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因為合資合同同時涉及人、財、物、產、供、銷,問題復雜。簽訂合同前,合營各方應進行認真的可行性研究和分析,互相檢查,防止草率簽約。
第三,合資合同種類繁多,各有特點。各方應根據合資合同的特點和法定程序簽訂合同。對於企業聯營合同和合夥聯營合同,要特別註意:壹是要處理好合同和章程的關系。這兩種合同往往與合同和章程並存,章程和合同應該各有側重,相互壹致;二是處理好意向書和正式合同的關系。雙方搞合資,壹般都是先簽意向書,再根據意向書簽正式合同。意向書是比較性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在實踐中,壹些地方政府要求合資合同必須經過公證或認證。這有利於簽訂壹份好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處理。如果當地政府沒有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對合同進行公證或認證。
壹、什麽是合資企業?
合資企業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壹種法律形式。分為法人合資、合夥合資和合同合資。《民法通則》第51條規定的合資企業是法人合資企業,第52條是合夥企業,第53條是合同企業。註意法律對叫做聯營的情況的規定,實際上是貸款,以及聯營中擔保條款的規定。
(1)法人型合資企業。《民法通則》第五十壹條規定:“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它具有以下特點:
1.合營各方以出資或其他形式組成新的經濟實體。
2.新組建的經濟實體必須是企業法人,具備法人所要求的條件,以新法人的名義獨立承擔責任,聯營各方承擔有限責任。這種實體不是法人的合並。
3.雖然新的經濟實體是企業法人,但組成該實體的合營各方必須訂立協議,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為新法人的章程。
這種企業合資是橫向合資中最緊密、最穩定的形式。
(2)合夥企業。《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有聯營,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自己的或者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法人合夥企業最本質的特征是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具體來說,其特點如下:
1.合資各方也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這和企業合資是壹樣的。
2.合資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這是與法人合資企業最大的區別。這種合資企業設立起來比較簡單,但也需要在法律允許的經營範圍內註冊經營。
3.合營各方以其自有或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但不同於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壹般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合營各方壹般不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實行這種聯營的合營各方應就投資金額、合營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參與管理的措施、利潤分配等事項達成協議,作為處理糾紛的依據。這種合資是壹種半緊密的橫向合資。
(3)契約式合資企業。指合資各方相互合作,按合同獨立經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合同獨立經營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其特征在於:
1.合營各方互不出資,不構成壹個經濟實體。
2.在上述特征的基礎上,參與合資各方都是完全獨立的,參與合資各方都是獨立的業務單元,不存在統壹的業務單元。
3.這種松散的合資企業有時有自己的名字,但不是法人。
4.企業之間的經濟聯系是壹般合同,如購銷合同、加工合同等。
本會計準則所稱的關聯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合資企業必須有投資和被投資的關系。關聯企業、子公司和合營企業的區別在於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不同。子公司與控制相關,合營企業與控制相關,合營企業與重大影響相關。當投資者能夠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時,被投資企業被視為投資者的合營企業。
第二,合資合同的主要要求是什麽?
(1)聯營合同的主體應當是能夠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也可以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
(2)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未經法人授權,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聯營合同;未經法人追認,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合營合同,應確認無效。
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軍事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各類協會、學會和民主黨派等。屬於黨政機關編制序列的,不能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