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溫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 * * *,男,於* * * *年出生於浙江省溫嶺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浙江省溫嶺市。因本案於2020年6月5438+10月265438+10月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438+065438+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羈押於溫嶺市看守所。經我院決定,於3月20日15取保候審。
辯護人袁偉立,浙江法學院(溫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艷,女,於* * * *年出生於浙江省溫嶺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浙江省溫嶺市。因本案於2020年6月5438+10月265438+10月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438+065438+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羈押於溫嶺市看守所。經我院決定,於3月20日15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和剛,湖北今日(恩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繼元,男,於* * * *年出生於吉林省榆樹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吉林省榆樹市。因本案於2020年6月5438+10月265438+10月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陳,女,於* * * *年出生於浙江省玉環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浙江省玉環市。因為這個案子,2020年10月28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取保候審。
被告王偉鴻,女,於* * * *年出生於浙江省溫嶺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浙江省溫嶺市。2009年5月20日因吸毒被溫嶺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16 5月16因賭博被溫嶺市公安局罰款500元;2021 1 13被溫嶺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懷孕未執行),並處罰款500元。因為這個案子,他於2020年10月26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王洪超,女,於* * * *年出生於吉林省磐石市,漢族,大學本科學歷,現住天津市東麗區。因為這個案子,2020年6月5438+2月18被溫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6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取保候審。
辯護人金,浙江法學院(溫嶺)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判過程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於2021年2月26日以開設賭場罪對被告人* * * *、、劉繼元、陳、、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該案。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楊麗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袁偉利、被告人、辯護人張鶴崗,被告人劉繼元、陳、,被告人、辯護人金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經審理發現:
2020年10時至2020年10時期間,被告人* * * *與在微信、支付寶上組建賭博群並制定賭博規則,吸引20余名參賭人員在群內賭博,並招募被告人、劉繼元、陳、等人擔任承包人。開發商在賭博群內發放每筆金額為185元的紅包,賭博群內參賭人員根據賭博規則返還200元給開發商,差額15元作為賭場抽頭利潤(其中開發商獲得3元,剩余12元與陳燕萍平分)。賭場開業期間,被告人、劉繼元、陳、分別發放紅包715元、紅包362元、紅包325元、紅包447元。賭博金額達人民幣342065元,賭場抽頭獲利至少人民幣27000元。除去賭場獎勵賭客的費用,被告人* * * *非法獲利人民幣10510.50元,被告人陳艷非法獲利人民幣10510.50元。被告人劉繼元參與期間,在賭場賭博金額人民幣222925元,被告人劉繼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086元;被告人陳參與期間,在賭場賭博金額人民幣208495元,被告人陳非法獲利人民幣975元;被告人王偉鴻參與期間,在賭場賭博金額為人民幣208125元,被告人王偉鴻非法獲利人民幣320元;被告人王洪超參與期間,在賭場賭博金額為人民幣160210元,被告人王洪超非法獲利人民幣2145元。
2020年6月20日10,溫嶺市公安局石塘鎮派出所民警在本市XX鎮XX樓房間內抓獲被告人* * * * *,在XX街抓獲被告人陳艷,在XX美發店抓獲被告人劉繼元。2020年6月27日10,溫嶺市公安局石塘鎮派出所民警在XX街XX村路邊將被告人陳抓獲;2020年6月25日10,被告人王偉鴻被警方傳喚至石塘派出所接受調查;2020年6月5438+2月65438+2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新家園派出所民警在路邊將被告人王洪超抓獲,石塘派出所民警於2020年2月24日將被告人王洪超帶回溫嶺。被告人* * * * *、陳艷、劉繼元、陳、、均如實供述了所涉事實。
被告人、劉繼元、陳、、自願認罪,並表示認罪。被告人陳艷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壹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劉繼元、陳對公訴機關提出的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予以認可;被告人王偉鴻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王洪超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庭審中,被告人* * * *自願認罪,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九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的量刑建議。公訴機關還調整了對被告人陳艷的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艷有期徒刑壹年七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陳艷同意上述量刑建議,並在認罪悔罪書上簽字。
庭審中被告人* * * * *、劉繼元、陳、、對上述事實均無異議,並有證人羅某、趙某、王某的證言,被告人* * * * *、陳艷、劉繼元、陳、、王洪超的供述,並摘錄了筆錄。
法院觀點
我們認為,被告人* * * *以營利為目的,與合夥開設賭場,被告人劉繼元、陳、、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仍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系* * * *的共同犯罪。公訴人指控他有罪。被告人* * * * *、劉繼元、陳、、於20265438年3月1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刑法修正案(XI)》施行前開設賭場,根據刑法“從舊從輕”的原則,在* * * *犯罪中,被告人* * * *和陳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偉鴻有不良記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鑒於被告人* * * *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法庭審理階段能夠認罪認罰;被告人陳艷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能夠認罪認罰。被告人劉繼元、陳、、在* * *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被告人王偉鴻案發後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他投案自首,自願認罪。被告人劉繼元、陳、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能夠自願認罪並承認處罰。被告人* * * * *、陳艷、劉繼元、陳、確有悔罪表現,決定分別對被告人* * * *、陳艷、劉繼元、陳、王洪超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對被告人王偉鴻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 * * *、陳艷、王洪超的辯護人提出的對各自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成立並采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 * * * *、劉繼元、陳、、作出適當量刑建議,對被告人調整後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規定,
案例結果
1.被告人* * * *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九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款已經交了。)
2.被告人陳艷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七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款已經交了。)
3.被告人劉繼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款已經交了。)
4.被告人陳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款已經交了。)
5.被告人王偉鴻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應當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壹個月內繳納。)
6.被告人王洪超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款已經交了。)
七。被告人* * * * *違法所得10510.50元,被告人違法所得10510.50元,被告人劉繼元違法所得1086元,被告人陳違法所得975元。
8.沒收蘋果手機4部、VIVO手機1部、蘋果手機3部、VIVO手機1部、蘋果手機1部、蘋果手機1部、OPPO手機2部、蘋果手機1部。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