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房產壹旦約定歸夫妻所有,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變更。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現有夫妻財產制中,確立了夫妻財產制和夫妻財產約定制。根據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內容,我國的夫妻財產由法定夫妻財產和約定夫妻財產組成。詳情如下:
壹、法定夫妻* * *有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具體來說,夫妻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和獎金。“工資”是指按國家統計的在崗工資總額計算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獎金、有規定標準的津貼和補貼。“獎金”是指國家、政府等權威機構對做出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的壹定數額的貨幣獎勵,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產經營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新婚姻法加強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涉及夫妻個人財產投資經營所得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是婚後收入* * *相同,所以如果沒有法律約定,婚後收入(包括個人投資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智力創造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是無形的,但都是可以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物的物權”,所以在目前的離婚案件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財產進行分割。但這並不意味著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可以享有。因為知識產權是基於人們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照顧付出勞動壹方的權益。此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的秩序、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未付出智力勞動的壹方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按照知識產權分割實際所得財產的權利。至於人身權、表演權、播映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註釋權等其他權利。在著作權中,如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在專利權上不能分割為夫妻。並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未付出智力勞動的壹方的補償應壹次性支付。
(4)、財產的繼承或贈與。夫妻壹方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被繼承人或者贈與人能夠明確只屬於夫妻壹方的,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殊指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壹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益,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或妻子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物質利益。這裏的收益應該是指水果。這裏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也指夫妻婚後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可能發生在婚前,也可能發生在婚後。壹方投資個人財產的收益,必須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收益,不包括預期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貼。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看,上述條款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和工資關系密切相關。有鑒於此,這四項應該都屬於工資性收入。它是工人工資的壹種補充形式。這裏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了相應的權利。也就是權利已經形成,什麽時候交不影響權利。
(7)壹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定。土地使用權在合法條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和繼承,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中的壹切權利在壹定程度上成為公民個人所擁有的重要物質財富。壹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在我國,不動產和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由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其價值也可以獨立表達。如果壹方婚前取得土地使用權,婚後在該土地上建房,在分割房產時要註意將土地使用權價值和房屋價值分開。另外,離婚分割財產時壹方婚前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有所增加,這部分增加的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因是夫妻財產是隨著夫妻關系的確立而形成的。夫妻壹方或雙方購買的勞動收入和財產,夫妻壹方或雙方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以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其他合法收入,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土地使用權的增值部分,可視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土地價值所產生的壹種利益,是壹種合法收入,故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歸雙方所有。
(8)在股份的情況下,丈夫和妻子擁有相同的財產。目前,人民法院越來越多地介入離婚案件中的股票權屬糾紛。這類糾紛的處理,應該主要由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和股票本身的性質決定。如夫妻壹方或夫妻出資的* * *股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都是家人* * *出資買股票。如何認定股票的所有權?目前我國發行的股票有兩種:員工內部股和社會公眾股。對於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中職工持有的股份,在分割財產時,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不僅職工內部股份登記在冊,而且不能轉讓給企業以外的任何人,這類股份往往具有低風險高收益的福利性質。夫妻與家庭其他成員之間發生股權糾紛的,可以將他們之間的關系視為借貸關系,分別處理。如果他們購買的是社會公眾股,是可以轉讓和交易的,那麽這種股份的性質就應該認定為家庭財產,各方按照出資額進行分割。
(九)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采取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方式,避免了對夫妻財產相同的不完整規定。處理離婚糾紛時,要對財產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的來源,綜合確定取得時間、婚姻的法定財產制度等因素,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1)、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證券類事業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夫妻分割同壹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難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實踐中如股票分割,在胡宏偉訴黃燕明離婚、股票分割及股票抽簽糾紛壹案的判決中,法院在分割股票時,是以分割時的股票市場價格為參考,並結合合理時期內股票價格的波動範圍,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壹個股票價格, 或者法院判決確定壹個股票價格,根據這個股票價格計算法院持有股票的總價值來除以它。
2)、與夫妻* * *同在壹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額分割,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夫妻就出資的轉讓份額、轉讓價格等事項達成協議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聲明。
3)、以夫妻* * *在合夥關系中的財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以壹方名義分割合夥企業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另壹方不是企業合夥人,夫妻雙方協商壹致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另壹方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轉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或者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分割返還的財產;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4)、夫妻* * *以財產投資設立全資企業事業部。
夫妻以壹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個人獨資企業中的財產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壹方主張經營企業的,企業資產評估後,取得企業的壹方應當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主張經營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取得企業的壹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不願經營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5)婚前租住公房,婚後購買產權房的處理。
無論房產證上記載的是哪壹方的名字,都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現行房價爭議的處理
如果由於房價上漲,不願意按照離婚時的合同分割購房款,那麽:
1,雙方都想要壹套房子,法院組織競價;
2.如果壹方拿到購房款,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有關部門對房屋價格進行評估。
3.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原告和被告壹起申請拍賣或者轉讓,法院再處理。
7)離婚時沒有拿到房產證或者完全產權怎麽辦?
離婚時爭議財產產權證尚未出具的,人民法院要麽告知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直至產權證出具;要麽先判斷使用權歸屬,然後產權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法院處理。
8)父母為夫妻倆買房所做貢獻的認定。
1.結婚登記前,父母為雙方購房所作的出資,應當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
2.結婚登記後,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9)、軍人復員費的劃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個人財產。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發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的離婚案件,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乘以年平均數,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數,是指按照具體年限,將上述支付給軍人的費用總額除以所得的數額。它的具體壽命是平均壽命70歲與士兵入伍時實際年齡之差。
●軍人離婚如何分配財產?
軍人身份特殊,有很多“另類”屬性——
由於軍人的特殊義務,除了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傷殘補助、醫療生活補助、復員費、轉業費等等。
軍人離婚如何分配這些財產,首先要分清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哪些屬於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單獨擁有,* * *壹般和財產平分。
分發軍人傷亡保險和其他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意外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歸軍人個人所有。
10),征地補償的劃分
我國法律法規沒有對征地補償做出具體劃分。司法實踐中認為,雖然征地補償是針對作為直接補償對象的被征地農民,但受益人往往包括補償對象的配偶、子女,其目的是解決被征地對象及其家庭未來的生產生活問題。這和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是壹樣的。因此,在確定征地補償歸屬的過程中,應類比適用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的法律原則,按照夫妻財產進行財產分割。
11),買斷工齡支付的劃分
買斷工齡支付補償金是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買斷工齡款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仍有爭議。壹般認為,根據中國法律的性質,個人財產與個人性質是分不開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所得是否具有人身性質。買斷工齡款以工作為基礎,所以工齡款具有夫妻財產,在財產分割上作為夫妻財產處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認為,所謂買斷工齡款,是指用人單位壹次性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勞動者得到補償離開工作單位,隨後單位不再對勞動者承擔經濟責任。買斷工齡支付結構復雜,主要是對員工放棄工作後未來生活的壹種基本保障。它在性質上類似於養老保險。這種給付與特定的人密不可分,應視為壹種個人財產,不應與財產分割為* * *。
12),競賽獎金的劃分
與夫妻壹方在體育比賽中獲得的獎金是否屬於夫妻的同壹財產,或者是婚前還是婚後獲得的,沒有絕對的關系,主要是因為獎金的榮譽性質。比賽獎金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個人比賽成績的肯定和評價,帶有明顯的個人榮譽和個人權利性質。比賽獎金和比賽獎牌壹樣,屬於壹方個人財產。
13),嫁妝的分割
在我國的傳統民俗中,嫁妝壹般是女方為女兒出嫁陪嫁的財產,也就是說是對女兒的個人贈與,而不是夫妻雙方的贈與。在司法實踐中,從我國的傳統習俗來看,如果沒有明確的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嫁妝壹般作為個人財產處理。
14),保險金的分割
保險利益的取得是基於保險合同產生的風險收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以個人財產或夫妻雙方財產投保人身保險,或為其財產投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保險利益,應分別按照保險費和保險費進行分析:
首先,對於保單中繳納的保費,如果受益人沒有變更,這個權利屬於投保人和受益人。但由於部分保費是在夫妻關系延續期間繳納的,這部分保費應屬於夫妻財產。因此,作為被保險人的壹方,應給予另壹方相當於所交保費的權利。
其次,對於保單載明的保險費,在保單仍然有效的情況下,壹旦發生保險事故,保單的受益人不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已經申請變更受益人,那麽保險金將由變更後的受益人享有。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保單中載明的受益人對保險金的權利是期待的、不確定的,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5),虛擬財產的分割
虛擬財產專屬於遊戲玩家或遊戲運營商,可以由其所有者支配、管理和使用。虛擬財產是玩家花費大量時間的結果,有些虛擬財產是玩家用真金白銀換來的,也就是有些遊戲叫裝備。現實生活中,買賣虛擬財產的現象也很正常。因此,虛擬財產屬於合法財產的範疇,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具有交換價值,可以使所有者獲得經濟利益。現實中也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在實際分割中難以確定其具體價值,可以參考其他獲取財產的方式,壹般采用競價的方式,出價最高的壹方可以獲得遊戲賬號,並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16),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的分割。
分居又稱分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夫妻共同生活的終止。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分居制度,所以只有事實上的分居。夫妻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否仍受法定夫妻財產制管轄,眾說紛紜。目前學界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普遍認為,雖然夫妻事實上處於分居狀態,但法律上婚姻關系依然存在,因此壹方在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四條規定:“婚後所得的財產,由夫妻分別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雙方分割的財產相差懸殊,財產較多的壹方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壹方。“修改後的婚姻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該條司法解釋仍然適用於夫妻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二、約定夫妻* * *有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中國新《婚姻法》首次確立了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 * *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由此可見,約定夫妻* * *擁有的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約定財產的廣泛性。即可以是婚前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財產。對財產的類型沒有限制。除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涉及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壹切能夠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2)約定時間不具體。夫妻約定財產,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後。妳甚至可以重新協商財產。何時訂立協議,是否續簽,完全取決於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3)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協議形式為各自所有,* * *與所有,各部分所有,部分* * *與所有;
(4)合同優先權。在這裏,國家法律對夫妻財產的約定也采取合同優先原則。即有合同依約,無合同依法。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5)約定的財產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房產壹旦約定歸夫妻所有,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變更。
三、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夫妻離婚時,只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權是平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麽,離婚時夫妻同壹財產的分割依據應該是什麽?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的規定,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應在協商壹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壹方決定。
2.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歧視女性,女性收入少的,應當少給分。夫妻分割財產時,應當尊重和保護婦女的權利。
3.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4.補償原則。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依法分割夫妻財產,壹方負擔較多義務的,可以向另壹方要求賠償,賠償金額從
5.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因壹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婚內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配偶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財產,雙方達成協議時應同時分割債權債務,不得因離婚損害他人、國家和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要求,也是道德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該自覺遵守。
希望這個回答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