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1:被告人A,男,33歲,某市個體屠夫。被告A有間歇性躁狂。有壹天,因為和妻子發生了爭執,他用刀捅了妻子壹刀,然後將妻子緊急送往醫院搶救。因為搶救無效,妻子去世了。經法醫鑒定,於某甲刺死妻子時,精神完全正常,間歇性躁狂沒有發作。案例二:被告人B,男,23歲,某市無業人員。被告A B多次在女性面前當眾暴露生殖器,並故意摩擦女性身體。有壹次,某B在車上用小水果刀威脅女生時,拉開褲子露出生殖器,用力摩擦女生身體,導致女生受到驚嚇,當場暈倒。車上乘客將某乙扭送至派出所後,經醫學鑒定,某乙患有輕微的“暴光癖”。2.問題1。A是否應該為妻子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為什麽?4.某乙的行為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為什麽?第三,精神障礙的性質和程度多種多樣。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的精神障礙者,如果是由其精神疾病(精神障礙)的性質和程度所決定的,則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其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並未喪失或減弱,即其行為時的責任能力是完整的。根據責任能力與刑事責任能力相適應的原則,這類精神障礙者應當依法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不能因為其精神障礙而減輕對其的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的規定及相關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和司法實踐經驗,完全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者包括以下兩類:(1)“間歇性精神病人”和正常精神期的“間歇性精神病”,不是我國臨床精神病學和司法精神病學中使用的專業術語,而是根據公眾的日常觀念,在多部刑法草案和現行刑法典中刑事立法使用的法律術語。現行刑法第18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壹般來說,我國司法精神病學認為,刑法中所說的“間歇性精神病”是指具有間歇性發作特征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癲癇性精神病、周期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和成癮精神病。[18]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的,其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責任能力完全具備,不符合無責任能力和限制責任能力所要求的心理(法律)標準,因此應當對其危害社會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這裏所說的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是指上述某些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癥)的完全緩解期和某些發作性精神疾病(如癲癇性精神病)的非發作期。結合1號案,A雖是間歇性精神病人,但其傷害妻子致死的行為是在精神正常時所為,應承擔故意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2)根據我國司法精神病學,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的主要類型有:(1)各種類型的神經癥,包括癔癥、神經衰弱、焦慮、疑病癥、強迫癥、恐懼癥、神經性抑郁癥等。,除了歇斯底裏的精神錯亂;(2)各種人格障礙(包括器質性人格障礙);(3)性變態,包括同性戀、裸露癖、窺淫癖、戀物癖、戀童癖、性虐待狂等。(4)情緒反應(未達到精神病水平的反應性精神障礙);(5)尚未達到精神病水平的成癮藥物中毒和戒斷反應;[6]輕躁狂和輕度抑郁;曾經生理性醉酒和單純慢性酒精中毒;腦震蕩後遺癥、癲癇性心境障礙及其他未達到精神病水平的精神疾病;⑨輕度精神發育遲滯。大多數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患者並沒有因為精神障礙而喪失或削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是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這類精神障礙的非精神病患者不符合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的無責任能力的醫學和心理學標準,也不符合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的限制責任的精神障礙患者的減輕處罰原則。因此,不能免除其行為的刑事責任,也不能免除其行為的刑事責任。而是應當依法責令其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例如,對於神經癥、人格異常、同性戀、性虐待、戀童癖、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愚蠢)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患者,我國司法精神病學理論和鑒定經驗認為,他們大多具有完全責任能力,這類人應當對其危害行為依法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但在少數情況下,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患者也成為限制責任人甚至無責任人,從而可以減輕處罰或者不負刑事責任。比如有的作品認為性變態者中的暴露狂、窺淫癖、戀物癖者的自控能力往往明顯減弱,應評定為部分(即降低)責任能力;【19】也有著作指出,在極少數情況下,變態人格是在病理信念的控制下實施危害行為,其責任能力已經減弱甚至完全喪失。[20]應當減輕或者消除這種不正常人格的懲罰或者刑事責任。再如癔病,有少數人因病理性激情發作、明顯意識障礙而實施危害行為,責任能力減弱(如癔病性神遊),應免除處罰或不負刑事責任。就案例2而言,某乙的暴露癖有壹種屬於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另壹種程度較輕。所以,作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正常人,某應該說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此,乙某應當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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