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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和運政有什麽區別?

公路或鐵路管理局

路政是交通系統的執法隊伍,依法保護公路設施,維護路權。路政執法隊的前身是公路派出所。

有以下責任:

1.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2.進行公路檢查;

3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止和查處各種非法占用、侵占、汙染損害和破壞路產的行為;

4.控制公路兩側的建築紅線;

5.辦理從地面、公路上方或地下(跨)穿越公路的其他設施建設;

6 .特殊情況下,對占用道路和超限運輸車輛通過道路進行審批,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7.維護公路養護和施工作業現場的正常秩序;

8.為處理違反公路管理法規的行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收集證據,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9.對損壞路產或有侵權行為且不受查處的車輛,責令停止行駛;

10.辦理路政復議案件,參加路政案件的訴訟活動;

11.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運輸管理局

運政稽查的目的是貫徹國家有關道路運輸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通過行業管理保護合法經營,維護托運人和旅客的合法利益,促進道路運輸發展,實現貨暢其流,方便群眾行走,建立統壹、開放、競爭的道路運輸市場,促進道路運輸健康發展。

運政稽查職能的發揮和延伸,要求我們充分利用法律法規賦予運政部門的職能和手段,調整思路,改進方法,運用現代運政手段,加強部門內部的協調和交流,探索道路運輸管理中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好做法。

壹、運政管理的現狀

1,積極因素

道路運輸作為覆蓋面最廣、線路最多、與人民生產生活聯系最緊密的運輸形式,過去在壹定程度上是區域內的開放,區域間的封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路條例》)的制定和頒布,為從根本上整頓運輸市場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礎。該條例在規範道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行為、打破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打擊車輛超限超載和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為交通運輸部門做好市場監管、培育健康的市場發展環境和秩序提供了重要依據,填補了我國道路運輸管理的立法空白。

2.負面因素

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公路條例》的有效實施,確實為推進交通部門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對我國道路運輸的法制化、規範化和科學化管理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個別細節方面,尤其是在具體的執法實踐中,仍有壹些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國務院整頓執法部門的著裝工作,運輸管理部門不屬於著裝。雖然經國務院領導同意,參與治超壹線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被暫時停職,但仍然對我運管部門的現場執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目前,我市稽查人員雖然穿著衣服上路檢查,但有時很難得到部分經營戶的認可,甚至被認為是著裝混亂,導致現場執法矛盾較多,增加了查處違法行為的難度;(2)查處的違法行為數量逐漸減少,違法行為的處理率(結案率)明顯降低,群眾舉報的違法行為有時難以即時或實時查處;(3)容易造成執法人員士氣低落。

二、運政稽查的職能

檢查工作目前的檢查項目為:客運班車不在核定的客運站點停靠和對無證車輛的查處。主要是在道路巡邏中,發現車輛有違規嫌疑,當場攔截車輛取證並制作詢問筆錄,對可以當場收集的證據進行登記保存。《路規》實施和整頓著裝後,現有的查處違章的辦法已不能適應運輸市場管理的要求。我們必須拓展思路,改變執法方式,充分發揮檢查職能。

1.加強對營運客車違法停車的查處,從重新檢查轉向重新取證,不斷優化行政處罰方式。年底實行網上檢查後,部分車輛可以不扣證處罰,而是根據取得的證據直接做出處罰決定,郵寄給車輛所屬單位,或者發違法行為通知書通知單位接受處理,最大限度減少與違法當事人對抗和沖突的機會。

2、加強對無證“黑車”的查處。根據江蘇省《關於交通行政執法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車輛涉嫌無證從事營業性運輸,經運政負責人批準後,兩名以上運政執法人員可以攜帶錄音錄像設備作為乘客進行取證,並記錄調查取證過程”。按照上述規定,應當運用現代取證工具和手段收集證據,對乘客從上車、談好價格、到達地點、下車、交錢的全過程進行拍照,並在適當的時候(當天或以後)采取攔截的方式進行扣押。對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無牌車輛違法行為並得到及時查處的給予獎勵。

3.加強貨運車輛檢查。《公路條例》第七十壹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運營許可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營運車輛擅自改裝行為的查處,要作為今後道路運政檢查的壹項重要檢查內容。比如將原車輛型號改為其他車輛,擅自改變發動機、改變車身或者車架、加長、加寬、加高機動車外形的,可以按照《公路條例》第七十壹條第二款處罰。江蘇省淮安、寶應等地查處了這壹違法項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宿遷稽查大隊也把檢查貨運車輛作為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

4.加強對危險品車輛的檢查。按照國務院344號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大對危險品車輛的查處力度。國務院344號令第65條和第66條賦予交通運輸部門對從事道路水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人員和車輛進行詳細規定,違反這些規定的將被處以相應的罰款。經查,淮安有多家危險品生產企業。淮安地區的運檢部門把這壹條作為主要檢查項目,我市也有這個優勢,可以作為日常檢查的重要項目。

5.加強對駕校和教練資質的檢查是運政檢查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檢查人員可以不定期對駕校教練和人員進行必要的日常檢查。

6.加強水路運政稽查是發揮運政稽查職能的有效嘗試。我市運政稽查大隊自今年9月開始從事水路運政稽查工作以來,取得了壹定的成績。由於執法人員從事水路運輸檢查時間較短,目前查處的違法項目僅限於對無證經營和未使用貨物運單的查處。檢查員應深入學習各種水路法規,充分利用相關水路運輸法規中的檢查項目。例如,我們將加強對正確使用運輸票據和不按規定繳納國家費用的處罰條款。

第三,關於運政稽查職能的延伸

1,我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現狀

目前,全市共有運管人員128人,其中運管所22人,稽查人員16人,交管所90人。僅靠12壹線稽查人員對全市道路水路運輸市場進行監督檢查,顯然是不夠的。根據交通部運輸管理體制三級五級制的規定,鄉鎮交管所的本質應該是鄉鎮道路運輸管理站。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目前仍沿用交管處的名稱,但本質是大部分交管處並沒有真正起到監管運輸市場的作用,而是把大部分精力和時間花在了“五小”車輛養路費的征收上。隨著國務院《道條》的頒布實施和著裝整治工作的開展,交管處的執法主體資格尚未明確,市場管理、收費等工作也將無法繼續。

因此,如何充分調動鄉鎮交管所的積極性,讓其積極參與轄區運輸市場的監督管理。並與稽查隊互動,相互配合,維護運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這是我們運輸管理檢查功能可以擴展的地方。

2.目前,我省交通管理形式多樣。

暫且稱之為泰州模式、寶應模式、蘇南模式、江都模式。

(1)“泰州模式”:鄉鎮交管所同時懸掛運政稽查中隊牌,每個交管所兩名人員均持有江蘇省人民政府頒發的道路檢查證,賦予其上路檢查車輛的權利,不斷提高交管所參與運政執法的意識,與稽查大隊形成合力,有效管理當地運輸市場秩序。

(2)“寶應模式”:由交通局組建縣級路政大隊,負責縣鄉公路路產路權管理和維護,查處過境車輛超限運輸。同時,鄉鎮交管所掛路政中隊牌,參與超限工作,行使交管所運輸管理職能,參與運輸市場管理。

(3)“蘇南模式”:各鄉鎮交管所更名為運管工作站(已稱運管站或運管處,市運管處更名為運管處以示區分),並成立稽查中隊,兩塊牌子為壹個團隊,履行運管(稽查)職能。

(4)我市交管處管理模式的新嘗試。

我市交通局在對周邊縣市調研的基礎上,整合泰州模式和寶應模式的優勢,首創江都模式,在市區設立縣級路政監察大隊負責市鄉道路權屬管理,合並整合鄉鎮交管所。每個交管所執法人員可達10人以上,鄉鎮交管所同時掛運檢中隊和路監中隊的牌子。

以上模式可以說各有利弊,但確實解決了執法主體資格、上路權、運管人員短缺的問題。

3.如何更好的擴展運政稽查的功能?

從目前交通行業的管理和執法體制來看,運政部門是交通行政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由於體制原因,從省到縣(市),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體制。這才是真正阻礙運政稽查職能有效延伸的瓶頸。造成了交通執法部門內部隊伍眾多、多頭執法、執法效率低、執法成本高等種種弊端。

在今年的全國交通廳廳長會議上,張春賢部長要求積極研究和探索綜合執法的方式方法,推進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這為解決交通運輸行業存在的各種問題提供了思路,為有效延伸我們的交通運輸稽查職能創造了條件。我認為:應該抓住機遇,建議省交通廳分別在道路和水上成立統壹的專職交通稽查總隊。陸上由道路運輸、路政、征收人員組成,水上由海上、水路運輸、水路人員組成。市裏成立了交通稽查支隊,區縣成立了交通稽查大隊。實行垂直管理,明確行政執法職責,統壹機構設置,統壹機構名稱;同時,重組鄉鎮交管所人員,成立交通稽查中隊(區縣交通稽查大隊的派出機構),盡快步入正規化、規範化、現代化,確保文明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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