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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人物如何討論“說法”

在受到壹些市民追捧的同時,這個“外國包公”也遭遇了諸多質疑。

包公第36代傳人、包公精神傳承研究會會長包訓安的內心充滿了憤怒和質疑。“這個包公看起來像個外國人,他的黑帽子不倫不類,簡直可以用滑稽來形容。

包公是中國歷史上最著名的清官,不應該成為星巴克獵奇的工具。

事後,星巴克大中華區公關經理表示,星巴克的杯子叫“城市杯”,不叫“包公杯”,但對於是否停售和召回合肥城市杯沒有回應。

近年來,顛覆歷史人物形象的事件在我國時有發生,歷史人物的法律保護也成為公眾和相關法律人普遍關註的話題。

從2008年的大禹婚外情,到2010的爭議電影《孔子》,再到2011的關羽漢奸論,越來越多的歷史人物被曲解或誤讀。

面對此類事件,壹些歷史人物的後代希望訴諸法律手段維護先人的人格尊嚴,但無奈面臨法律障礙。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換句話說,幾千年前的歷史人物,不能以“近親”來開脫。

面對“歷史人物難”的困境,很多人呼籲法律有所作為。

那麽,歷史人物受法律保護嗎?誰是歷史人物人格利益的保護者?法律應該如何合理保護歷史人物?所謂歷史人物,是指在歷史長河中留下足跡的人。他們大多對歷史的發展起到了推動或阻礙的作用,所以被人們銘記。

中國古代的思想家認為,人的道德如果到最後還是謹慎的話,應該是可以提高的。

隨著時間的推移,對於現代人來說,逝去的歷史人物的意義無非是他們的人格利益給現代人帶來了精神享受,滿足了人們對思想傳承和民族文化自豪感的需求。

法律作為人們的基本行為規則,被期望通過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來維護合法權益,確保人們對精神和物質享受的自由支配。

但必須註意的是,在傳統法律觀念中,人權與主體密切相關,只存在於個體從出生到死亡的過程中。失去主體的權利不能單獨存在,所以歷史人物不能因為主體的消失而成為法律主體,不享有法律權利。

但是,歷史人物的名譽直接關系到遺屬的利益,他們的遺屬會因為歷史人物的名譽受到損害而感到憤怒、不安或痛苦。因此,法律保護的是歷史人物遺屬的名譽權或利益,而不是歷史人物的名譽。

當然,歷史人物名譽的維護有時甚至涉及到整個社會的道德觀念、公序良俗,這也是社會全體成員所享有的壹種反射利益。

由此得出結論,歷史人物本身不具備受法律保護的客觀條件,不能進入法律關系而受保護,但其帶給後人的精神享受可以作為人格利益成為法律關系中的客體。

相比之下,真正需要納入法律保護體系的是享有歷史人物精神的現代人,這既是可能的,也是必然的。

既然肯定了現代人有權獲得歷史人物帶來的精神享受,那麽當歷史人物的個人利益受到侵害時,現代人就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進行反擊。

現有法律僅局限於近親屬提起的保護死者人身利益的規定,其目的在於防止權利人亂訴。

這種限制性的制度設計,對普通人來說也許是合理的,但如果適用於歷史人物,就不乏質疑和片面性。

原因如下:第壹,在歷史長河中,對於絕大多數歷史人物來說,不存在其近親的可能。這壹規定不僅缺乏現實意義,還會導致歷史人物成為不受保護的“幽靈”,使其侵權者無所畏懼;第二,歷史人物影響範圍廣,多與中國人對歷史文明的美好回憶有關,給後人帶來的精神享受不局限於其後代或農村家鄉,而是沒有邊界的。

因此,應當對歷史人物留下的人格利益的保護作出特別規定——在有充分證據證明後人真實身份的情況下,歷史人物的後人有權對侵害留下人格利益的事件提起訴訟;當死者近親屬不能或不主張權利時,如果涉及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公訴機關或其他權利主體可以有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以充分保護歷史人物的人格和精神利益。

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的相關立法。

當然,在保護歷史人物留下的精神利益的過程中,也要明確其界限,切不可矯枉過正,擴大打擊範圍。

歷史人物的影響力觸及人們生活的很多角落,各種文章、雕像、產品、影視作品都會重塑其形象,但是否侵犯其個人利益,不能壹概而論。

例如,張飛被用來為剃須刀做廣告,楊玉環被要求為減肥藥代言。

本質上可能是用幽默的手段對歷史人物的壹種嘲諷,並沒有損害對人物本身的歷史評價,不應認定為侵權。

電影作品為了突出主題,應當對某些歷史事件進行適當的藝術修飾,只要整體上不違背歷史人物的本來面貌和精神,就不應當認定為侵權。

但如果史料已經得到證明和確立,卻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隨意歪曲或褻瀆歷史上偉人或公認的“好人”的名譽,無疑應視為侵權。

這就要求現代人無論是在自由評論還是商業演繹的過程中,都要尊重歷史,壹旦超出自己的底線,就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至於如何平衡判案的自由裁量權,法律應該給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權。畢竟這種涉及價值判斷標準的東西很難量化。

畢竟,看著這個“外國包公”的臉,喝著咖啡,真的讓壹些人感覺很糟糕!(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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