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後有必要開庭嗎?大多數人提起訴訟可能是因為自己的權益在人生的某個階段受到了侵害,但是很多人並不知道訴訟的相關知識,比如訴訟的提起。那麽立案後有必要開庭嗎?
立案後有必要開庭嗎?1號
律師分析:
不會,有些不合格的不需要出庭受審。
如果在審判前已經進行了調解,那麽就沒有必要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壹名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立案後多久開庭審理?案子什麽時候開始?
根據法律規定,簡易審判(案情簡單,爭議較大)必須在立案後5日內送達對方,給對方15日答復。期滿後,法院可在3個月內立案和結案;
普通訴訟程序(案情復雜、爭議較大或案件標的物爭議較大、案件影響較廣)必須在立案後5日內送達對方當事人,給予對方當事人15答辯期,30日舉證期(15答辯期可覆蓋)。舉證期限屆滿後,可開庭審理,並在6個月內結案。如果案情特別復雜,可以向我院院長申請延長6個月。
立案後有必要開庭嗎?2立案後多久開庭?
法院對開庭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
1,交了訴訟費就意味著立案了;
2.從立案到開庭,壹兩個月的周期很正常,甚至更長,因為要經過立案、組成合議庭、發出傳票、被告人答辯、舉證等程序。
其他知識補充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完成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後,在法庭或者其他合適的場所審理案件的過程。
庭審是法庭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審前準備、庭審(即當庭審理)和生效判決執行三個基本階段。審判的結果是判決(即判決或裁定),法院作出的判決在符合生效條件後成為生效判決,生效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執行。
具體步驟
壹是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五)閱讀勘驗筆錄。同時,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專家證人和檢查人員提問。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以下順序進行:(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第五,評論和句子。法庭辯論或者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鑒定室進行評議,並作出判決。
立案後有必要開庭嗎?3從立案到開庭會經過什麽流程?
首先,法院會向被告發出立案通知書,向被告送達傳票。發出傳票的法定時間是五天。被告收到傳票後,法律會給他留十五天的答辯期,也就是說被告收到傳票後,最快也要十五天才開庭。此外,法院有時會在開庭前組織調解,也會花費壹些時間。
從立案到宣判最晚需要多長時間?
如果法院采取簡易程序,即由法官審理案件,最遲也要三個月。如果按普通程序審理,即由三名法官審理,最遲不超過六個月。案件特別復雜的,可以延期至壹年或者壹年半。當然這種情況比較少見,需要院長或者上級法院批準。
立案後雙方不同意調解會有什麽影響?
調解必須是自願的,所以雙方都不同意調解,法院也不會進行強制調解。即使雙方不同意法院調解,也不影響法院判決。
被告收到傳票後可以不提交答辯狀嗎?
被告可以不提交抗辯,因為抗辯是被告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因為權利可以放棄,所以不需要提交。此外,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還可以當庭進行辯護。
總之,法院從立案到開庭壹般需要壹個月左右的時間,期間會給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時間,被告也可以放棄提交答辯狀的權利。
相關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法院立案後,為什麽這麽久不開庭?
壹、法院的案子多得離譜,人多案少,法官實在忙不過來,只能按照先到先得的順序排期審理。有很多法官壹年要處理幾百個案子,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都不能審結。
第二,訴狀不能直接發給被告。有的被告根本聯系不上,往往被告的電話是空號,關機。或者被告明知是法院訴訟材料,故意不接電話,不簽收材料。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送達公告。發布公告需要時間。民事訴訟法修改前用了兩個月,最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把公告期改為壹個月。
3.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被告對管轄權的異議是,此案不應由向他發出傳票的法院處理,而應由其他法院處理。如果管轄權異議真的符合法律和事實,那也沒什麽不好。但在訴訟中,部分被告為了拖延時間,提出管轄權異議,在壹審法院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後提起上訴。延誤時間至少三個月。
四、追加當事人的案件,需要在答辯期、舉證期內追加。有些案件,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增加被告人或者第三人。作為訴訟參與人,他有答辯和舉證的權利,他必須給被追加的當事人壹個答辯和舉證的期限。
5.案件承辦人變更。如果單位對原主審法官有其他安排,就要另安排辦案人員。由誰承辦是法院內部的事情,但案件的審理時間不得不推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