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欠錢離婚怎麽處理?
1,如何處理丈夫欠債離婚:男方該如何處理欠債離婚?
女人和男人分擔負擔。
婚姻法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相同債務。但是,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
婚姻法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已經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同壹債務主張夫妻的權利。壹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其他文件向另壹方主張賠償的,應予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由此可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借款,除極特殊情況外,壹般認定為夫妻同債。此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對另壹方的債務負有責任,雙方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簡單來說,只要沒離婚,妳就要對妳老公借的錢承擔連帶責任。即使妳們之間有分割財產打理債務做相關正義的約定,即使房子和部分存款是妳的婚前財產,如果妳不能證明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妳也要償還。
所以首先妳得搞清楚妳欠的錢的用途:
1,如果用於夫妻或家庭* * *共同生活,即使夫妻* * *有債務,也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是老公的債務,妳可以拒絕還錢;
3.如果用借錢的方式,並不能保護這類債權債務;如果是壹種債務,離婚的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是否公平都無所謂,因為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該用來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用來還債,因為妻子的收入也屬於夫妻財產,但要保留壹定的生活費。至於房子,無論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 * *有財產,壹旦認定債務為* * *有債務,婚前個人財產也可能被強制執行。當然,如果只有壹套房子,壹般不會強制拍賣。
具體情況如何落實。老公欠60萬。妳想離婚嗎?
如果是第二種,那就要看妳能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妳老公借的債不是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生活的。
老公欠錢離婚怎麽處理?如果是第三種,完全不用理會,也不支持。
總之,如果妳不想還老公的債,最重要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老公借的債不是用於夫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的。
特別要註意壹種情況,就是壹方投資經營產生的債務,也就是丈夫借錢從事經營活動。欠費將終身強制執行。
判斷這類債務是否為夫妻同債,主要考慮兩個因素:壹是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壹方的同意;第二,經營收益是否由* * *享有,即使另壹方配偶不同意,但經營收益用於* * *共同生活或經另壹方配偶追認,也可以定義為* * *同債。夫妻壹方未經同意集資經營的,收益未真正享有,所發生的債務為個人債務(本院《關於財產分割的具體意見》第17條)。夫妻壹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同債(《意見》第四十三條)。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同生所負債務的;
(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關於民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其債務也應當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可見,壹方在對外經營活動中以自己名義發生的債務,因其經營所得已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壹旦出現這種情況,通常會判斷為夫妻同債。當然,實際判決中也有特殊情況。比如,妻子不知道丈夫的事,也不知道丈夫的債務,丈夫不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家庭生活,而是判定為壹方債務。壹般來說,丈夫有正當職業,只是壹時沖動做了短期的壹次性投資或投機,結果是負債累累,但也要看具體情況,看證據能否令人信服。基本就是這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