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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朝歷代是如何對待人販子的?

核心提示:這壹刻,堂下的謾罵聲越來越大。突然,憤怒的人群推開負責維持秩序的官員,沖向大廳。把達夫推倒在地是壹頓毒打。縣令急了,也不管用,只好讓官員用火和水棍把人趕走。然後在達夫,它被打成了紙漿,只有空氣不是空氣。

最近,關於如何懲罰人販子有壹場激烈的爭論。作者無意在塵埃漸落的時候,從個人角度來評判勝負。他只是想從《大清筆記》中提供幾條史料,讓讀者了解當時拐賣兒童的案例,以及人販子會受到怎樣的懲罰。

清朝是我國歷史上拐賣兒童現象嚴重的朝代。而且查閱當時的筆記可以發現,很多人拐賣兒童不僅僅是為了買賣賺錢,還有更恐怖的行為。

吳人在《客窗閑話》中記載了這樣壹件轟動壹時的案件:乾隆初年,浙江省婺城縣人和他的妻子石、兒子,與、余九齡、寶兒、謝、付大金糾集在壹起,組成了壹個拐賣兒童的犯罪團夥。每年的五月五日,他們壹起駕著船,遠行。祭祀儀式結束後,他們吃了孩子的肉,把骨頭做成藥丸,認為這種藥丸可以治療肺結核,可以“刀槍不入”,忍受被政府抓住時的重罰。

幾年來,傅的犯罪集團“誘拐了無數的年輕男孩和女孩”。他們根據孩子的外貌和智力決定處置方法,把他們賣到很遠的地方。他們很醜,也不特別聰明。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這個犯罪集團被揭露,被政府拿下,並在浙江省嘉善縣受審。

第壹次審判是由犯罪集團頭目福字紋的兒子達夫主持的。那個官員壹把他帶上法庭,那些已經知道他的罪行的人就變得吵鬧和激動。隨著人證物證的壹壹呈現,達夫低頭認罪。這時,堂下的罵聲越來越大。突然,憤怒的人群推開負責維持秩序的長官,沖向大廳。把達夫推倒在地是壹頓毒打。縣令壹看急了,沒用,只好讓長官用水火棍把人趕走。再看看達夫,它已經被打成了壹團漿糊,只有空氣出不去了。

我們來看看古代人對拐賣兒童的態度。在漢代,拐賣與群盜、偷殺、盜墓等重大犯罪壹起被提及,並被判處死刑(斬首分屍)。

後世的立法基本沿用了這樣的規定,只是處罰有所不同。

如《唐律》規定:“少數人、賣者為奴婢,絞之;對作曲家來說,它流淌了三千裏;那些是妻妾後代的,也不過三年。”《元史·刑法誌》記載,官民犯“竊盜、偽造珍貴紙幣、輕微販賣人口、放火燒墳、強奸等死罪”,壹律交司處置。

可見,在後人眼中並不文明的元朝,稍有販賣人口,就是和制假、挖墳、放火壹樣大的罪行。至於買被拐男孩做自己的後代,在中國古代也有。前面提到的《唐律》規定,罪名只有“三年”,遠比把他們當奴隸賣了輕。但這種情況在中國古代並不常見,中國古代處於農業社會,宗法觀念很強。

因為中國古代沒有人口控制政策,多民族雜居,如果壹個人沒有孩子,大部分都是被家庭收養。俗話說,家裏收養的男孩多,沒必要買壹個搞不清楚自己從哪裏來的男孩,所以家裏長輩很難同意。

古代朝代懲治拐賣人口,壹定要明白,因為中國古代是身份社會,個人權益不平等,因身份而有差異,所以被拐人的身份不同,對人販子的處罰也不同。綁架別人家的奴隸,在政府眼裏和偷賣別人的財產不是壹回事。

如果拐賣“情人”——也就是壹個自由人去做奴婢,就相當於貶低了壹個人的身份,失去了自由,所以處罰特別嚴重。比如《大明法》規定拐賣的是別人的奴婢,比拐賣情人還輕。按照這個法理,竇和香菱都是被拐賣的良家子弟,人販子犯了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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