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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法律調整的意義和作用

壹.意義

壹是便於廣大勞動者準確理解和掌握勞動法的規定,促進依法維權。勞動法是壹個新的法律範疇,我國頒布實施調整勞動關系只有十幾年的時間。過去,中國長期實行勞動和就業由國家統壹管理,國家是勞動和就業的唯壹主體。國家用行政手段管理和調整勞動關系,勞動者並不太在意勞動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即使出現糾紛,壹般也是通過行政途徑解決。

勞動法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決勞動爭議提供了“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渠道。而廣大勞動者既不熟悉也不習慣依法維權,糾紛往往產生在錯誤的部門,錯失仲裁的機會。還有壹些勞動者不懂得依法維權,而是采取壹些過激的手段,比如集體停產停工,破壞生產設備,集體上訪堵塞交通要道,圍攻政府機關,或者讓個人跳樓自殺,暴力討要工資等錯誤違法的做法。

由於在我國整個社會主義歷史時期將長期存在根本利益壹致但具體利益不壹致的局面,具備了勞動爭議產生的物質基礎,加之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加強勞動爭議的法律調整將是壹項長期的任務。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對於協調我國勞動關系、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這種作用體現在:

(1)依法加強糾紛處理,維護勞動關系協調,激發雙方積極性。勞動爭議的出現,說明勞動關系的運行受到阻礙。所以壹定要及時淘汰。只有依法處理糾紛,雙方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才能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精神。

(2)通過爭議解決,加強勞動法制宣傳,提高雙方履行義務的自覺性。處理勞動爭議不僅是對壹種錯誤行為的消極糾正,更積極的意義在於幫助人們增加法律知識,增強守法意識,使人們從親身經歷中理解權利與義務的壹致性,從而普遍增強履行法律義務的自覺精神,加強我國的法制建設。

(3)及時處理糾紛,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保證經濟建設和勞動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及時正確地處理糾紛,可以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糾紛可能帶來的混亂和損失,使企業行政從勞動爭議中解脫出來,搞好生產經營,保證勞動領域各項改革的順利進行,更好地維護勞動領域的穩定和社會穩定,促進改革的深化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擴展數據勞動爭議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人數的不同,可以分為個人勞動爭議和集體勞動爭議。

個體勞動爭議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是指壹方有三名以上勞動者且有相同原因的勞動爭議。

2.根據勞動爭議的內容,可以分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因辭退、除名、辭退員工、辭職、員工自願辭職等產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根據當事人國籍的不同,可以分為國內勞動爭議和涉外勞動爭議。國內勞動爭議是指中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具有中國國籍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涉外勞動爭議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勞動爭議,包括國(境)外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與中國派遣到該機構工作的人員之間的勞動爭議,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

4.根據勞動爭議的對象,可以分為勞動合同履行爭議、辭退爭議、辭職爭議、工資爭議、保險爭議、福利爭議、培訓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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