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來說,是基於“原告是被告”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從住所地起至起訴時止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起訴時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二)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3)被告被勞動教養的。
二、夫妻壹方或雙方入獄,由哪個法院管轄?
1.壹方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均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都被監禁,且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壹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不滿壹年的,仍由被告人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法院審理離婚訴訟的壹般原則
1.被告的住所
離婚案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的訴訟實踐中較為常見。《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身份證或戶口簿上註明的地址,即戶口所在地。如果被告的戶口所在地是他的經常居住地,那麽案件就起訴到被告戶口所在地的法院,簡單明了,這裏不再贅述。
2.被告的慣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規定,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提供被告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到派出所查詢被告戶籍信息。如果被告辦理了北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戶籍信息查詢可以顯示登記信息。登記信息上顯示的暫住地址或者在北京的居住地址,可以作為被告經常居住地的證明。被告可以向其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並在本資料打印頁加蓋派出所公章。
(2)被告未辦理北京市暫住證、居住證的,由被告居住地居委會或物業出具居住證明,證明被告在該地區連續居住1年以上。這個證明也可以作為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依據,從而在北京提起訴訟。
3.原告的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因身份原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關於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的地位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囚犯的訴訟。
被告有上述(1)-(4)情形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但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需要證明被告符合上述條件。比如“犯人提起的訴訟”,就需要有監禁證明來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4條規定,華僑在國外結婚定居的,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不接受居住國法院的管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雙方在國外結婚,現居住在國外,居住國法院認為離婚應在國籍國進行,雙方可以向壹方原居住地和最後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3.壹方居住在中國,另壹方居住在國外——國內壹方的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條規定,中國公民壹方居住在國外,另壹方居住在國內的,由國內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任何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離婚訴訟。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如果雙方中有壹方已在國外定居,而另壹方仍在該國居住,無論哪壹方提起離婚訴訟,都由另壹方居住國的法院管轄。雙方均可向對方所在國的法院提起訴訟。在國內法院提起訴訟時,需要提醒原告提供外國當事人在國外的住所證明,如出入境記錄等,否則國內法院將無法得知案件是否屬於對方當事人在該國的住所管轄範圍。
雙方都在國外,但都沒有定居——任何壹方的住所在國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條規定,中國公民均未在境外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雙方都住在國外,但沒有解決,應該在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壹方在那個國家。
三、拖延時間的“利器”:管轄權異議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100多字的民事訴訟法只有兩條規定,賦予被告在民事訴訟答辯期間將案件提交其他法院審理的權利。但在實踐中卻經常被濫用,嚴重背離了立法宗旨。
四、涉外離婚管轄權:
1.涉外婚姻雙方在中國有住所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原告是我國公民,在我國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國居住的,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時,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3.在中國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如果定居國法院以必須由結婚地法院管轄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由當事人向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結婚地或壹方在中國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對已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居住國法院以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都在國外,但都沒有定居。任何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離婚案件的管轄,按涉外案件辦理。
動詞 (verb的縮寫)原告所在地的管轄權:
1.被告城市戶口被註銷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壹方是非文職軍人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
4.對下落不明或被宣布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5.對被監禁者提起離婚訴訟。
6.對勞動教養人員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