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行禁止,不令行禁止,百姓也不會相信。就是在國城南門立壹棵樹,為能搬到北門的人籌十金。人怪它,不敢遷徙。
他回答說:“能遷移的給五十金!”有壹個人遷移到它那裏,需要交五十金,明確表示不會欺騙。卒令。
——摘自《史記》譯本卷六十八《尚軍列傳》蕭公任用魏陽,欲實行改革強國之策,惟恐世人非議。法律已經完成,但還沒有公布。(商鞅)我怕百姓不信任我,就在郭杜市場南門立了壹根三十尺長的木桿,招人如果能搬到北門就給十金。
人們對此感到驚訝,沒有人敢動那根木桿。然後他宣布命令:“誰能搬到那裏,就給誰50盎司黃金。”
壹個人搬了壹根木桿到北門,馬上給了他五十個金幣,表示沒有欺詐。最後,法律頒布了。
2.魏陽從魏國逃到秦國,封他為丞相,賜他經商之地,即所謂的“尚軍”。尚軍統治秦國,法律法規有力,公正無私。懲治,不避權貴;賞罰分明,不徇私,特殊朋黨,執行法律至於太子,按法律辦事。老師和傅犯了法,被判了“傅”和“莫”的刑。過了壹個星期,路上丟的東西沒人撿,人也沒拿走不對的財物。國力大增,諸侯皆懼。但懲罰嚴厲,缺乏仁慈,只是以強制弱。
孝實行尚軍新法十八年後,病重臥床不起。他打算把他的職位傳給尚軍,但尚軍禮貌地拒絕並未受到影響。
蕭公死後,汪卉繼位,尚軍上臺後不久,就要求退位回國。有人遊說汪卉說,“大臣們的權力太大會危及國家,而與大臣們關系太近會危及他們自己。現在中國連婦孺都說法律是商王的法律,不是王的法律。這樣君主就成了主人,國王就成了大臣。此外,尚軍是國王的敵人。我希望國王會想辦法對付他。”
尚軍害怕受到懲罰,想回到魏國。秦人禁止他離開這個國家,說:“尚軍的法律非常嚴格。”因此,他不能離開這個國家,所以他別無選擇,只能返回。惠王以車厘子的極刑處死商鞅,秦人並不同情。
3.魏陽變法文言翻譯原文:魏陽亡於秦,孝以為相,封之於商,稱商君,治秦,律令執行,公正無私,刑罰剛直有力,賞非人身,法如太子。過完年,道不拾遺,民不枉取,兵強諸侯畏。但是,我深深地感激,我特別信服。孝八年,病不起。他想向尚軍傳教,但他拒絕辭職。.....返回時,分了車,但秦人並不憐惜。
翻譯:
魏陽從魏國逃到秦國,封他為丞相,賜他經商之地,即所謂的“尚軍”。尚軍統治秦國,法律法規有力,公正無私。懲治,不避權貴;賞罰分明,不徇私,特殊朋黨,執行法律至於太子,按法律辦事。老師和傅犯了法,被判了“傅”和“莫”的刑。過了壹個星期,路上丟的東西沒人撿,人也沒拿走不對的財物。國力大增,諸侯皆懼。但懲罰嚴厲,缺乏仁慈,只是以強制弱。
孝實行尚軍新法十八年後,病重臥床不起。他打算把他的職位傳給尚軍,但尚軍禮貌地拒絕並未受到影響。
蕭公死後,汪卉繼位,尚軍上臺後不久,就要求退位回國。有人遊說汪卉說,“大臣們的權力太大會危及國家,而與大臣們關系太近會危及他們自己。現在中國連婦孺都說法律是商王的法律,不是王的法律。這樣君主就成了主人,國王就成了大臣。此外,尚軍是國王的敵人。我希望國王會想辦法對付他。”
尚軍害怕受到懲罰,想回到魏國。秦人禁止他離開這個國家,說:“尚軍的法律非常嚴格。”因此,他不能離開這個國家,所以他別無選擇,只能返回。惠王以車厘子的極刑處死商鞅,秦人並不同情。
4.《商鞅補令》全文大意是其中壹個譯本:譯文:魏陽要改法制,秦國貴族不高興。
魏揚對秦孝公說:“人們不能和他們討論開始創新,但可以和他們壹起慶祝事業的成功。講究高尚道德的人,是不會附和那些世俗的偏見的。
成就大事的人不和人民商量。所以,有智慧的人治理國家,如果能使國家富強,就不必遵循舊的法度。"
甘龍說:“不,我也聽過這句話:‘智者不改民之舊俗以教化,智者不改國法以治國。"魏陽說:"平庸的人都是老古董,讀死書的人都局限於自己所聽到的。
這兩種人只能用來在官職上守法,而不能在舊法之外和他們討論法制改革。夏商周三代禮儀制度不同,但都能稱王天下。春秋五霸,法系不同,卻能壹個接壹個地主宰天氣。
所以,智者可以創造法度,愚者只能被法度束縛。有才能的人改變禮儀制度,沒有才能的人只能被禮儀制度束縛。"
秦孝公說:“很好。”魏陽被任命為常,最後下令改變法律。
有命令說,人民的每十個家庭要組成壹個,每五個家庭要組成壹個。互相監督舉報,壹家違法,九家舉報,不舉報,十家壹起受罰。
不告發違法亂紀的人將被斬首,隱瞞違法亂紀的人將和投降敵人的人壹樣受到懲罰。為私事打架,根據情節輕重各有不同的處罰。
那些從事工商業,因懶惰而貧窮的人,會把自己的妻兒全部收為官奴。如果王室沒有兵役,就不會被授予歸屬的稱號。
據說每個農家樂都有自己的農家樂,男女仆從,不同檔次的衣服。有功德者榮,無功德者即使有財富也不會分享果實。
“富民強兵”是商鞅變法的最終目標。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將其主張與秦國“富庶強兵”的要求相結合,進行了兩次變法。
這兩次政治改革都是以法令為基本手段,在政治、經濟和其他社會領域進行各種改革。所以商鞅變法的所有內容都可以歸結為法制。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商鞅變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變“法”為史書記載的“法”,商鞅學法後壹度變法為法。“法”是春秋以來法律規範的總稱,意為“平如水”。
當時的新興階級反對西周以等級之差為特征的“禮”與“刑”,於是“刑”的概念被平如止水的“法”所取代。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不僅僅滿足於“法”的公正性,還要求把法的普遍性和必要性提高到更高的位置。
所以商鞅把壹些重大的法令改名為“法”。此後,中國古代的主要法典壹般稱為法,而不是“法”。
“變法律為法律”是法律觀念的又壹次進步。(2)運用法律手段實施“富民強兵”措施。
“富民強兵”是商鞅變法的最終目標。變法期間,商鞅頒布了壹系列法令,獎勵農織和軍事成就。
比如規定,那些耕田織布細心,多吃糧食,多織織物的人,可以免除勞動,或者解除奴隸身份。對於那些因經商投機和種田懶惰而致貧窮的人,他們的妻子和孩子應作為官方奴婢被沒收。為了鼓勵小農經濟的發展,擴大家庭稅源,商鞅還頒布了分喪令,強制有兩個以上成年男子的家庭分家立戶,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在獎勵軍功方面,頒布了《軍功法》,規定按照軍功大小授予軍功。(3)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是對舊制度的徹底改革,所以壹開始就遭到保守勢力的強烈反對。
為了改革舊制度,建立新秩序,商鞅在變法過程中運用各種法律手段限制或剝奪舊貴族的特權,如廢除“為貴則貴”的制度;根據兵役制,除君主直系以外的宗室貴族,不服兵役將被剝奪爵位和貴族身份。同時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剝奪舊貴族對地方權力的壟斷,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整體控制。
(4)全面貫徹法家“依法治國”、“明法重刑”的思想。作為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在掌握了實際政治權力之後,將壹些基本的法律思想運用到了實際政治中。
第壹,強調“依法治國”,重視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學習宣傳。其次是“重刑輕罪”,商鞅在變法過程中,將法家的“重刑”發揮到極致,在立法上規定了嚴厲的刑種,在實踐中盡力貫徹重刑原則,加大量刑幅度,對輕罪施以重刑。
第三,沒有寬恕。為了貫徹重刑主義和法治原則,強調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商鞅在變法中反對寬恕,主張壹切有罪之人都應受到懲罰。第四,鼓勵漢奸,為了更有效地禁止漢奸,商鞅多次頒布法令,規定對漢奸處以“斬首示眾”的獎勵,並鼓勵臣民互相檢舉漢奸。
五是實行了坐在壹起的制度。變法期間,商鞅廣泛實行同人、同軍、同職、同家人等坐在壹起的制度。
5.用古漢語解釋三句話:1。少說話可以自救,講法律。2.公孫陽治秦也是以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0為基礎,文字有千變萬化,這是壹樣的:是聖人之知。少說話,可以自救。若論法律,則是君子之學。有章法,就像用繩墨丈量,這是君子的智慧。2.關於商鞅的坐法,《韓非子·定法篇》中也有提及:“公孫陽治秦,惟其有責,即使坐也有罪。”[7].《史記·尚軍列傳》也說,“讓百姓做什麽事,秦國各行各業的人幾乎都用繩子捆著,唯獨孝順。3.為了老師,子曰把它砍了,吃了大敗仗。”(《史記·越王世家·左傳·丁公十四年》)吳軍看了這壹幕,於是越軍攻打被居裏打敗的吳時。
6.翻譯《傷寒論》全文的主旨:
翻譯:
魏陽想改變法制,秦國貴族很不高興。魏揚對秦孝公說:“人們不能和他們討論開始創新,但可以和他們壹起慶祝事業的成功。講究高尚道德的人,是不會附和那些世俗的偏見的。成就大事的人不和人民商量。所以智者治國,若能使國家富強,則不必遵循舊法度。”甘龍說:“不,我也聽過這句話:‘智者不改民之舊俗以教化,智者不改國法以治國。"魏陽說:"平庸的人都是老古董,讀死書的人都局限於自己所聽到的。這兩種人只能用來在官位上守法,而不能在舊法之外和他們討論法制改革。夏商周三代禮儀制度不同,但都能稱王天下。春秋五霸,法系不同,卻能壹個接壹個地主宰天氣。所以,智者可以創造法度,愚者只能被法度束縛。有才能的人改變禮制,沒有才能的人只能被禮制束縛。”秦孝公說,“好。遂命魏陽為常,詔改律。有命令說,人民的每十個家庭要組成壹個,每五個家庭要組成壹個。互相監督舉報,壹家違法,九家舉報,不舉報,十家壹起受罰。不告發違法亂紀的人將被斬首,隱瞞違法亂紀的人將和投降敵人的人壹樣受到懲罰。為私事打架,根據情節輕重各有不同的處罰。那些從事工商業,因懶惰而貧窮的人,會把自己的妻兒全部收為官奴。如果王室沒有兵役,就不會被授予歸屬的稱號。據說每個農家樂都有自己的農家樂,男女仆從,不同檔次的衣服。有功德者榮,無功德者即使有財富也不會分享果實。
“富民強兵”是商鞅變法的最終目標。
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將其主張與秦國“富庶強兵”的要求相結合,進行了兩次變法。這兩次政治改革都是以法令為基本手段,在政治、經濟和其他社會領域進行各種改革。所以商鞅變法的所有內容都可以歸結為法制。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商鞅變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將“法”改為“法”
據史書記載,商鞅“收法而師秦”後“改法為法”。“法”是春秋以來法律規範的總稱,意為“平如水”。當時的新興階級反對西周以等級之差為特征的“禮”與“刑”,於是“刑”的概念被平如止水的“法”所取代。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不僅僅滿足於“法”的公正性,還要求把法的普遍性和必要性提高到更高的位置。所以商鞅把壹些重大的法令改名為“法”。此後,中國古代的主要法典壹般稱為法,而不是“法”。“變法律為法律”是法律觀念的又壹次進步。
(2)運用法律手段實施“富民強兵”措施。
“富民強兵”是商鞅變法的最終目標。變法期間,商鞅頒布了壹系列法令,獎勵農織和軍事成就。比如規定,那些耕田織布細心,多吃糧食,多織織物的人,可以免除勞動,或者解除奴隸身份。對於那些因經商投機和種田懶惰而致貧窮的人,他們的妻子和孩子應作為官方奴婢被沒收。為了鼓勵小農經濟的發展,擴大家庭稅源,商鞅還頒布了分喪令,強制有兩個以上成年男子的家庭分家立戶,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在獎勵軍功方面,頒布了《軍功法》,規定按照軍功大小授予軍功。
(3)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
商鞅變法是對舊制度的徹底改革,所以壹開始就遭到保守勢力的強烈反對。為了改革舊制度,建立新秩序,商鞅在變法過程中運用各種法律手段限制或剝奪舊貴族的特權,如廢除“為貴則貴”的制度;根據兵役制,除君主直系以外的宗室貴族,不服兵役將被剝奪爵位和貴族身份。同時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剝奪舊貴族對地方權力的壟斷,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整體控制。
(4)全面貫徹法家“依法治國”、“明法重刑”的思想。
作為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在掌握了實際政治權力之後,將壹些基本的法律思想運用到了實際政治中。第壹,強調“依法治國”,重視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學習宣傳。其次是“重刑輕罪”,商鞅在變法過程中,將法家的“重刑”發揮到極致,在立法上規定了嚴厲的刑種,在實踐中盡力貫徹重刑原則,加大量刑幅度,對輕罪施以重刑。第三,沒有寬恕。為了貫徹重刑主義和法治原則,強調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商鞅在變法中反對寬恕,主張壹切有罪之人都應受到懲罰。第四,鼓勵漢奸,為了更有效地禁止漢奸,商鞅多次頒布法令,規定對漢奸處以“斬首示眾”的獎勵,並鼓勵臣民互相檢舉漢奸。五是實行了坐在壹起的制度。變法期間,商鞅廣泛實行同人、同軍、同職、同家人等坐在壹起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