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旅遊管理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旅遊管理部門做好旅遊管理工作。第二章旅遊規劃第七條開發旅遊資源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合理開發、配套建設、科學管理,實現可持續利用。第八條省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旅遊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在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規劃。
旅遊發展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專業規劃相銜接。
其他類型的規劃要把旅遊功能作為壹個整體來考慮。第九條旅遊星級飯店、景區(點)和大中型特種旅遊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經州、市(地區)以上旅遊管理部門批準後,按照相關建設程序報批。第十條旅遊資源豐富、交通便利、適宜相對集中建設旅遊設施的地區,可以建立旅遊度假區。
申請設立省級或者國家級旅遊度假區,應當經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再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第十壹條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旅遊設施的建設必須與周圍的生態環境和人文景觀相協調,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資源、環境、文物保護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不汙染環境,不破壞生態平衡。
禁止建設有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景觀。第三章旅遊發展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建立旅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旅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專項用於旅遊宣傳、公益性旅遊項目建設和貸款貼息。其中,旅遊宣傳推廣經費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安排,用於宣傳推廣的各項工作;公益性旅遊項目的建設和貸款貼息的使用,應當按照全省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和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優惠條件,鼓勵國內外企業、組織和個人在本省投資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建設旅遊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經營旅遊業。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和經濟貧困地區發展特色旅遊業。第十七條鼓勵和支持開發反映本省獨特自然風光、民族風情和人文景觀的旅遊商品。第十八條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國際、國內旅遊市場開發總體規劃,協調對外宣傳,組織重大促銷活動,指導省內大型旅遊活動和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第十九條對發展旅遊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四章旅遊管理第二十條省內旅行社的申請、審批、經營和管理,省外旅行社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辦理。第二十壹條旅遊團隊接待實行定點管理。
具備旅遊景區(點)、交通、餐飲、住宿、商店、文化娛樂、旅遊商品生產資質的旅遊經營者可以申請定點經營,經州、市(地區)以上旅遊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授予旅遊定點標誌牌後,方可接待旅遊團隊。
旅遊定點單位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旅遊定點資源和旅遊定點標誌。
旅行社不得在非指定旅遊單位安排接待旅遊團隊。
旅遊定點標誌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壹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