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零口供定罪有哪些法律規定?
1.所謂“零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時,只作無罪辯護或者拒絕作有罪供述的情形。雖然庭審時沒有翻供,但如果偵查機關掌握的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構成犯罪,仍然可以定罪處罰。如果沒有被告人的供述,但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其有罪並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此外,我國在刑事案件審理中遵循“重證據、重偵查、輕口供”的原則。也就是說,即使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承認了自己的罪行,但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其有罪,法院也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判其無罪。但另壹方面也說明,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認罪、不認罪(即零口供),偵查機關調查的證據確實充分,有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明有罪,法院有權根據證據材料作出有罪判決。並不是說壹個罪犯沒有口供就不能定罪。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暴力取證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證,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二、如何認定零口供有罪
如果有DNA鑒定等客觀證據或者有證人、被害人作證,即使被告人“零口供”,也不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而在缺乏強有力的客觀證據、言詞證據不穩定或不完整的情況下,如果出現“零口供”,就很難認定犯罪事實。接下來我們來看在沒有強有力的客觀證據,言詞證據不穩定或者不完全壹致的情況下,如何認定被告人“零口供”有罪。
首先,需要對每個證人的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進行縱向分析。如果證言、口供發生變化,需要分析言詞證據變化的特點和原因,結合取證的時間、環境、本人是否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是否可能被誘導等因素,從宏觀角度判斷言詞證據是否可信。
其次,要對每個證人的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進行橫向分析。弄清楚言詞證據之間是否有壹致的內容,是否足以否定“零口供”被告人的辯護,從微觀角度判斷哪些言詞證據可以采信。
再次,需要對每個證人的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進行逆向分析。合理排除證詞與口供的矛盾,分析證詞與口供在細節上的不壹致是主觀判斷差異造成的,還是相關人員虛假、包庇證言造成的。
最後,要對每個證人的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進行立體分析。將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指向同壹部分,結合案件的其他事實證據,如被告人與被害人的關系、平時是否有矛盾、被告人平時的表現、兩者之間是否存在“上下級”關系等。,才能判斷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最終以“零口供”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如果真的犯罪,最好主動投案,爭取寬大處理。即使不主動投案,也要在庭審時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不要以為只要妳不說自己有罪,法官就不會給自己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