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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公房使用權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1)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壹直在壹方名下。離婚時怎麽分?

(1)壹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姻關系持續5年以上的,另壹方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公房權益。註意這裏有壹方是婚前得的。如果壹方是婚後得到的,無論時間長短,另壹方都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離婚時,雙方都是本單位職工,也就是說,雖然夫妻結婚不滿五年,但如果調到同壹單位,另壹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3)壹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並取得公房租賃權,婚後夫妻雙方還貸的,雖然購買公房的時間在婚前,但另壹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裏還有壹些不明確的地方,比如婚後償還了多少錢,對方有沒有權利提出這個要求,是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實踐中,法院會視情況處理。

(4)婚後壹方或雙方取得公房租賃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壹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壹方婚前租住公房,因婚後所租房屋被拆遷而收回房屋租賃權的,雖然房屋是壹方婚前所租,但只要房屋在婚後被拆遷、變更,新公房的使用權歸兩人所有。

(6)夫妻共同投資或購買的自有房屋。

(7)夫妻壹方交回本單位或對方單位租住的公房後,對方單位變更公房,即婚後變更的公房使用權也歸雙方所有。

(8)雙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後合並調換公房。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出租的情形。這是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公房租賃權只判給壹方,明顯不公平,或者有其他嚴重不當後果時,可以根據該條款酌情處理。

㈡使用公房的權利是授予男子還是婦女?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並結合實際業務經驗,法院在處理這壹問題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孩子的父母。夫妻離婚,受害最大的是孩子。為了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和穩定的生活環境,將公房使用權授予有孩子的壹方是合理的。此外,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兩歲以下的兒童壹般應判由女方照顧。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性。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但總的來說,離婚對女性的傷害和打擊大於男性。據調查,目前離婚率較高的年齡段有三個:第壹階段是妳剛結婚兩年,進入“圍城”;第二階段是35歲左右想出去的時候;第三階段是男方事業有成,有外遇,容易離婚;而第三個階段是55歲到60歲的時候覺得自己這輩子要瀟灑壹回,容易出軌導致離婚。尤其是第二階段,離婚率相當高。

(3)照顧殘疾人或生活困難者。

(4)照顧無辜壹方。什麽是“錯”?壹般來說,主要是指夫妻離婚是誰造成的。實踐中主要情況是壹方有婚外情,或有賭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質敗壞。

(5)參照公房產權人(單位)意見,決定判給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權授予壹方,另壹方能否獲得補償(1)如果壹方沒有公房使用權,那麽就不存在補償問題。

(2)如果雙方都有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權利,由於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壹方,房屋所有權人應對未取得權利的所有權人進行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作出判決。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壹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而多付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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