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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的精神解讀

論法律的精神解讀

法律調節著社會的方方面面,所以必然與國家政府的性質和原則、自然條件、自由程度、氣候、宗教、法律等有關。它以法律為中心,以獨特的方式研究和探討法理學、憲法學、刑法、民法、國際法等壹系列課題,特別是經濟、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並探討這些領域與法律的關系。不幸的是,孟德斯鳩並沒有向我們清楚地揭示法律的真正精神。但他提出了法的精神這壹偉大而不朽的命題,他所探索的思想進路和普遍聯系的思維方法成為人類寶貴的文化財富。讓我們先來看看孟德斯鳩關於?法律?理解。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壹格老秀斯曾經說過,人的本性就是理性,而這種理性就是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的效力不是*權威的,也不是*強制的,而是*人的理性意識。法是這個根本原因和各種存在物的關系,也是存在物之間的關系。孟德斯鳩認為,?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本質而產生的必然關系。?在這個定義下,壹切都離不開法律。如果法律存在於社會中,我們就不能孤立地看待它,而必須通過法律與其他事物的聯系來看待它。人類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如地理、地質、氣候、種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這些因素構成了壹個國家的總體精神。他認為,壹般的法律是人的理性,各國的法律是人的理性在各種特殊場合的應用。在它的右邊?法律?在所做的定義中,雖然他像其他啟蒙思想家壹樣關註法律與理性的關系,但其獨特之處在於,他通過社會理論的建構來考察法律與理性的關系,以揭示它?法律?法的內涵是,法本質上是事物之間的普遍聯系,是人類可以認識和控制的,人類可以通過自身的理性認識社會和法律的本質,從而使法符合正義的要求。

孟德斯鳩的?法律?精神可以概括為:法律是自由的定義,沒有法律的禁止就是自由活動的範圍;自由的保障在於權力的制約,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是控制權力的唯壹可行方案;理解法律現象必須結合壹定的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社會現象的變化源於社會內部結構中某壹因素的變化,所以法律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法律也可以帶動社會的變化。

既然在孟德斯鳩看來,法是理性的產物,那麽法的精神就必然包含著對理性的終極理解。澄清法律的精神對我們來說極其重要。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往往只是依靠法律的工具性作用,希望法律能夠解決我們現在面臨的所有問題,而忽略了法律精神所帶來的對法律的堅定信仰。

?法律與每個人息息相關。它伴隨著我們,從搖籃到墳墓。它是指引我們到達目的地的道路。即使在我們加入了絕大多數的靈魂之後,這也是由法律決定的。我們能對遺產做些什麽?美國律師贊對此描述得很好。這充分體現了人類文明的現代形態對社會生活規範和秩序觀念的特殊理解,也極大地展示了現代文明的基本內涵:法制文明。說明當今人類社會發展的壹個最基本的經驗成果就是文明必須依靠法律觀念的力量。壹方面,人類文明的創造和維持必須依靠法律的普遍有效作用,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解決糾紛,化解沖突,從而保證社會控制和良好的社會生活秩序。在現代社會,應該說這已經成為壹種普遍的觀念:法律有其重要的地位,人們期待並習慣於在法律下生活,因為它是?實現美好生活的唯壹可行手段?。

但是,很可惜,人們只是把法律當成了?神化?壹切創造,壹切依法,盲目信仰法律,表現出嚴重的過度管制傾向,最終成為完全工具化的法(治)觀的俘虜,肆意立法,試圖用法律覆蓋和控制整個社會生活。所以有學者驚呼,今天,法治已經成為法律的傾盆大雨。如果僅僅將法律視為世俗主義的工具性產物,那麽隨之而來的必然是法律萬能、法律饑渴等令人窒息的法律景觀。所以,我們總是很震驚地看到,對法治抱有美好願望的人總是忍著?法治?預期的法治社會並沒有如預期的那樣呈現,而往往在法治的工具觀下被暴政和獨裁所取代。

所以,這樣的焦慮或困惑,與其說是對法律的焦慮或困惑,不如說是壹種功效——?法律本身是壹回事,法律的真實效果是另壹回事?——以及對法律精神家園的焦慮和失落,壹種無根的反思和自我意識:什麽是人的幸福生活?壹個人可能的幸福生活和成功生活之間有什麽秘密?法律能給人的合理承諾應該是怎樣的?,借用哲學的壹句話,就是?沒有標準的選擇。生活中難以承受的存在主義焦慮?。

突然想起上次讀書會我們看的王錦老師的書,主要是關於環境立法所追求的立法價值的研究。我們之所以要做這種研究,是為了探究我國立法的要旨。只有當我們在本質上有了強大的基礎和精神支撐,我們的環境立法才能不斷產生火花。現在很多立法者過於功利,把法律當成沒有血肉的冰冷工具。立法是為了解燃眉之急,動不動就專門立法保護某個水域。各種各樣的法律法規層出不窮,不管法律之間的等級制度和條理性如何,更不用說認為這是否符合真正的法律精神。實際後果可能是更大的混亂。且不說功利主義的立法能否真正發揮作用,就算能遏制壹些眼前的問題,如果沒有長遠的眼光和思考,這種效力肯定也只是曇花壹現。但是現在我們太依賴法律了。是不是應該在立法之前考慮有沒有更好的辦法解決壹個問題,因為立法和守法的成本比人們想象的要大得多。我們的立法既要適應當前社會形勢的需要,又要通過法律的有效運行,讓我們相信法律的內在精神能夠引領我們走向幸福和美好。雖然中國現在面臨的環境問題非常嚴重,但這不是我們隨意立法的理由。壹個混亂無序的立法,只會導致日後無法收拾的混亂局面。條條大路通羅馬,法律不是唯壹的路。當妳認為只能訴諸法律的時候,這種對法律能否產生實際效果的恐懼和困惑,會吞噬妳的信仰。壹旦信仰動搖,壹切合法活動都將無根可循,不會煥發出真正的光彩。法律必須回歸人的生活世界,或者說生活方式和風格,以人的幸福生活為目的進行研究。也就是說,它必須超越經驗世界或世俗主義的局限性和時間性,努力在人類生命和某種永恒的精神世界之間建立聯系,承載人文意義,追問生命的意義,從而尋求意識和永恒。這種永恒的動力來自於法的精神。沒有信仰,我們還有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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