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沖突的影響,沖突可以分為整體沖突和局部沖突。整體沖突是指憲法運行中指導思想或基本原則上的沖突和矛盾,給整個憲法秩序帶來巨大損害。規範與現實的矛盾得不到及時調整,就產生了整體沖突。通過規範本身的局部調整難以解決沖突,壹般采用修憲。整體沖突容易出現在社會變革的初期,主要表現在經濟政策的制定、社會改革措施的調整、中央與地方權力的劃分等方面。局部沖突是憲法運行中的普遍現象,壹般發生在社會生活的局部領域,主要涉及國家政策具體內容的調整或具體改革措施的出臺。對於局部沖突,不宜采取劇烈變動的方式,而壹般采取對社會生活秩序最小變動的方式,盡可能以溫和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
沖突可分為立法沖突、司法沖突和行政沖突。1立法沖突。立法是法治的基礎,健全的法治首先是要有科學合理的立法體系。在現代社會,科學合理的立法是以是否符合憲法為基礎的。如果立法違背了憲法的實質和形式要求,就會造成立法與憲法的沖突。壹般來說,立法沖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立法指導思想與憲法價值的沖突,即法律所追求的社會基礎和價值與憲法規定的價值體系相脫離。(2)立法程序違反憲法規定。立法權限的劃分是由憲法確定的,部門法不能規定應該由憲法規定的立法權限來劃分。(3)法律體系內的沖突。任何法律都是依據憲法制定的,法律之間的沖突實際上導致了法律與憲法的沖突,損害了憲法的形象。(4)立法沖突還表現在法律解釋過程中。對法律的解釋必須遵循憲法規定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體現的憲法思想和原則。2.司法沖突。司法沖突主要表現在司法權運用過程中違反憲法規定和原則。司法與憲法的沖突主要表現在:(1)司法權運行原則與憲法的沖突,即司法權的運行脫離了憲法規定的基本精神,司法活動領域無法合理確定。(2)司法組織制度和運行程序不符合憲法原則,不能充分體現憲法對司法權限制的要求,甚至出現以司法的特殊性突破憲法界限的現象。(3)司法解釋超越了其合理限度,侵犯了立法機關的固有權威,導致司法權的濫用。(4)司法腐敗對憲法的基本價值具有極大的破壞作用,直接與憲法的規定相沖突,加劇了憲法與司法權的沖突。3行政沖突。行政沖突是指行政權力運行過程中違背憲法的現象。憲法對行政權的基礎、運行程序、運行原則和權力邊界作出了具體規定。行政權與憲法的沖突主要表現在:(1)行政權的產生過程與憲法規定的沖突。憲法對行政權力的產生過程分層次作了具體規定,但壹些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沒有憲法依據。(2)行政決策過程與憲法原則相沖突。憲法規定和原則不僅約束行政權力的行使過程,而且在重要的行政決策過程中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程序,使決策具有合理的憲法依據。(3)行政自由裁量權與憲法人權價值的沖突。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形式,在壹定條件下可能與憲法規定的價值不壹致。權力行使本身的憲法限制,尤其是人權的憲法保障,容易與行政的效率發生沖突,因此需要為行政運作中自由裁量權的合理使用提供憲法依據。(4)行政立法與憲法的沖突。在現代社會,行政立法在行政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二者的沖突在這壹領域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