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庭應當保持沈默。開庭期間,不得隨意走動、喧嘩、鼓掌或制造噪音、使用手機或從事其他妨礙仲裁的活動。
2、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發言和提問;
3.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拍照、錄音或錄像;
4.仲裁庭內禁止吸煙;
5.對違反仲裁庭紀律的,經仲裁員建議予以制止。不聽勸告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其退出仲裁庭。對違反仲裁庭紀律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申訴人應予辭退。被告責令其退出仲裁庭,缺席仲裁。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2)書記員報告仲裁庭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書記員向仲裁員報告雙方當事人的出庭情況。
(三)宣布開庭
仲裁人:
1,現在開庭。
2.輪臺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現開庭審理(原告)訴(被告)(案由)壹案。
(四)宣布仲裁庭成員。
仲裁人:
1.宣布仲裁庭的組成。
2.本院由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姓名)、仲裁員(姓名)和仲裁員(姓名)組成,書記員(姓名)負責本院的記錄工作。
(五)、核對當事人身份
仲裁人:
1,現在核對當事人身份。
2.要求投訴人陳述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現工作單位、職務和現住址;請委托代理人說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授權權限(請提交投訴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3.要求被告說明單位全稱和性質;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請委托代理人說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授權權限(請提交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4.請第三人說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現工作單位、職務、現住址;委托代理人請說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授權權限(請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
5.申訴人是否質疑被告和第三方是法院人員的身份?
6.被告是否質疑申訴人和第三人是法院人員的身份?
7.第三人在法庭上對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有疑問嗎?
(六)、宣布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仲裁人:
1,現聲明仲裁活動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訴訟,申請執行。投訴人有權變更或者撤回投訴;被告有權反駁和承認投訴人的投訴,第三人有權反駁和承認投訴人的投訴。經本院許可,當事人可以要求查閱本案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審判材料和法律文書。
3.投訴人聽清楚了嗎?妳要求法庭成員(或其他人員)回避嗎?
4.被告聽清楚了嗎?妳要求法庭成員(或其他人員)回避嗎?
5.第三個人聽清楚了嗎?妳要求法庭成員(或其他人員)回避嗎?
(如提出回避請求,仲裁庭將暫時休庭,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6.在仲裁活動中,當事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當事人有義務依法行使權利,遵守仲裁活動程序,回答仲裁員的提問,尊重對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的權利,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和調解書。
7.投訴人聽清楚了嗎?
8.被告聽清楚了嗎?
9.第三個人聽清楚了嗎?
(七)仲裁庭的調查
仲裁人:
1.現在仲裁庭的調查開始了。
2.請投訴人閱讀投訴。
3.投訴人對請求有什麽要補充的嗎?
(申訴人提出本案不宜壹並審理的補充或者變更事項的,可以要求申訴人另行申訴,另行處理。)
4.請被告宣讀答辯狀。
5.被告對辯護要點是否有補充說明?
(被告人在答辯狀中提出反訴的,可以要求被告人另行上訴,另案處理。)
6.請第三個人回答。
7.第三方對辯護要點是否有補充說明?
(第三人在答辯狀中反訴的,可以要求第三人另行上訴,另案處理。)
(八)、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質證。
仲裁人:
要求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和事實提出證據;
1,投訴人出示證據,由被告和第三人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由申訴人和第三人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由申訴人和被告人質證;
仲裁人:
請傳喚證人出庭。
1.證人,請介紹妳的姓名、年齡、國籍、住址、工作單位、職務,並向本院提交妳的身份證件。
2.證人xxx,本院邀請妳出庭為原告xxx與被告xxx的勞動爭議作證。現宣讀證人應當履行的義務:證人有義務協助仲裁庭調查案件事實,提供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必須實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證明的事實不允許擴大或縮小,他要對提供的證據承擔法律責任。
證人xxx,妳明白嗎?
3.請證人作證;
4.請證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5.原告要求詢問證人嗎?
6.被告要求向證人提問嗎?
7.第三方是否要求向證人提問?
8.以下證據屬實。
(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有關鍵事實需要重新調查或者當庭補充,或者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的,可以宣布休庭。下次開庭可以當庭通知,也可以開庭後通知。)
9.請申訴人回答本院提出的以下問題。(根據擬定的調查大綱。)
10,請回答本院提出的以下問題。(根據擬定的調查大綱。)
11.請第三人回答本院提出的下列問題。(根據擬定的調查大綱。)
(9)仲裁庭的辯論
仲裁人:
1.現在仲裁庭辯論開始,雙方就本案審理的爭議(案由)所涉及的主要爭議事實進行辯論。
2.請讓投訴人先發言。
3.請投訴人委托代理人發言。
4.被告被邀請發言。
5.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發言。
6.邀請第三個人發言。
7.請第三方委托代理人發言。
(仲裁庭應當引導當事人辯論)
8.雙方的意見已經在這個法庭上說清楚了,仲裁庭的辯論也結束了。
當事人已經說清楚的問題就不要爭論了。)
(當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違反仲裁庭紀律或沖擊仲裁庭的,仲裁員可作如下處理。)
仲裁人:
1,(姓名)請註意妳的行為,妳的發言超出了本庭辯論的範圍。
2.(姓名)再次提醒妳,妳的發言不要脫離本案事實。如果妳再不聽仲裁庭的勸告,請妳離開法庭。
3.請離開法庭。(原告應被駁回,被告應缺席仲裁。)
(十)仲裁庭調解
仲裁人:
1.現在,仲裁庭調解:
2.原告,妳願意通過調解解決妳和被告之間的糾紛嗎?
3.被告是否願意通過調解解決妳和投訴人之間的糾紛?
4.第三方是否願意通過調解解決您和投訴人之間的糾紛?
5.投訴人,請提出具體的調解方案。
6.被告,妳同意原告的調解方案嗎?如果不同意,請提出具體的調解方案。
7.第三人,妳同意申訴人的調解方案嗎?如果不同意,請提出具體的調解方案。
(根據案情,雙方可以當庭調解,必要時可以另行做調解。如果調解成功,調解協議將被寫入法庭筆錄,雙方簽字,法庭將被關閉。庭後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不成,繼續審理。)
8.因雙方調解方案差異較大,現宣布調解無效。
(十壹)休庭評議,繼續開庭。
仲裁人:
1,休庭,稍後繼續開庭。
休庭商議。審查中如發現需要補充調查的,將擬定補充調查提綱。
2.現在繼續審判。
3.請投訴人回答以下問題。(根據補充調查大綱。)
4.請被告回答以下問題。(根據補充調查大綱。)
5.請第三個人回答下列問題。(根據補充調查大綱。)
仲裁人:
雙方進行最後陳述。
1.請投訴人作最後陳述;
2.要求被告人進行最後陳述;
3.請第三個人做最後陳述。
(十二)宣布仲裁庭的決定
仲裁人:
1,(1)現仲裁庭作出裁決:輪臺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原告)訴(被告)(案由)已開庭審理,現作出如下裁決(仲裁庭休庭商議):本院認為;裁決的內容)。今天是口頭宣布裁決,本院將在*日內將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裁決書的內容以裁決書為準。
(2)今日不作法院裁決,法院將在*日內將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2.如不服本裁決書,當事人有權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輪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3.投訴人聽清楚了嗎?
4.被告聽清楚了嗎?
5.第三個人聽清楚了嗎?
6.請當事人審閱法庭記錄並簽名。記錄如有遺漏或錯誤,當事人有權更正。
(13)宣布法庭休庭。
仲裁員:現在法庭已經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