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臨時征用土地的規定

臨時征用土地的規定

眾所周知,國家在征地時會支付壹定的補償費,臨時征地也有壹定的補償費,只是補償標準不同。那麽,臨時征地有什麽規定呢?下面給大家看看臨時征用土地的相關內容。壹、臨時征用土地的規定

按臨時占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農業人口的補貼標準為該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占用耕地的補貼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

第二,農村征地壹畝多少錢?

首先,由於我國尚未頒布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主要依據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三、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的情況有哪些?

(壹)、征用基本農田或者征用含有基本農田的土地。

占用基本農田壹律由國務院批準,主要是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禁止壹般項目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對壹些確實無法避免、必須占用基本農田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要經過嚴格審批,按規定重新劃定基本農田。這是嚴格管理基本農田的主要措施。

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審批權限問題被定義為“基本農田”,但實際上,如果土地征收是由國務院批準的,就應該由國務院批準,而不是由國務院批準,所以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農田,就應該由國務院批準。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為壹般耕地。

(三)其他類型土地七十公頃以上。

也就是說,征用土地超過70公頃的,無論什麽類型,都要經過國務院批準,包括除耕地以外的所有土地,也包括征用35公頃以下的耕地和70公頃以下的其他土地,兩項之和超過70公頃。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農用地轉用應當經國務院批準, 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因此,征用農用地的土地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的,實際上應當由國務院批準征地。

以上是通過整理收集到的關於臨時征用土地的法律知識。在本文中,我還詳細回答了關於臨時征用土地的其他相關問題。希望妳能認真閱讀,遇到問題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

  • 上一篇:立案後有必要開庭嗎?
  • 下一篇:本文論述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解決。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