不壹致的,法院應當予以解釋。
法院調查的範圍主要是案件事實。法律的適用屬於法庭辯論的範圍,但對法律依據的存在和法庭認為需要調查的法律規定的具體內容的爭議,也可以作為法庭調查的範圍。
法庭調查範圍確定後,法庭還宣布,當事人應當圍繞法庭確定的範圍進行舉證和當庭質證。
4.出庭作證。
法院調查範圍內的事項,要逐壹調查,有條不紊。
逐壹確定法庭調查的具體事項後,主持人宣布:現在,法庭調查。要求當事人出庭作證。然後指示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進行說明。說明的內容包括證據的名稱、種類、來源、內容和證明對象。法院調取的證據,應當由法院或者申請調取證據的當事人出示和說明。
法院應當根據調查的具體事項,引導當事人提供證據。具體包括:
(1)書證、物證,應當出示原件、原物;如果妳不能出示原件,妳可以出示復印件、復制品、照片或抄本。
(2)視聽資料應隨原載體出示,並在法庭上播放;如果不能出示原載體或者當庭播放有困難,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筆錄。
(三)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勘驗人因故不能出庭作證的,應當說明理由,出示證人的書面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檢查筆錄原件。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勘驗人、專家出庭作證的,也應當按照出庭作證的程序進行舉證和質證。
5.法庭上的反詰問。
舉證完畢,主持人宣布:請當事人質證。
法庭質證壹般以“壹次壹質”或“逐類”的形式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時,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行政程序法
第二十七條壹方或者多方因同壹行政行為發生兩個以上行政案件,或者因類似行政行為發生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合並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依法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
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其參加訴訟。
前款所稱必須同時進行訴訟,是指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因同壹行政行為發生行政爭議,人民法院必須合並進行訴訟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