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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信息公開工作有哪些規定?

大家壹定知道,我們國家現在正在建設透明政府,所以政府的各種信息都需要公開。事實上,其他部門的信息也需要公開。當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檢察院的信息公開往往是安撫民心的。那麽人民檢察院的信息公開工作有哪些規定呢?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規定(試行)(2014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進壹步深化檢察工作公開,增強檢察機關辦案透明度,規範司法辦案行為,促進公正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公開案件信息應當遵循合法、便民、及時、規範、安全的原則。第三條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網絡、電話、郵件、檢察服務窗口等方式為相關人員提供案件程序信息查詢服務,向社會公開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書,辦理其他案件信息公開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托國家電子政務網建立統壹的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各級人民檢察院按照本規定辦理本系統案件信息公開相關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互聯網站應當與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建立鏈接。第四條人民檢察院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案件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案件信息公開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和《檢察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對擬公開的案件信息進行審查。各部門不確定案件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按照規定報保衛部確認。第五條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是案件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案件信息公開的組織、監督和指導以及相關服務窗口的查詢服務。辦案部門負責本部門案件信息公開的分類確定、文字處理和審核;新聞宣傳部門負責審核發布重要案件信息,收集處理輿情;安全部門負責安全檢查和管理;技術信息部負責技術支持。相關部門要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開謀取利益。第二章案件程序信息查詢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履行法律規定的告知、告知、送達和公告職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按照規定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查詢案由、受理時間、辦案期限、辦理部門、辦理過程、辦理結果、強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第八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詢案件程序性信息,應當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提交身份證、授權委托書等證明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確認查詢申請人身份後,應當為符合條件的人員提供查詢服務或者網上賬戶查詢。查詢申請人可憑賬號登錄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查詢相關案件的程序信息。第九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需要查詢經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信息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所在的縣、區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請求協助身份認證。被請求協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與辦案人民檢察院聯系,轉交相關材料。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同意後,應當提供查詢服務或者查詢賬號。第十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因與當事人終止委托關系而喪失查詢資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註銷其查詢賬戶。第三章重要案件信息發布第十壹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 (壹)社會影響較大的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決定逮捕和起訴情況;(2)社會廣泛關註的刑事案件的批準逮捕和起訴情況;(3)已辦結的典型案例;(四)重大和專項業務工作進展和結果信息;(五)其他重要情況。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得向社會公布與案件事實和證據有關的信息。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新聞發言人、召開新聞發布會、提供新聞稿等方式對外發布重要案件信息,還應當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上發布。第十三條重要案件信息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發布。對重大、敏感案件和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督辦的案件,在發布信息前應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對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要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後再發布信息。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布與下級人民檢察院同步批準的重要案件信息。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負責起草本部門應當發布的案件信息,經分管副檢察長或檢察長批準後,由我院新聞宣傳部負責發布。沒有新聞宣傳部門的,由案件管理部門負責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上發布。如需向其他媒體發布,由辦公室或其他指定部門負責發布。第十五條新聞宣傳部門、案件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信息應當及時發布的,應當協調辦案部門及時發布。第四章法律文書的公開第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制作法律文書,應當依法及時向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有關單位送達和公告。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撤銷案件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法律文書,可以在我院設置電子觸摸屏查閱。第十八條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下列法律文書,應當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上公布: (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已經生效的刑事案件的起訴書、抗訴書;(二)不起訴決定;(三)刑事申訴復查決定;(四)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在系統內公布的其他法律文件。人民檢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中公布內部工作文件。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在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上發布法律文書時,應當以符號替代方式匿名處理下列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姓名: (壹)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二)不起訴決定中不被起訴的人;(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免予刑事處罰,不是累犯、累犯的被告人。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要求公開姓名並提出書面申請,經承辦人核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副檢察長批準,可以不作相應匿名處理。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在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上發布法律文書時,應當屏蔽下列內容: (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2)未成年人相關信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銀行賬戶;(四)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5)需要屏蔽的信息可以根據文檔中表達的內容直接或邏輯推斷出來;(六)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第二十壹條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案件審結後或者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後十日內,對依照本規定需要公開的法律文書進行保密審查和技術處理,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副檢察長或者檢察長批準後,提交案件管理部門審核發布。對需要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的法律文書,應當在備案審查後十日內依照前款規定出具證明。第二十二條向社會公開的法律文書,除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技術處理的內容外,應當與送達當事人的法律文書內容壹致。第五章監督和保障第二十三條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有序開展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在案件信息公開工作中有違法或者不當情形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案件信息不規範、不準確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舉報。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進行核實處理。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新聞宣傳部門或者其他指定部門應當全面收集和研判案件信息公開引發的輿情,並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第二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報告法院和地方檢察機關案件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的技術規範和標準,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條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本規定從2014年6月10日起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我們可以看到,人民檢察院的信息公開有很多規定。人民檢察院通常會公開壹些非常重要的案件,因為人民檢察院是管理這個事情的機關。所以對於想了解案件的人或者案件的相關人員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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