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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對女婿的歧視

收養歧視的原因

生壹個男性繼承人來傳宗接代

中國人傳宗接代的封建思想是女婿過繼的主要原因,俗稱夫婿,意思是男方到女方家,孩子隨母姓。

原為母系家族婚姻制度,是妻居、役婚等古代婚姻習俗的發展。

舊社會傳統思想是“不孝有三,無大前途”。

所以強調要有男性傳宗接代,繼承宗族分支。

如果壹個家庭只有女孩,沒有兒子,就不會有接班人。

同姓男子為了傳宗接代,經親友介紹或媒人介紹與親生女兒結婚,男方進入女方家,成為女方家的兒子而不是女婿。

至於家裏的姑娘,既是女兒,又是媳婦。

從此以後,壹個因收養而進入妻子家的男人,要永遠住在她家,放棄自己原來的姓氏而改用,並寫進族譜。

秦漢時期的女婿收養形式具有“女婿服”的性質。

到了宋代以後,女婿就成了壹種“女婿的替代”和“女婿的養老”,媳婦沒有男兒,女婿就上門來延續宗法制,補充勞動力,在媳婦那裏養老。

招贅婚姻有兩種形式:妻子改姓和不改姓。

歷史地位

從秦始皇到唐朝,官方壹直把夫婿當作社會的二等公民,和刑官、逃犯、商人壹樣,經常被發配到偏遠地區做苦役或駐軍。

《史記·秦始皇本紀》載:“三十三年,亡人,其夫妻取呂梁地。

《韓朝厝傳》載:“秦駐兵,...第壹批官員是被流放的賈人及其丈夫的妻子。

“漢朝繼承秦朝遺風,看不起女婿,禁止他做官。

《漢·龔宇傳》說:“孝文帝時,妳清廉腐敗,賈的婆媳和官員都不許做官。

“南北朝時期,守女婿的法律被廢除,但輕視女婿的習俗依然如故。

到了唐朝,婆媳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根本沒有改善。

唐人對《史記》的評論,可以說明當時社會對夫婿的看法。

司馬振索引:“已婚男人是女人的丈夫,和兒子比起來,像個疣,是個殘體。

”顏師古註:“所謂夫婿,是說在妻家不當,也是疣,不全是。

“更有甚者,五代時,南唐朝廷甚至將女婿等同於仆從奴隸,征調為軍隊。

宋元明清時期,夫婿的社會地位略有提高。

但是,官方對婆媳判決的輕視還是時有發生。

官方對夫婿的懲罰和輕視,加劇了整個社會對夫婿的輕視。

在福建閩南,舊社會,這個被妻子收養的男人,常常被人看不起,嘲笑為“賣大燈”。

因為家庭的重要節日,每個家庭的姓氏和縣名或廳號都要寫在大燈上。比如洪的姓,壹面寫“洪”字,壹面寫“敦煌”。

收養婆家的人,每到節日都不能在大燈上寫被收養妻子的原姓和縣名,而要寫被收養妻子的姓和縣名。所以世俗的人嘲諷養妻是“賣大燈”。

招贅婚姻作為壹種婚姻形式,彌補了男娶女的不足,具有不可替代的社會價值,理應得到社會的肯定。然而,由於封建觀念和封建法律的影響,招贅婚姻受到了社會的歧視,蒙受了不應有的恥辱。

發展和演變

始於周朝的招贅之學,已經發展成幾種不同的形式。

秦漢時期的“夫婿伺候”,宋代的“夫婿養老”,以及今天的所謂“夫婿養子”、“夫婿養老”,這種基於夫婿尋求贍養的心理要求的婚姻,可以稱為“過繼婚”。

這是壹種模式。

宋代的所謂“女婿的更替”,當今社會的所謂“女婿的繼承”,源於養子養女求子的動機,可稱之為“招子娶女”,是另壹種形式。

古代文獻記載:“秦人窮而強,而多余。”

“在古代秦人的婚俗中,有女子嫁男的習俗。有的窮人拿不到彩禮結婚成家,就被收養到女方家,成為女方家的壹員,贍養父母,繼承娘家的財產,從女方生孩子,為女方家傳宗接代。

關中地區稱“女婿”,即招贅婚姻。

這是原始社會與妻子同住習俗的遺留物,具有古老性和同壹性的特征。

收養婚姻在古代非常流行。

招贅婚姻的記錄在當權的政要和文盲中都可以找到。

漢武帝的姑姑陶公主,守寡多年。我偶爾遇見顏東,壹個買珍珠的孩子。她的童年很美好,她梅開二度。老婦人年輕,已婚,她墜入愛河。

漢武帝聽到這個消息,泰然處之。他不僅沒有責備顏東,還給他衣服。從那以後,顏東壹直養尊處優,聞名於世。

養子養女大多寄人籬下,地位低下,在養子養女的圍城中掙紮,受到歧視,甚至被視為施虐者和奴隸,經常被發配邊疆服兵役。

後世文人在小說、筆記、戲曲中反映女婿的習俗較為普遍,這與當時重男輕女的倫理觀念密切相關。

“詩仙”李白四次婚姻中有兩次都是女婿。

[3]

招贅婚姻的取消原則上和結婚是壹樣的。

但是,與婚姻不同,招贅婚姻中夫妻的地位恰恰與婚姻相反。

因為地位低,婆媳往往會因為單方面的意願而被驅逐。

所以在元代,法律禁止無故驅逐夫婿,明清法律也沿襲了這壹規定。

對於女婿來說,訂婚合同到期後,因為明確約定壹定年限離屋,所以訂婚女婿與養子的關系自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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