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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其監督管理。

在重大傳染病流行期間,傳染病專科門診和定點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相關封閉治療區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作為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將醫療廢物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健全醫療廢物收集、轉運和處置體系,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在發生重大傳染病等突發事件時,協調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第四條省、市、縣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疾病預防控制的統壹監督管理。

省、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環境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建設集中處置設施。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現有集中處置設施的能力評估,及時組織對設備老化、技術落後、處置能力不足的集中處置設施進行改擴建,積極推進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應急備用能力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在集中處置設施改建、擴建或者大修期間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醫療廢物得到及時處置。

鼓勵發展醫療廢物移動處置設施和預處理設施,為偏遠基層單位提供現場處置服務,實現醫療廢物的全收集、全覆蓋和及時、有效、科學、規範處置。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法登記醫療廢物,並按照當地衛生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運送和貯存醫療廢物,除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 * *確認醫療廢物的分類包裝和貯存方式;

(2)交接時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壹起填寫交接單;

(三)確保備用收集容器的容量大於醫療廢物的實際產量;

(4)醫療廢物貯存設施應能滿足醫療廢物產生和收集周期的貯存要求,並留有運輸和操作空間;

(五)禁止在醫療廢物周轉箱外堆放醫療廢物。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將醫療廢物移交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並及時簽訂集中處置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接收條件的醫療廢物。因拒絕接收造成醫療廢物長期貯存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向衛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沒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且附近沒有住院床位的醫療衛生機構,經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協商後,可以委托醫療衛生機構利用貯存設施暫時貯存,由受委托的醫療衛生機構統壹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適當位置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公共區域設置醫療廢物固定轉運貯存設施。沒有住院床位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協議,將醫療廢物投入就近的醫療廢物中轉貯存設施,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集處置。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收費標準由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衛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的總數和結構、醫療廢物實際產生量和處理成本等因素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根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的特點,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和措施:

(壹)實施分類收集,明確收集容器要求和需要特殊處置的程序和規則;

(二)明確規定收取時間、運送路線、存放地點等內容的操作規範;

(3)內部運輸、內外交接和轉移的管理措施;

(四)保證工作人員職業安全防護符合健康標準的措施;

(五)保證設施、設備和工具符合衛生和環境保護標準的措施;

(六)防止流失、泄漏、泄露、擴散等事故的措施和應急處理預案;

(七)記錄、評價和監測數據的檔案管理制度;

(八)與外部報告體系相銜接的內部報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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