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壹條款沒有具體說明無辜方要求賠償的權利。如果這個權利是被侵害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或者人身自由權,那麽婚姻法就沒有必要規定這樣的損害賠償,因為民法早就有規定。如果上述權利受到損害而要求賠償,則不需要“導致離婚”,所以筆者認為該規定旨在精神損害賠償。如果配偶壹方認為另壹方的行為給他造成了精神痛苦,可以要求另壹方賠償精神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頒布實施後,精神損害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有效運作。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壹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符合下列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
(1)配偶壹方的人格權受到虐待、遺棄、家庭暴力等非法侵害,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格權,符合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條件。重婚和婚外長期同居侵犯了配偶壹方的身份權,會給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侵權造成的精神損害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否則人民法院壹般不予支持。
(3)要求損害賠償的是無過錯方。婚姻法和民法對過錯的概念有不同的定義。民法上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危險後果但仍然實施的心理狀態。婚姻法所說的過錯,是指壹方違反家庭義務,如違反忠實義務,對家庭成員實施虐待、暴力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立法本意是指家庭中不履行家庭義務的壹方,給對方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壹方侵害另壹方合法權益,是否需要賠償?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從法律上講,侵權人應該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夫妻雖然生活在壹起,但是各自有自己獨立的人格和權利。如果他們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自然可以要求賠償。在實踐中,首先需要確定用於補償的財產和從補償中獲得的財產的所有權。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的,財產歸屬可以協議解決,即從夫妻壹方的財產中劃撥賠償金,協議中獲得的賠償金歸被害人所有。但在* * *共同財產制下,夫妻分割財產前無法確定壹方配偶的專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補償仍視為夫妻* * *共同財產,這樣的補償失去了實際意義。因此,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確立的夫妻特殊財產制度,為夫妻主張損害賠償提供了事實上的可能性。
2.家庭暴力的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者要求處理的;(五)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的這壹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和公安機關幹預家庭糾紛和家庭暴力的方式中增加了“應當”二字,以強調這是上述單位的法定義務。通過公安機關和群眾自治組織的介入,可以制止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減少家庭暴力造成的傷害。但壹般情況下,家庭暴力被視為“家務事”,往往導致救助單位遲遲不介入,家庭暴力造成的損害擴大。因此,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救助機構、組織的救助義務,受害人可以督促救助機構、組織行使職權。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接到受害人求助後,不及時行使職權,造成受害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承擔賠償責任。
3.家庭暴力的刑事責任。
這種刑事責任是指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足以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我國現行刑法涉及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遺棄罪。《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值得註意的是,在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案件中,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不提起自訴時,公安機關“應當”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重婚案件管轄的通知》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害人或者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對重婚案件的申訴或者舉報。”這自然加強了對家庭犯罪尤其是重婚的打擊力度。而重婚案件的起訴,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很難操作。
目前,我國關於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散見於不同的單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不具有可操作性。雖然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28個城市相繼出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但並不統壹規範。為了準確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懲治家庭暴力,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制定專門的家庭暴力法案,發揮維護社會穩定的法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