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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勞動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性:

勞動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向社會提供的民事服務合同,它保證了勞動合同更大的效力,更有利於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主管勞動合同糾紛的法院如何確定1?勞動合同爭議按仲裁預處理程序處理。壹方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勞動合同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合同爭議。勞動合同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優先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的原則。2.對於仲裁結果,任何壹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況,壹是員工的訴訟,二是企業的訴訟,三是雙方的訴訟。如果員工起訴,那麽員工壹般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和法院管轄不壹致的情況;如果企業起訴,可能會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壹致的情況;雙方起訴的,從方便勞動者出發,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壹致。仲裁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起,起訴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起。如果不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以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起訴訟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糾紛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合同糾紛有管轄權。因此,從法律上講,勞動合同爭議仲裁的管轄可以不同於勞動合同爭議訴訟的管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條件之壹是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壹般來說,在這方面有兩種仲裁裁決的可能性。壹個是“任何壹方對裁決不服的,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壹個是“不服裁決的,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裁決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那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在指定的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裁決書中沒有明確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那麽任何壹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個條件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如果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提起訴訟,那麽這個勞動合同糾紛訴訟就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以上是對如何確定勞動合同爭議管轄法院的介紹。勞動合同糾紛管轄法院采取被告住所地原則,即勞動爭議引發的訴訟案件,壹般受理法院為企業經營所在地管轄的人民法院。但如果企業起訴,或者雙方都起訴,管轄法院在勞動合同履行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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