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勞動仲裁應準備的材料和步驟

勞動仲裁應準備的材料和步驟

勞動仲裁應準備的材料和步驟

勞動仲裁需要準備材料和步驟,勞動爭議是現實中常見的糾紛。由於種種原因,勞資糾紛在所難免。下面分享壹下勞動仲裁需要準備的資料和步驟。

勞動仲裁需準備的材料及步驟1第壹步,勞動者需要收集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相關證據材料,如勞動合同、工作文件、工作照片、工作記錄等。

第二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進行調解。但需要註意的是,勞動監察隊的調解並不具有強制性。如果調解不成功,工人只能進行下壹步:

即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當然,勞動者也可以不經過第二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

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打印公司工商註冊信息。現在可以通過企查、天眼查、企業征信網等app查詢企業的工商登記信息。除了工商登記資料,勞動者還需要準備與勞動仲裁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如勞動合同等。

另外,勞動者需要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其仲裁請求需要在申請書中寫明。申請表可以從仲裁委官網下載,根據自己的情況填寫。

申請仲裁完成後,勞動者壹般去用人單位註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立案,然後等待仲裁委員會開庭的通知。仲裁委員會開庭後,將依法作出判決。壹般來說,在開庭前,仲裁委員會會對雙方的爭議事項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將再次開庭審理。

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

1.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規定的解釋》,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範圍如下:

(1)國內各類企業及員工。

(2)個體工商戶和學徒、幫工。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本單位職工和其他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非在職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本單位全體人員。

2.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批復》,“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人員”是指“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和“本單位全體職工”。從爭議的內容來看,它包括:

(1)因辭退、退市、辭退員工、辭職、員工自願離職等產生的糾紛。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勞動仲裁需要準備的材料和第二步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

1.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壹式兩份,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和電話;

2.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交貨單位的名稱。

二、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提供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代理人為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2.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其他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

《勞動法》第79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需要準備的材料和第三步申請勞動仲裁需要註意什麽?

第壹,寫起訴狀要註意。

根據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身份,包括勞動者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職務,用人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訴人應當全面、準確、簡明地寫清楚自己與被申訴人之間發生爭議的原因、過程以及如何處理;

3、證據和證人的姓名和地址,提供有關糾紛的各種證據和證人,壹定要確實充分;

4.申請日期。

第二,要註意申訴期。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時效期間內提交書面申請的,時效期滿後不再有權申請,仲裁機構不再受理。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六十日行使訴權的,仲裁機構可以受理。

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

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當事人向發生勞動爭議的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申請。

但是,按照規定應當由區、市仲裁委員會受理的除外。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壹仲裁委員會管轄區域的,當事人應當向職工壹方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按規定期限履行調解書或裁決書中載明的義務。

壹方不履行生效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壹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上一篇:孔子為什麽反對“法治”
  • 下一篇:回顧歷史上重大改革的知識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