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數罪並罰具有以下特征:
1,壹人數罪,是數罪並罰的事實前提。只有在數罪並罰的情況下才能有數罪並罰:如果沒有數罪並罰,就不需要數罪並罰。所以壹人數罪是數罪並罰的前提。法律對這裏的幾個罪名沒有特別的規定。因此,如何區分壹罪與數罪,完全由刑法理論來解決。
2.在理解數罪並罰的概念時,還有壹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就是這裏的數罪是否包括同種數罪。在刑法理論中,數罪分為異種罪和同種數罪。幾個不同種類的犯罪是指壹個人實施了幾個不同種類的犯罪,幾個相同種類的犯罪是指壹個人實施了幾個相同的犯罪。
二、犯罪次數發生在法定期限內。
1.判決宣判前,壹人數罪;
2.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判刑的罪犯有其他罪行在判決宣告前尚未判刑的;
3.宣判後,刑罰執行前,被判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司法實踐中,在處理被告人出獄後又犯罪的案件時,發現前罪判決宣告以前或者前罪刑罰執行期間,有其他犯罪行為,尚未處理,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訴的。不作為犯罪與新罪屬於不同種類犯罪的,應當將不作為犯罪與他出獄後實施的新罪分別判處,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不作為犯罪與新罪屬於同壹犯罪的,可以壹罪從重處罰,不必數罪並罰。
三、從時間上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判決宣告前壹人數罪並罰。這是最常見的數罪並罰的情況,後被稱為普通犯罪的數罪並罰。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判決尚未公布,應執行的刑罰主要應在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照有限加重的數罪並罰原則決定。
2、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被判刑的罪犯有其他犯罪行為的,在判決宣告前。在這種情況下,壹罪已判決,部分刑罰已執行,只需對新發現的不作為犯罪作出判決,按照先合並後減輕的量刑方法,合並前兩次判決確定的刑罰。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罪,在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緩刑,判決新罪或者漏罪,並對前罪和後罪實行並罰。
4.在假釋考驗期限內,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被發現有其他犯罪行為,或者有新罪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假釋,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不作為罪作出判決,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合並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壹人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壹年,不滿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超過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犯罪的,應當就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
第七十壹條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罪的,應當就新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