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建民初字第號。原告方女士,女,1977,漢族,無業,住建鄴區。委托代理人:莊榮華,江蘇格非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易某,男,1979出生,漢族,南京某公司法人,住建鄴區。原告方女士訴被告離婚後財產糾紛壹案,由我院受理,由許念梅法官單獨公開審理。方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莊榮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人易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此案現已結案。原告方女士訴稱,2001年6月20日,原、被告雙方在安徽省蚌埠市結婚,後因感情不和,於2011年3月29日協議離婚。民政局同意離婚時,原告因生活困難要求分割被告的財產,但被告堅稱自己沒有任何房產、現金、股權、股票、債權等。,所以他不能分割財產。離婚後不久,原告得知被告其實是開了壹家2011開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50萬元。原告要求分庭審理,但被告拒絕了。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分割被告在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75%的股份;2.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人易某未到庭,也未提供書面辯護。經審理查明,原告方女士與被告易某原是夫妻。2011年3月29日,易某與方女士達成離婚協議,雙方同意在民政局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1。子女:已婚兒子楊永奇,年齡11,由男方照顧,女方今後不承擔任何撫養費用。女方可以在不影響孩子學習和生活的情況下,隨時看望孩子。2.財產分割及債務債權處理:婚後雙方無財產分割,婚後無男女債務債權糾紛。3.其他約定:離婚時,女方聲明沒有懷孕。2月211日,南京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驗資報告(中和匯驗字。(2011) T162)致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籌),其中明確表示:根據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貴公司(。經我們審驗,截至2011年2月止,貴公司(籌)已收到全體股東繳納的註冊資本合計人民幣50萬元,全體股東均以貨幣出資。2011年2月22日,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有限公司)註冊成立。公司股東之壹為易某,其出資額為易某在公司的股份。庭審中,方女士表示分割後的股份也可以折價分割。要求被告支付其75%的股份,即22.5萬元。上述事實有離婚協議書、離婚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資料、驗資報告、註冊資本實收情況清單、驗資事項說明等證據證實。本院認為,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在與方女士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人易某又出資30萬元註冊了壹家科技公司。但在2011年3月29日的離婚協議中,明確表示雙方沒有共同財產,其行為明顯是隱匿、轉移財產。據此,方女士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依法應予支持。由於易某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應少給她財產份額。我們酌情將易某在某科技公司30萬元股份的60%贈與方女士,折價654.38+0.8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第壹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易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方女士支付654.38+0.8萬元。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600元,減半收取2300元,郵寄費51元,共計2351元,由被告易某負擔(受理費、郵寄費已由方女士預交,被告易某於本判決生效十日內直接支付給方女士,已沖抵預交的訴訟費)。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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