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行為嚴重;
3、主要要件,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4.主觀要件,主觀上是直接的、故意的,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
學生享有哪些權利?
新中國成立後,先後制定和頒布的《憲法》、《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對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可見,學生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是國家和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學校應確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壹切合法權利,任何侵犯學生權利的行為都是非法的。《教育法》第42條規定了學生享有的權利如下: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
這項權利可以簡稱為“參與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學生參加學校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是學生完成各項學習任務的保障。只有在師生互動下,教育教學活動才能取得相應的效果。學校的各種設備、設施和圖書資料都是為學生設置並投入使用的,學生是這些物質設備和設施的所有者。他們有權知道和使用這些材料和設備,以確保他們在學習過程中能夠完成學習任務和要求。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這項權利可以縮寫為“獲得獎學金的權利”。這“三項基金”是為保障學生受教育權而設立的。獎學金鼓勵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貸款和助學金給予貧困家庭學生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保證他們完成相應的學業。
3.獲得公平的學習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這項權利可以簡稱為“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它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權獲得公正的學業評價和道德評價。教師對學生的評價要認真負責,公正合理,實事求是。如果學生認為老師的評價不準確,有權利通過正當途徑糾正。第二,學生在完成規定的學業任務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這種權利可以簡稱為“上訴權或訴訟權”。學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通過申訴或訴訟來保護自己,這是公民申訴或訴訟權在學生身上的體現。學校在處理學生違紀違規行為時,難免會有不當和不準確的地方。學生對處分有異議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生作為公民,也享有憲法和民法賦予的壹切權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的權利。需要指出的是,學生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學生的權利和義務是統壹的。
綜上所述,老師虐待學生是違法的。教師要平等關愛學生,愛國、守法、敬業、教書育人、終身學習等都是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未成年學生,不能因為學生的家庭、身體、心理、學習能力等原因歧視學生。對家庭困難、身心殘疾的學生要給予照顧;對行為異常、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幫助。
學校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學生和弱勢未成年學生信息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