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建設工作。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職消防隊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城鄉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建立專職消防隊,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五條下列未建立消防救援隊的地區,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壹)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
(二)建成區面積5平方公裏以上或者人口5萬以上的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鄉鎮;
(4)國家和省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旅遊度假村。第六條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壹)大型核設施、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和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存重要可燃物資的大型倉庫和基地;
(四)遠離當地消防救援隊伍並被列為國家和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的管理單位;
(五)地鐵管理單位;
(六)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遠離當地消防救援隊伍的大型企業。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第七條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滅火預案和應急救援預案;
(二)完善值班制度,維護和保養消防器材,開展體能、技術和戰術訓練,並定期組織演練;
(三)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統壹調度和指揮,參與火災撲救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保護火災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
(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普及消防知識;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築標準、裝備標準和人員配備,應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銷,應當經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批準,並報省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建成後,應當報市消防救援機構驗收。第九條政府專職消防隊招聘人員,應當按照招聘(錄用)計劃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招聘;本單位專職消防隊人員的招聘由企事業單位負責,並報市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的內容、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期滿後,經本人申請和審查,用人單位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第十條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熱愛消防職業,遵紀守法,愛崗敬業;
(2)年齡在18歲至45歲之間的男青年,其中初次就業年齡不超過28歲;
(三)符合消防員體檢標準和體能測試要求;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政府專職消防員可優先從退役士兵中招聘;單位專職消防員可優先從企事業單位招聘。第十壹條市消防救援機構對新招募的專職消防員進行統壹培訓。試用期滿6個月的專職消防員,應當參加國家規定的滅火救援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後上崗。
鼓勵專職消防員參加國家中高級消防救援人員、消防救援技師和高級技師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第十二條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年薪按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上漲10%的標準確定。
單位專職消防員的年薪,按照本單位生產壹線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第十三條專職消防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享受相應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參照綜合消防救援隊消防員國家標準,將專職消防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
專職消防員享受滅火救援出勤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