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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古羅馬法律體系對後來歐洲的貢獻

古羅馬法律體系

十二銅表法:是羅馬最古老的成文法匯編,制定於公元前5世紀中葉,表***12,總結了前壹階段的習慣法。

並為日後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涉及土地占有、債權、家庭、繼承、刑法、訴訟。

法律法規。

羅馬法的起源

君主制後期——習慣法

* * *民國時期——除十二銅表法外,來源為:1,人民會議制定的法律。

2.參議院通過的決議

3.行政長官公告

4、法學家的回答

* * *民國時期的人民議會有三種組織形式:

1,貴族會議

2.百人小組會議

3、平民會議

* * *參議院是中華民國最高政權機關。

民國時期,最高執政官在處理財產案件時所做的告示對羅馬私法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帝國時期,有兩個法學流派:1,普羅庫魯斯2和薩比努斯。

在羅馬帝國晚期,詔令以下列形式統治著法律體系。

1,聖旨(對全國的命令)

2.裁決(訴訟)

3.回答(回答)

4.說明(指令)

羅馬皇帝詔令的官方匯編-迪奧多西部法典。

國家法律百科全書(民法百科全書和羅馬法百科全書)包括

1,查士丁尼代碼

2.詹姆斯國王法的階梯(法律通論)(“公法是關於羅馬帝國政府的法律,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的法律”)

3.理論匯編

4.“新法律”

論羅馬法學家對公法和私法的劃分

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羅馬法分類的主要方法,也是羅馬法學家的首創。

前者包括宗教信仰、教士的法律地位和司法官員的權利義務。

後者主要指財產歸屬、債權、婚姻家庭、繼承等方面的規範。

五大法學家之壹的烏爾比安說:公法是與國家組織有關的法,私法是與個人利益有關的法。

這種分法理論流傳後世,並被現代法學繼承和發展。

狹義的成文法——人民會議通過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詔令。

廣義的——人大通過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朝廷的法令,地方官的通知,法學家的回答。

不成文法-習慣法

民法:是羅馬固有的法律,只適用於羅馬公民。除羅馬公民和被征服地區居民以外的外國人不受其保護。由於它形成於羅馬奴隸制經濟初期,所以具有內容原始、範圍狹窄、形式主義的特點。

萬民法:與民法對稱。指適用於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外國人與羅馬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

蓋尤斯-二分法-民法和自然法(包括所有民族的法律)

城市-三角學-民法,民法和自然法(由查士丁尼的法律階梯采用)

註意:它是羅馬成文法的來源之壹,是由高級官員頒布的強制性法規。其中,最高治安法官制定的關於處理財產案件的報告

它對羅馬私法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他們從實際案例出發,有針對性地調整新出現的關系。

提出辦案原則和方法,彌補法律規範的不足。

裁判官法:指由羅馬國家高級官員發布的通告和命令組成的法律。

羅馬法的結構體系(基本體系)——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人格退化”是羅馬法中限制主體權利能力的制度。按照這種制度,只有同時擁有自由、公民權和家庭權的自然人,才是擁有完全權利的主體,也就是完全人格。如果三權分立中的壹種或兩種喪失或改變,就會成為人格不完整的人,這在羅馬法中稱為“人格還原”。

人格權-自由、公民權和家庭權

自然人分為羅馬公民、拉丁人和外國人。

羅馬公民享有哪些權利?如何獲得公民身份?

羅馬公民享有民法規定的壹切權利,主要是公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私權(結婚權、財產權、遺囑能力、

上訴權等。)兩部分。獲得的途徑有:父母是公民、法律規定、人民會議或皇帝賞賜等。公元3世紀,皇帝頒布了壹項法令

該法令授予帝國所有自由人公民權。

奴隸在羅馬法中的地位

在法律上,奴隸不是自由人,不享有自由權。它們被視為財產和權利的客體。奴隸主可以隨意對待,買賣,懲罰。

奴隸,包括殺戮。在帝國時期,盡管奴隸進行了持續的反抗鬥爭,法律中也有壹些禁止虐待奴隸的規定,但是

奴隸無力的地位並沒有改變。

羅馬家庭制度

古羅馬家庭實行的是父權制(家長制),家庭是指家裏所有受父權制控制的人和事的總和,包括我的父親、妻子、孩子、

孫子、奴隸、牛、馬、土地等。我父親是資歷最高的男性。在早期,他享有對其成員和所有財產的管轄權。

並主宰權力。然而,隨著社會和法律的進步,家庭父權制逐漸受到限制,家庭成員的權力越來越大。進入帝國時期,家

父權制不僅僅是壹種權利,還承擔著壹定的義務,比如對直系親屬和下等親屬的法律支持,對嫁出去的女兒建立婚姻資本。

等待

羅馬法中已婚和未婚婚姻的區別

已婚婚姻:也叫正式婚姻,是按照民法的規定締結的婚姻。婚後,女人受夫權支配,身份和姓氏都與丈夫壹致。如果她的妻子不忠,她的丈夫可以殺了她。妻子的財產,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都屬於丈夫。孩子在家庭中也處於被動地位。

無夫權婚姻:又稱簡單婚姻,在帝國時期廣泛流行。婚姻的目的不再是基於家庭利益,而是完全轉變為夫妻。

在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結婚的條件是雙方同意,不拘泥於任何方式和禮儀。在夫妻關系中,丈夫對妻子沒有“夫權”。

妻子沒有服從丈夫的義務,夫妻在形式上處於同壹地位。

差異:

1.以結婚為目的,結婚權是為了維護家庭利益;無夫權婚姻是維護夫妻自身利益,必須雙方同意。

2.已婚婚姻涉及宗教和人事關系,將宗教活動與世俗生活混為壹談;沒有夫權的婚姻只涉及世俗生活。

3.已婚的妻子從屬於丈夫的權力和家庭父權,她的人身和財產都在我父親權力的控制之下;沒有夫權的婚姻,形式上的夫妻

在平等的基礎上,財產是分開的。

4.根據民法的規定完成結婚;沒有夫權的婚姻不需要形式。

羅馬法中物權的概念和類型

物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對物行使的權利。羅馬有五種物權:所有權、地役權(地役權、地役權)、地上權、

永佃權和擔保物權(信托、質押和抵押)分為物權和其他物權。當物權的標的物屬於權利人本人時,稱為物權。

物權(所有權)屬於他人,稱為他物權(其他)。

繼承制度的發展:廣義繼承-有限繼承

繼承方式:1,遺囑繼承(優先)2,法定繼承。

羅馬法中債務的成因

有四種,即合同、侵權(也稱私罪)、準合同、準侵權。起初只有合同和侵權兩種,但現實誕生了

生活中有很多行為不屬於合同和侵權行為,而是有權利和義務的。法學家將此類行為歸為“其他復雜原因”。

後來這些原因被明確分為準契約罪和準私罪。準合同是指當事人雖未締約,但有與締約相同的行為。

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等後果。準私犯是指與私犯相似但不在法定私犯範圍內的行為,如從宅走向公。

拋棄東西並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按照法律的階梯,有四種私人罪犯。

1,盜竊

2.強盜

3.私人對物犯罪

4.人身攻擊

準契約(Quasi-contract):古羅馬債權法中的壹個概念,指類似於契約的行為,但沒有契約,不是違法行為或錯誤行為,而是

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存在與締約行為相同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是否存在無因管理等。

程序法體系的發展:法律訴訟-程序訴訟-特別訴訟

論羅馬法中團體權利主體的形成

古羅馬沒有形成法人制度,也沒有產生法人的概念和術語。法律關系都是個人關系。當時雖有各種團體,但在法律上並不享有獨立人格。在* * *和時期,開始承認壹些特殊群體的享受。

獨立人格。在帝國時期,進壹步認為國家和地方行政區也具有權利主體的資格。後來隨著實際需要,出現了壹大批具有獨立人格的群體。

羅馬社會群體權利主體的產生有其多方面的基礎。總之,羅馬法中人格觀念的產生和演變是這壹制度產生的理論基礎,而簡單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和現實需要是這壹制度形成的物質條件。在此基礎上,羅馬法學家發表了許多有價值的結論,如:“群體具有獨立的人格”等。這些結論實際上已經涉及到法人概念的實質和法人的主要特征。

羅馬的組織分為社團和財團。前者是人的集合,如國家、地方政府、公益組織、私人利益組織;後者以財產為基礎,如寺院、慈善基金和待繼承的財產。

所有權形式的發展與羅馬法中統壹所有權觀念的形成

羅馬法中的所有權是物權的核心,是權利人可以直接對物行使的最完整的權利。隨著社會和法律的發展,羅馬法中的所有權形式經歷了壹個演變過程。民法的所有權最早出現。這種所有權的主體僅限於羅馬公民,客體主要是羅馬附近的土地、壹些被征服的地區、奴隸和牲畜等。轉讓必須通過必要的交易方式進行。由於這座城市

《民法》對公民所有權的主體、客體和取得方式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適用範圍比較狹窄,不能滿足頻繁的商業交往的需要,於是出現了壹種新的裁判官所有權形式。這種所有權是通過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實踐逐漸形成的。比如意大利境外被征服的土地屬於國家,私人只能占有、使用,不能處置,但後來最高裁判官給予了法律保護,並通過告示承認了這種所有權。此外,外國人不享有公民的所有權,但他們的財產

受到萬國公法的保護,從而形成萬國公法的所有權。公元3世紀,羅馬皇帝卡拉卡拉頒布敕令,將公民權擴展至帝國境內所有居民,外國人獲得公民權。至此,兩種所有權的主客體區別不復存在,於是演變為統壹所有權,出現了統壹無限制所有權的概念。

羅馬契約形式的發展和演變

契約是羅馬法中債務的主要原因之壹。

1.在羅馬早期,生活中流行的只有買賣貸款等幾種最常見的契約。這時,合同形式被稱為必要合同。本合同的訂立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形式,否則合同無效。

2.中國後期,隨著商品關系的發展,實質契約逐漸消失,出現了四種契約形式:實質契約、口頭契約、文件契約、協議契約。重大合同是指只有標的物發生轉移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果沒有交付標的物,即使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壹致,也不發生效力。屬於這種合同,主要有借款和寄托。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用某種語言訂立的合同。文書合同是在帳簿上公布時生效的合同。最後壹種類型的合意合同最受歡迎,簽署程序靈活簡單。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壹致,並能以善意、公平的原則履行,經濟生活中幾乎所有的重要合同都屬於這壹範疇,如買賣、租賃、合夥、預約等。

羅馬法對後世的影響

羅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雖然是奴隸制社會的法律,但它是以私有制和簡單商品經濟為基礎的,對保護私有制和簡單商品經濟的壹切重要關系都有明確詳細的規定。在法學家的努力和推動下,這壹法律體系完備、內容豐富、立法技術高超,並能適應社會變化的需要,不斷調整更新,使之更加完善。因此,它可以為私有財產的保護和商品經濟關系的調整提供現成的法律形式。其中包含的壹些原則,如私法範圍內自由人的平等地位、以雙方同意為契約的主要條件、所有權不受限制等,非常適合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社會的需要,這也是羅馬法能夠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的原因。

在中世紀,這種影響主要表現為羅馬法的復興。這場運動之後,許多西歐國家接受了羅馬法,當然程度不同。西歐國家的程度更大,而英國的程度要小得多。進入資本主義時期後,法國、德國等國家以羅馬法為基礎,結合本國實際情況,相繼制定了民法典,形成了民法體系。英國繼續受到羅馬法的影響,但並沒有完全接受羅馬法,只是借鑒了羅馬法的壹些原則和制度。通過西方國家的法律,羅馬法的影響擴展到亞洲、非洲、南北美洲的國家,包括日本和舊中國。因此,可以說羅馬法是壹部世界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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