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目的和任務是保護法益,犯罪應限於損害法益的行為(侵害法益或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的行為)[1]。法益的確定意義重大,張明楷教授在《法益論》中詳細論述了法益的功能[2]。
張教授在他的著作中著重論述了法益在四個方面的功能,包括法益的刑事政策功能、法益的違法性評價功能、法益的解釋功能和法益的分類功能。具體而言,法益的刑事政策功能表現為:使刑事立法具有合理目的的功能;使刑法處罰範圍合理化的功能;明確刑法處罰界限的作用。違法性評價的功能是:根據法益是否受到侵害或威脅來評價壹個行為是否違法;法益的概念也揭示了違法原因的本質;法益的概念也解釋了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因。法益的解釋功能是指法益具有解釋犯罪構成要件的功能。對壹個刑法規範所要保護的法益內容的不同解釋,必然導致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同理解,進而導致不同的處罰幅度。法益的分類技巧如下:我們可以根據法益的內容對犯罪進行分類,也可以根據法益的主體對犯罪進行分類,還可以根據法益的侵害形式對犯罪進行分類。
根據形式邏輯的基本原理,上面提到的法益屬於大前提,本文要討論的毒品犯罪的法益屬於小前提,上面提到的法益的功能也適用於毒品犯罪的法益[3]。毒品犯罪法益的研究還具有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功能,具體來說,就是使毒品犯罪刑事立法具有合理的目的;毒品犯罪刑罰範圍合理化的功能;明確毒品犯罪刑事處罰界限的作用。對毒品犯罪法益的研究還具有說明毒品犯罪違法性的功能,具體來說就是以毒品犯罪法益是否受到侵害或威脅來評價壹種行為是否構成毒品犯罪違法性;毒品犯罪的法益概念也揭示了毒品犯罪原因的本質;毒品犯罪中的法益概念也解釋了毒品犯罪中違法違規的原因。以此類推,毒品犯罪法益的解釋功能和分類功能也是壹目了然,所以我們研究毒品犯罪法益的意義是非常明確和清楚的。
然後,我們還需要討論毒品犯罪法益的研究現狀。可以說,現有的毒品犯罪法益研究存在以下缺陷。首先,現有的討論毒品犯罪法律效益的文獻數量很少。很多文獻在討論相關問題時,只討論了毒品犯罪的客體[4]。可以說,很多人還沒有意識到研究毒品犯罪法益的意義。許多人每天都需要接觸毒品犯罪的研究資料,許多刑事法官每天都在進行毒品犯罪的審判,但他們並沒有對毒品犯罪的法律效益給予應有的重視,更談不上形成研究話語。二是對毒品犯罪法益的基本概念沒有統壹認識。正如我們在另壹篇文章中所說,無論是法學專家、壹般法學研究者還是普通從業者,對毒品犯罪的基本問題都沒有形成統壹的認識和看法。學術的復雜性和理論的爭議在這裏尤為突出和明顯。幾乎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我們可以在下面的具體討論中看到有多少不同和差異),很多沒有自己看法的人只是跟著別人的看法,變成自己的話。可以說,如果對同壹個問題有太多不同的看法,可以肯定的是,對這個問題的研究需要更深入、更細致。沒有解決的問題才是真正的問題。第三,對毒品犯罪的法益基本沒有自覺的研究。很多時候只是對毒品犯罪的法益或客體的附帶說明,更多的時候是壹筆帶過,也就是對毒品犯罪做了詳細研究的高偉先生在《販賣毒品犯罪研究》壹文中並沒有形成完整的意識。雖然作者對販賣毒品犯罪的本質進行了詳細的梳理,但我認為從毒品犯罪法益研究的角度來看,作者的研究只是附帶性的研究。從他的觀點和使用概念可以看出,他更多的是為了其他觀點而探討販毒犯罪的深層本質[5]。那麽需要說明的是,以上三種現象是密切相關的,所以研究材料少了很難把問題理解清楚,不把問題理解清楚很難形成統壹的觀點,這也會影響意識的形成。另壹方面,如果意識不足,研究的人就不會很多,也就很難形成大量的文獻,也就很難形成統壹的認識和觀點。總的來說,我國對毒品犯罪法益的研究還處於非常初級和膚淺的階段,有必要也有可能深化研究。
另外,我們平時也討論過,在我們多年的審判實踐中,接觸最多的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販賣毒品罪,而在這些罪名中,毒品罪最為復雜,因為其他的犯罪都是自然犯罪和傳統犯罪,人們對其已經有了基本的認識,甚至壹個小孩都知道故意殺人的危害,對故意殺人的法律效益也基本沒有爭論。可以說,人們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許多傳統犯罪的基本問題的認識是成熟的、統壹的。但是,毒品犯罪就不同了。它屬於壹種現代犯罪,很大程度上屬於法定犯罪,是社會和國家根據當前社會的需要而發明的犯罪。因此,人們對毒品犯罪的認識並不統壹,各有各的看法和見解。對於毒品犯罪的法益、毒品犯罪的構成、毒品犯罪的停止形態、毒品犯罪的* * *犯和共犯,人們還沒有形成統壹的認識。對於什麽是毒品犯罪,它有什麽危害,為什麽要受到懲罰等常識性問題,人們仍然沒有壹致的答案。正因為如此,我們更有必要深化對毒品犯罪的研究和探討,而對毒品犯罪法益的研究是這樣壹個研究領域的核心。因此,研究毒品犯罪法益的重要性凸顯出來。
基於上述毒品犯罪法益研究的重大意義和我國毒品犯罪法益研究的現狀,我們認為本文找到了毒品犯罪法益研究的現實意義和學術意義。
在下文中,我們首先對現有的錯誤觀點進行評析,主要是對“人體健康論”和“毒品管制秩序論”[6]進行分析和批判,然後分析毒品犯罪的法益是社會有機體的公共健康的正確觀點,並對公共健康的概念進行解釋,闡明這壹提法的理由。
二、毒品犯罪侵害人民健康?
在談這個觀點的時候,我們先來看看用普通的話來描述毒品對人的健康的危害。“吸毒嚴重危害人們的身心健康。會對人體的神經、內分泌、免疫系統以及各種組織器官的功能代謝和結構造成嚴重損害。濫用藥物會抑制中樞神經系統,減慢呼吸頻率,降低肺功能,導致缺氧,產生肺水腫,最終死於呼吸衰竭;藥物濫用會影響植物神經功能,引起大腦化學變化、神經功能紊亂、智力低下、血液循環障礙、胃腸功能紊亂等。,從而導致頭痛、抽搐、胃腸痙攣等毒副作用;濫用藥物會直接損害人體免疫功能,使人易患疾病;女性吸毒者有閉經、痛經、排卵停止。孕婦可能導致早產、畸胎瘤或胎兒死亡。如果胎兒活下來了,那就成了間接吸毒者。同時,由於部分吸毒人員采用靜脈註射,使用未經消毒的註射器和針頭,成為艾滋病傳播的主要途徑。”
現實生活中危害人們健康的例子比比皆是。這裏有壹些活生生的例子。
“毒品成癮加速死亡:吸毒人員很可能因過量攝入(註射)毒品以滿足毒癮發作而導致呼吸中樞衰竭死亡,或因毒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物質而導致過敏性休克及各種復雜並發癥,嚴重者可導致死亡。畢業於中央戲劇學院的電影演員朱傑於1997年死於吸毒過量,年僅28歲。梁玉麗,21歲,貴州人,是壹個聰明漂亮的女孩。她吸毒成癮後,靠賣淫維持吸毒,因吸毒過量死在南寧街頭。”“吸毒對後代有害。要麽是母嬰垂直傳播成為艾滋病的受害者,要麽是天生毒癮,成為壹個小小的“癮君子”,有的是有了毒癮,就成為吸毒父母的發泄對象。南寧壹女子懷孕期間吸毒,胎兒在母親體內深受其害。她出生時是窒息和痙攣的。此後,母親在哺乳前必須服藥,嬰兒才會進食,否則會哭鬧哭鬧,嚴重危及生命。[7] "
上面的描述是壹個吸毒影響人民健康的案例,也正是這樣,人們才會對毒品犯罪侵害人民健康有各種各樣的看法。毒品犯罪侵害人的健康有各種觀點,有的認為侵害的是單個人的健康,有的普遍認為侵害的是人的健康,有的認為侵害的是其他法益和健康,有的明確認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還有各種各樣的概念,比如“人民健康”、“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人民健康”、“公共健康”等等。但是,這些觀點的相似之處在於,毒品犯罪的客體或利益是人的健康。
如對毒品犯罪有專門研究的高偉先生,認為毒品犯罪的本質在於對人的健康的危害,並對此作了詳細論述[8]。(後面我會批評作者的論述。)
張明楷先生持類似觀點,認為“毒品危害公共健康,制造毒品罪的法益是公共健康。[9]“然後,張教授在書中具體部分堅持同樣的觀點,並引用了日本刑法學者的觀點[10]。
下面要提到的壹點是,毒品犯罪侵害的是各種法益,是人民的健康,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壹種表述是:“本罪的客體是經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多個管理系統和人的健康。”
壹種表述是:[11]“販賣毒品罪的客體是國家的毒品管制和人民的身心健康。”[12]
另壹種表述是:“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復合客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侵犯的犯罪客體包括國家的毒品管制和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公民的身心健康。”
[13]另壹種表述是:“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生命健康。[14]"
然後妳也可以列出國外關於人的身體健康的說法。如日本刑法采用法益二分法,將法益分為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壹般來說,販毒對法益的侵害定義為不特定於大多數人健康的法益。[15]德國還認為,吸毒是刑法評價中的壹種自傷行為,提供毒品的行為,如販賣、運輸、制造、交付或者向他人轉移毒品,實質上應當評價為幫助他人吸毒。從刑法解釋學的角度,應該屬於自傷處理行為[16]。除此之外,國外學者還有很多其他的看法。但我不會列舉它們,因為我認為,討論壹個國家犯罪的法益,不能脫離這個國家的語境來討論。每個國家有不同的社會認識和國家的特殊情況,每個國家人民的普遍認識也不同,所以每個國家對犯罪的認識也不同。這樣不同的國家對法益的定義是不壹樣的[17],對於毒品犯罪也是壹樣,不同的國家。所以國外的說法只能作為參考。
乍壹看,我們似乎可以認為上面的描述和上面很多學者的論點是壹致的,描述了吸毒危害人健康的生動現象。學者們的論點是,毒品犯罪的客體或法益是人的健康。但是,深入分析後可以發現,上述學者的說法存在很大問題。
第壹,從上面的文字中我們可以看出,對人們健康的危害不是毒品犯罪造成的,而是吸毒造成的。“吸毒嚴重危害人們的身心健康。會對人體的神經、內分泌、免疫系統以及各種組織器官的功能代謝和結構造成嚴重損害。濫用藥物會抑制中樞神經系統,減慢呼吸頻率,降低肺功能,導致人體缺氧,產生肺水腫。毒品會對人體神經、內分泌、免疫三大系統以及各種組織器官的功能代謝和結構造成嚴重損害……”,在我加了壹顆子彈的地方,需要引起讀者的註意,就是這些有害行為的主體是“吸毒”。第二,不是毒品犯罪,而是對人的神經、內分泌、免疫三大方面的吸毒而不是販毒、運毒。是吸毒加速了人的死亡,不是毒品犯罪加速了人的死亡,而是吸毒對人的後代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而不是毒品犯罪對人的後代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對身體健康造成傷害的是吸毒人員本身,但這種吸毒行為並不是壹種應受處罰的行為。這就很難認為人們是健康的。從法律感覺的角度,我們很難說販毒對人的健康造成了損害,也很難說運毒對人的健康造成了損害。當然也有學者借助抽象危險犯的概念進行了解釋,但是我們認為抽象危險犯的提法本身是有問題的,用抽象危險犯的概念來證明這裏的題目就更有問題了。下面我們還將對抽象危險犯的理論基礎進行批判。
第二,人民健康不可能完全覆蓋毒品犯罪侵害的全部法益。退壹步說,即使人的健康可以算作毒品犯罪的法定利益,但毒品犯罪的危害也有很多,不僅包括人的健康,還包括其他很多危害。至少包括以下危害:(1)對家庭的危害。壹旦家裏出現吸毒人員,家裏就不是家了。吸毒者在毀滅自己的同時,也毀滅了自己的家庭,使自己陷入經濟破產、親人離散甚至家庭毀滅的困境。(2)對社會生產力的巨大破壞。吸毒首先導致身體生病,影響生產。其次,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和浪費。同時,毒品活動也惡化了環境,縮小了人類的生存空間。(3)毒品犯罪擾亂社會秩序[18]。毒品活動的加劇誘發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對社會穩定構成極大威脅。(4)敗壞社會風氣,等等。有學者指出,“毒品犯罪是寄生於現代社會的‘毒瘤’之壹,它不僅直接損害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而且使吸毒者對毒品產生心理依賴,把家庭、事業、道德和責任拋在腦後,把獲取毒品和享受毒品作為自己生存和生活的唯壹目標。更嚴重的是,毒品犯罪是誘發其他犯罪的重要因素。吸毒人員為了獲取毒資,不惜從事盜竊、搶劫、詐騙等犯罪活動。毒品犯罪分子經常把壹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司法工作人員拖下水,嚴重破壞了國家管理秩序和社會穩定。[19]“關於毒品與犯罪的關系,有學者指出:“毒品與犯罪是孿生兄弟,毒品引發的社會犯罪日益增多。[20]“有學者描述了誘導犯罪的路徑和方式:“壹是誘導吸毒人員犯罪,以獲取毒資。第二,強化犯罪傾向。第三,犯罪的巨大利潤刺激更多的人犯罪。最後,壹些國家工作人員經常被拉攏壹起犯罪。[21]“從某種角度來說,除了人的健康之外的其他危害才是我們更關註、更切身感受到的。
通過以上簡單分析,基本可以得出結論,將毒品犯罪的法益界定為人體健康存在問題和理論障礙,在實踐中根本沒有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