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防治技術工作;承擔凈化和消除動物疫病的技術工作。
財政、發展改革、公安、交通、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商務、林業和草原、海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無疫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無疫區建設第七條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無疫區建設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市、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無疫區建設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地無疫區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無疫區建設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壹)在規定期限內未發生規定的動物疫病;
(二)有健全的畜牧獸醫工作體系;
(三)具有天然或者人工屏障保障體系和動物、動物產品流通監管能力;
(四)有健全的動物疫情監測和動物疫情信息網絡系統;
(五)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配備與動物防疫監督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建立健全相關記錄和檔案,具備規定動物疫情的溯源、應急處置和綜合防控能力;
(六)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的免疫效果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七)免疫證發證率、畜禽標識佩戴率、產地檢疫率、屠宰檢疫率、上市動物和動物產品動物檢疫證發證率、檢疫標誌使用率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八)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標準。第九條在無疫區外圍可以設立緩沖區,加強對特定動物疫病的免疫和監測,監督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流通,防止疫病傳入無疫區。必要時,可以在無疫區設立監測區,加強對規定動物疫病的監測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流通控制。
緩沖區和監測區的具體範圍由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十條緩沖區內應當設置動物隔離場。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壹規劃動物隔離場布局,動物隔離場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設立。
動物隔離場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壹條根據無疫區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指定通道,允許省外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我省;在我省主要道路、港口、機場、車站等場所設立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在我省主要道路和養殖、交易區等明顯地點,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設立無疫區警示標誌。第十三條無疫區建成並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標準後,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逐級上報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經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初評合格後,向國家申請評估。第三章動物疫病預防規定第十四條畜禽應當圈養或者在指定場所飼養,鼓勵實行規模化、標準化養殖。第十五條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場所、隔離場所和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兼營或者專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市場應當符合動物防疫的有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