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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當前經濟危機與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關系。

金融危機與金融交易新動向金融危機與法律

壹、亞洲金融危機的新動向:交易時間和空間的新觀點

目前亞洲正在經歷的金融危機與1929年發生的金融危機並不相同。60多年前,計算機還沒有進入金融交易領域。世界的聯系和互動遠沒有那麽深入和廣泛。現在,金融危機是壹場全球性的與信息技術和電子技術互動的危機。今天對金融交易的“時空觀”與以前不同。

從1961計算機進入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的第壹天起,從1960年底美國顧客開始使用設在大街上的銀行自動取款機的那壹天起,從20世紀60年代末第壹個消費者在加利福尼亞的超市裏用信用卡付賬的那壹天起,國際金融支付和交易領域開始悄然發生變化。今天,這種變化改變了西方壹代人的金錢觀念,而生活在發展中國家的人們可能還沒有意識到這種變化的意義,也沒有準備好面對它。

這種革命性的金融和相關的金融交易進入了壹個新的“時間”和新的“空間”。金融交易的形式也發生了變化,從“實”到“虛”,再發展到“超虛”交易。交易過程變得無紙化、無地點、無邊界、無時間限制。人們將會看到越來越少的紙幣和更多在電腦屏幕上閃爍的數字。“錢”變成了“看得見,摸不著”。因此,金融的定義也將被改寫。原來我們在定義“金融”的時候,表述為“資金的融通”。現在應該表述為“數據集成”。貨幣形態的變化是對傳統金融交易信用基礎的挑戰,也是對傳統模式環境下法律和監管機構的挑戰。所以今天的金融危機不能和1929的危機相提並論。這是壹場在新的時空環境下,以信息技術和電子技術為支撐的金融交易危機。

第二,現有的法律還在舊的時空觀念下,符合新的時空觀念的法律還沒有出現。

我們所熟悉的舊“時空概念”,是指超越傳統時空的新時空。傳統的金融交易是在壹個國家的“八小時”時間範圍內,在其“三維空間”的交易場所內進行的。這是時間和空間範圍內的傳統金融活動。法律和監管的模式也是適應這種傳統的時空。然而,國際金融交易現在已經發展成為壹種全新時空範圍內的活動。

“時空新概念”是壹個全新的概念。全世界的金融市場已經聯系在壹起,每天在“24小時”的時間範圍內,在全世界12時區的範圍內,不斷進行金融交易。電子交易市場越來越超越壹個國家的三維空間,交易在“第四空間”的計算機精神領域內進行。

無數臺計算機通過網絡連接在壹起,晝夜24小時跨越全球所有時區,形成全球重要大城市交易的聯動。“第四空間”中的交易場所是虛擬空間場所,是指由1和0“位”組成的數字空間。在這種電子虛擬精神下,金融交易可以任意跨越各個國家的邊界,進入任何壹個城市的開放資本市場,而不考慮任何語言、文化、會計制度、地理、種族,甚至政治和法律的差異。

“第四空間”就像地球上的四大洋連在壹起的水。金融交易就像四大洋水域流動的海水壹樣,在世界的四大洋裏自由流動,哪裏有利就去哪裏。面對第四空間的金融交易,傳統的法律和監管模式將如何正確?如果不能對應,法律和監管機構對金融危機的預警功能和危機後的調整功能就不會發生。

我們現有的法律仍然適用於舊的時空觀念,法律也有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自然人有國籍,但交易網絡上的“人”有“匿名性”。該國有領土、領空和領水。根據屬地原則,地方法院有權處理發生在中國的事情。然而,電子空間中的交易不是區域性的,而是“無國界的”。由於金融交易的全球化,在海外市場,也有可能投機另壹個國家的貨幣使其貶值或升值。當電子互聯網交易建立時,沒有金融中心。最初的國際金融中心是按地區劃分的。傳統的中心是紐約、倫敦、東京和香港。現在中心的定義變了。沒有中心,只有壹個網絡空間。世界上任何壹個地方都可以成為網站。只要有更多的投資者“訪問”網站,它就可以成為壹個重要的站點(中心)。目前國內法院無法對第四維度的交易行使管轄權,甚至對於國外固定地點的交易場所,國內法院也沒有管轄權。法律需要適應發展國際金融交易的新的時間和空間概念。

第三,金融信息已經成為壹個新的信息技術行業,是否掌握這個行業的技術有不同的競爭結果。

隨著金融交易中新的時空概念的發展,全球金融交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因為處理這些信息的量是巨大而復雜的。而且需要非常快速的處理。因此,金融領域出現了專門的公司,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分析和處理信息,預測和分析各種結果和發展趨勢。金融信息公司和金融信息產品已經發展成為壹個新的金融產業:“金融信息產業”。路透社、道瓊斯、華爾街日報、美林集團、高盛集團、摩根士丹利集團、第壹波士頓集團、所羅門兄弟集團和最新的美國彭博公司。公司可以提供全球金融市場的各種信息,也可以提供處理金融信息的各種軟件和設備,還可以提供傳遞這種信息的網絡。

這些公司掌握了全球金融信息源開發技術、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技術和分析技術、金融信息處理設備和軟件產品以及金融信息傳輸網絡技術。並且這些技術被整合到幾個新的學科中,比如“金融工程”和“金融數學”。在大學的經濟或管理學院開始了金融工程或金融數學方面的研究生教育和研究。這些新學科的出現是不可避免的。由於衍生金融產品的發展,計算衍生產品收益率的復雜公式不斷被數學家推導出來,然後被計算機專家制成計算機軟件,可以自動或半自動計算,代替人工計算。計算機軟件和數學公式的結合使金融交易電子化和自動化。任何匯率或利率的微小差異,任何市場匯率與官方聯系匯率的微小差異,如果妳投入巨額資金進行投機,都會形成客觀利潤。由於國際金融投機,市場上許多投機者甚至大眾投資者紛紛效仿。最後,市場上的每個人都可能成為投機者。如果人人都參與投機,任何政府或國際組織都無法依靠法律來應對。

因此,世界上各個國家和公司可以分為兩類:壹是掌握新金融信息技術的公司和不掌握的公司。第二是掌握新金融信息技術的國家和不掌握的國家。兩者不在壹個層次,在國際勾兌交易中地位不平等。前者無法與後者競爭。比如美國在海灣戰爭中取得了勝利,決定勝利的因素有很多,但是把電子高科技運用到現代空戰中的因素給世界各國人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國際金融交易也是如此。

四、國際金融交易的泡沫與真實的法律處理的區別。

衍生金融產品造成了金融市場的巨大泡沫,金融泡沫脫離實體經濟迅速膨脹。而法律是實體經濟的產物。面對金融泡沫的虛擬經濟,采用法律和現實的經濟處理方法,在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很大的不適應性。

根據巴塞爾國際清算銀行對65,438+0個國家的67家銀行和65,438+02家證券公司的調查,金融機構持有的衍生合約總值在65,438+0995年末約為64萬億美元,是當年全球實體經濟總值的兩倍多。1997年初,僅美國商業銀行持有的衍生合約總值就達到26萬億美元,是當時美國GNP的3倍多。歐洲和日本的銀行持有的衍生合約總值也超過其資產的5-10倍和這些機構凈資產的100-500倍。從現有的法律概念來看,全世界的金融機構理論上都已經破產了!實際上,潛在的破產風險越來越大,已經超出了法律制度的控制範圍。美國金融危機分析師喬納森·特南鮑姆(Jonathan Tenenbaum)在其論文《世界金融體系崩潰的歷史過程》中指出,“首先,衍生品交易泡沫的巨大規模和快速增長是建立在高比例‘金融杠桿’的力量基礎上的。後者可以使壹定數量的票面資產成為涉及多次票面資產的衍生合約的基礎。第二,抽象的“零和”在個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中並不存在。正如巴林銀行和其他機構的破產所表明的那樣,這些‘玩家’很可能因為損失數倍於其總資產而突然破產。”因此,他認為“衍生品合約市場的平衡非常微妙,哪怕是壹點點的脫節或錯位都會引起連鎖反應,並迅速達到任何國家或國家聯盟都無法控制的地步。”

我們現有的法律都是以實體經濟為基礎的,無論是物權法還是債權法,無論是公司法還是破產法,都是以實體經濟價值為基礎的。而大規模發達的衍生金融產品交易合同,雖然形式上是合同,但內容上是虛擬的,沒有實體經濟作為物質基礎。壹旦合同無法履行,後果就是實體經濟的待遇:實體經濟破產。從衍生合約的價值來看,全世界實體經濟的總和不低於衍生合約的三分之壹或二分之壹。全世界的物質經濟都破產了,也不值衍生合約的價值了。那麽,在此基礎上的法律如何執行契約,又如何讓世界的實體經濟破產呢?因此,衍生金融交易契約不同於真實的金融基礎,前者是虛擬的數字,後者是真實的經濟。法律只能以現實經濟為基礎,現實經濟補償只能彌補現實合同,而不能彌補虛擬合同。

面對亞洲金融危機,中國的法律工作者和金融工作者吸取了非常寶貴的經驗和教訓。擺在我們面前的只有兩個選擇:壹是建立全球或區域性的新金融體系和法律秩序。新秩序不應讓虛擬金融交易離該地區的實體經濟太遠。新的金融體系和法律秩序最有可能從地區層面開始。例如,亞洲和歐洲的區域金融系統。新的金融體系需要強有力的法律來維護。已經在歐洲創造的“歐元”,1999 65438+10月1,將投入使用。亞洲呢?亞洲是否應該聯合起來建立“亞元”?第二,讓它的虛擬衍生金融合約無限發展,讓它在沒有實體經濟基礎的情況下發展。可以預見,如果這樣發展下去,衍生交易合約的發展足以讓現有的金融體系崩潰,讓現有的法律體系處於無序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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