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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盤活存量土地資產,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昆明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昆明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儲備。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通過收回、收購、置換或征撥等方式,將需要盤活的土地納入政府土地儲備,經初步開發整理後,根據市場需求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以劃撥方式配置土地資源的行為。第四條本市土地儲備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委員會組織實施。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為常設辦事機構,設在昆明市國土資源局,昆明市土地儲備中心為兩塊牌子的事業單位。市土地儲備中心在市土地儲備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和管理下,代表市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並負責儲備土地的前期整理和開發。第五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產業結構調整和土地供求實際情況,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經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準後,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組織實施。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囤積居奇或者買賣土地。第七條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局、規劃局、建設局、國土資源局、房管局、監察局、法制局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配合做好土地儲備相關工作。第二章土地儲備第八條下列土地應當予以儲備:

(a)需要為公眾利益而使用的土地;

(二)因實施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使用功能的;

(三)因撤銷、搬遷或其他原因調整的原劃撥國有土地;

(4)城市規劃區內的無土地;

(五)依法收回的荒蕪、閑置國有土地;

(六)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解除的;

(八)人民法院裁定處置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的土地所使用的土地;

(十)市政府責令收購儲備的國有土地。第九條企業因破產、關閉、搬遷或產業結構調整需要處置的國有土地暫不納入土地儲備,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在市土地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凈收益分成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和企業主管部門商定。第十條土地儲備實行預測制度。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儲備條件的,用地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當提前向市土地儲備中心申報。

經市人民政府根據昆明城市總體規劃批準的昆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昆明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土地,暫不納入土地儲備預測。第十壹條儲備農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辦理征地手續。第十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明顯低於評估地價20%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儲備中心優先收購。第十三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土地使用權的程序如下:

(1)申請收購。國有土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土地儲備條件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持相關資料向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收購。

(2)權屬驗證。市土地儲備中心對應當收回或收購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權屬、面積、範圍、土地用途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3)確定規劃條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城市規劃方案,提出儲備地塊的具體規劃設計條件。

(4)計劃提交審批。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土地權屬和規劃設計條件,以及回收收購成本的測算結果,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準。

(5)簽訂協議。根據市土地儲備委員會的批準,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協議,收回並購買國有土地使用權。

(六)收購補償。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或收購協議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實行土地置換的,土地置換價款結算。

(7)所有權變更。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或收購協議的約定支付補償費後,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按規定辦理土地、房產權屬變更或註銷手續,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儲備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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