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解釋是關於委托代理的規定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獨立進行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力直接或間接歸被代理人所有的法律制度。代理制度起源於羅馬法後期,逐漸被德國法所接受。自17世紀以來,它已成為壹個獨立的民法體系。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義或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實施民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代表他人實施民事行為的人稱為被代理人。根據代理權的不同,代理可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於委托人授權的代理人。委托書的生成通常以委托合同和委托行為兩種法律行為同時有效存在為前提。法定代理是指基於法律直接規定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適用於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指定代理是指基於法院或有關機關的指定行為的代理。這裏的有關機關是指依法負有保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義務的仲裁機關或組織,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
就仲裁而言,仲裁代理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仲裁代理制度使當事人能夠利用他人的能力參與仲裁,並通過仲裁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仲裁機構具有以下特點: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仲裁活動。代理人在所代理的仲裁案件中既無權利也無義務,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或當事人委托的權限內代為進行仲裁活動。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與仲裁活動,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
(2)代理人依法進行仲裁活動,其代理活動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不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仲裁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因法律規定或受代理人委托。因此,他的代理活動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3)同壹仲裁代理人只能代表壹方當事人進行仲裁活動。在仲裁中,雙方的利益是有沖突的。因此,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權益,同壹仲裁代理人只能代理壹方當事人,而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
仲裁代理人還可以分為委托仲裁代理人、法定仲裁代理人和指定仲裁代理人。本條是關於委托仲裁代理制度的規定。委托仲裁代理是指在當事人的委托下,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制度。
受委托的仲裁機構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權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代理權基於當事人的授權,而非法律的規定或仲裁委員會的指定。
(2)代理權限由當事人決定,而不是由法律規定。
(3)當事人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本文從委托仲裁機構的三個特征出發,對勞動爭議中委托仲裁機構的行為進行了規定。
壹、當事人有委托權。
委托代理是當事人的壹項重要權利,委托代理是在當事人授權下發生的。當事人有權決定在仲裁活動中是否委托他人作為自己的代理人,以及在仲裁活動中委托他人代理哪些事項,同時有權在壹定範圍內決定委托誰作為自己的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無需勞動仲裁委員會事先批準。該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參照民事訴訟法和勞動爭議仲裁理論的規定,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比如,當事人因工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依法由其父親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其父親即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其工傷賠償勞動爭議仲裁中的仲裁活動。
雖然當事人有權選擇誰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但為了維護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威,保證仲裁活動的順利進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壹些省市普遍認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者單位推薦的人以及其他有正當理由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公民,都可以作為勞動爭議仲裁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認為不具備代理資格的人,不能擔任勞動仲裁代理人。
雖然,可以受當事人委托參加仲裁活動的人範圍很廣,包括當事人的近親屬、律師、社會組織推薦的人、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勞動仲裁委員會允許的其他公民。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作出選擇,但無論代理人是誰,都必須得到當事人的委托,才能代表當事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委托書。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應當在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代理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仲裁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當事人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三、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當事人必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根據民事訴訟中關於代理的規定,結合代理的相關理論,代理人接受委托代理仲裁活動時,必須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調解。委托仲裁代理人代表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因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而產生的法律後果只能由被代理人承擔。因此,授權委托書中應明確寫明,是委托代理壹項或多項仲裁行為,還是代理整個仲裁活動中的所有仲裁行為。這也是代理權發生糾紛後,委托代理人與被委托代理人之間責任劃分的依據。
根據授權範圍的不同,勞動爭議仲裁中的委托代理可分為壹般委托代理和特殊委托代理壹般委托代理是指壹個代理人只能代理壹般仲裁。特別委托代理是指除了可以代表被代理人進行壹般仲裁行為,還可以根據特別授權代表被代理人承認、放棄和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調解的代理人。通常我們所說的委托代理是指壹般的委托代理。如果代理人是特別授權的,我們要做特別明確的說明。如果委托書裏沒有明確授權,就寫?委托某某仲裁?代理人應被視為無權代表自己承認、放棄或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請求和接受調解,但可以進行除上述實體權利處分以外的所有其他仲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