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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子女撫養費

離婚兒童的支助

現在離婚的人越來越多,離婚子女的撫養糾紛也越來越多。雙方都在爭奪孩子。更有甚者,壹方在爭奪孩子撫養權時,並不要求另壹方支付贍養費,而是要求另壹方與孩子斷絕關系。

壹方面,離婚雙方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壹方面,現行的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壹般只允許生壹個孩子。大多數獨生子女家庭,父母都想養孩子;另壹方面原因是當事人對離婚子女撫養的法律問題缺乏了解。再來說說離婚孩子的贍養問題。

壹、父母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歸屬

離婚後子女隨父母生活在哪裏,直接關系到他們的利益。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之間最容易產生糾紛。在處理撫養孩子的問題時,我們應該從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角度找到最有利的解決辦法。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確定

1,家長達成壹致。

離婚案件中,父母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壹般會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按照其約定處理,但嚴重不利於子女正常生活由父母撫養的除外。如果雙方約定輪流撫養孩子,也會尊重約定。

2,父母沒有達成壹致。

(1)兩歲以下兒童的處理。兩歲以下的子女壹般隨母親生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母親可以隨父親生活:①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不適宜子女隨其生活的;(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與父母同住的。

(2)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兒童的處理。對於兩歲以上不滿十歲的未成年女孩,父母雙方都要求與她們壹起生活。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可優先考慮:①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者;(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對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隨子女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3)十歲以上兒童的處理。對於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發生撫養權糾紛時,壹般會考慮子女的意見。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壹定的辨別是非能力。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在處理子女與誰生活的問題時,應考慮子女的個人意願。但是,這並不意味著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和誰壹起生活。壹般只有在父母爭奪撫養權,雙方都有條件撫養孩子的情況下,法院才會考慮孩子的個人意見。至於和哪個成年子女住在壹起的問題,會更多考慮他們的意見。

(4)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的子女。父母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父母住在壹起。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2)離婚後子女撫養關系的變化

子女撫養關系確定後,父母撫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子女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雙方可以協議變更撫養關系;協議不成的,壹般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具體情況處理。壹般來說,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支持: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二)隨子女生活的壹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的;(三)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另壹方共同生活,另壹方有能力撫養的;(4)有其他正當的變更理由。

二、父母離婚後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這是處理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不受父母離婚的影響。這是壹個寬泛的概念。在實踐中,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包括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不同的關系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下所示:

1.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破壞,因為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建立在子女出生基礎上的天然血緣關系。這種血緣關系無法改變,無法通過法律程序解除,也無法以人的意誌為轉移。離婚只能解除父母之間的關系,不能解除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父母離婚後,無論子女隨父生活還是隨母生活,都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在父母離婚前後都不會發生變化,這是壹致的。

2.養父母和孩子的關系不會因為養父母離婚而破壞。《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被收養的子女離婚後仍然是養父母的子女,他們的權利義務不會因為他們離婚而改變,除非有事實改變收養關系。

3.繼父母離婚後,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比前兩者更復雜。首先,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寄養關系,繼父母離婚後,該關系也就消失了;其次,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了撫養關系,有以下幾種情況:未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可以因繼父母離婚而消除;對於繼父母撫養的繼子女,他們的關系不會因為繼父母的離婚而破壞;生父與繼母離婚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被其撫養的繼子女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

第三,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壹方的探視權保護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可見,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並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被剝奪,這是基於親權,我們不能錯誤地認為孩子歸誰撫養。同時還要求,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不得以不要對方贍養費或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為由,拒絕對方接觸子女或拒絕對方探視子女,以發泄對對方的個人憤怒。還有,不能因為子女撫養費不到位而剝奪對方的探視權。

1,探視權的行使。《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雙方最好就探望子女達成協議,約定何時、何地、如何行使探視權,既能防止直接被扶養方不配合探視,又能避免間接被扶養方頻繁探視對子女成長造成的不利影響。探視權的行使必須符合造福兒童的原則。如果孩子願意被探視,誰也不能剝奪對方探視孩子的權利。如果孩子不想被探視,強行探視是不合適的。

2.探視權的中止和恢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如果對方行使探望權明顯影響子女的成長和健康,或者10周歲以上的子女明確不願意被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負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責任的法定監護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權。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應當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行使探望權利。

3.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視權。我國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也有探視權,但現實生活中,祖父母要求探望子女的現象還是很多的。祖父母的探視權應當從父母探視權的行使開始行使,即沒有直接撫養關系的父母共同探望子女,也就是說,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單獨以個人名義提起探視權的申訴。

四、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壹方負擔必要的生活、教育費用的壹部分或者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子女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壹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繳納獨生子女保健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在實際操作中,除了參考工資收入比的標準,還要參考孩子的實際需求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不能簡單地根據工資收入比來確定數額。

2.贍養費支付方式。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應向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支付撫養費。贍養費的支付方式壹般有兩種:按月支付和壹次性支付。月供主要是考慮到父母的收入壹般是按月結算的,所以按月支付贍養費比較方便,按照生命周期支付有利於保證孩子的正常生活。壹次性支付是在非贍養方收入不穩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長期拖欠撫養費時使用的壹種支付方式。是否采取壹次性付款的方式,還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和態度。壹般來說,如果對方不接受壹次性付款,是不會被責令壹次性付款的。當然,離婚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決定贍養費的支付方式,也可以選擇除上述兩種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支付贍養費,如按年、按季支付,或按收入支付。

3.贍養費的支付期限。壹般情況下,撫養費的支付期限是到孩子年滿18周歲為止;年滿十八歲的父母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在特殊情況下,父母可以延長或縮短繳費期限。延長贍養費支付期限是指子女雖已成年,但仍不能獨立生活的情形,如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還在學校讀書;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縮短贍養費支付期限,是指父母對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贍養費。

4.贍養費金額的變化。決定贍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因此,當原撫養費金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通過協議變更撫養費金額。如果不能就變更撫養費金額達成壹致,子女可以提起訴訟變更撫養費金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壹要求增加撫養費,父親或者母親有支付能力的,應予支持:①原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②因患病或子女上學等原因,實際需求已超過原定金額;(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果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的收入沒有明顯增加,而另壹方的收入增加很多,在沒有孩子實際需要的情況下,撫養孩子的壹方要求額外撫養的請求壹般不會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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