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仲裁未執行的案件如何處理?
勞動仲裁裁決作出後,用人單位結案不執行的,勞動者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勞動仲裁裁決什麽時候生效?
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仲裁申請。
裁決書和調解書的有效期是如何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當庭作出裁決的,應當在7日內發送裁決書。如果定期在另壹個法院作出判決,將當庭作出裁決。
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後,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任何壹方在15日內提起訴訟的,該裁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的生效時間是不同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簽收的時間為調解書生效的時間。
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條例》第10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未滿的,視為調解失敗。”第11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部制定並頒布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和工作規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程序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申請和接受。當事人的調解申請應當是:爭議事實清楚,盡可能有證據和依據,調解請求具體可行。根據當事人的書面或者口頭申請,進行立案準備工作。包括:審查當事人資格,是否與本案爭議事實有直接利害關系,爭議事實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範圍,爭議類型是否屬於企業調解委員會受理範圍。然後,通知當事人立案調解。
2.實施調解。根據爭議事實和調解請求,研究爭議事實和是非界限,擬定調解方案,實施調解。調解可以是正式的,比如召集調解法庭;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比如各種形式的交談。
3.制作調解書。調解成功的,制作調解協議書,作為雙方履行和解協議的書面依據。調解協議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主要爭議事實、達成和解協議的主要依據、意見和實施方案。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但不具有強制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的,將制作調解意見書,反映調解員的意見,供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參考。調解意見書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主要爭議事實、未達成和解協議的原因等。
4.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仲裁(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可以排除壹個月內調解的時間);調解成功,當事人反悔的,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仲裁。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勞動仲裁結案不執行如何處理”問題的回答。勞動仲裁裁決後,用人單位結案不執行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如需咨詢律師,歡迎讀者咨詢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