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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法律關系的分類。

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壹種特殊的權利義務關系。換言之,法律關系是指由法律規範調整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關系是以法律為前提的社會關系。沒有法律規定,就不可能形成相應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社會關系。當法律關系受到損害時,國家會運用強制力予以糾正或恢復。

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構成,即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是指參與法律關系並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即在法律關系中,特定權利的持有人和特定義務的承擔者。在每壹種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數量是不同的,壹般屬於相應的兩方:壹方是權利的持有人,成為權利人;另壹方是債務人,成為債務人。

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可以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這裏的公民不僅指中國公民,還包括在中國居住或經營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這主要包括三類:壹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二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政黨和社會組織。這些機構和組織主體壹般都能成為法律上的“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涉及憲法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的機構和組織),也包括私法人(涉及民事或商事法律關系的機構和組織)。我國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視其所參與的法律關系的性質而定。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作為壹個整體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例如,作為主權者,國家是國際公法關系的主體,可以成為對外貿易關系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在國內法中,國家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比較特殊,有別於普通公民和法人。國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參與國內法律關系(如發行國庫券),但大多數情況下,國家機關或授權組織是作為代表參與法律關系的。

4.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社會組織,基於我國的有關法律和我國與有關國家的簽證條約,也可以成為我國某些法律關系的主體。

5、合夥。

法律關系的內容

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獨特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於道德行為的最明顯標誌,是法與法之間關系的核心。

權利和義務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根據權利義務所體現的社會內容的重要性,即其在權利義務體系中的地位、作用和社會價值,權利義務可分為基本權利義務和普通權利義務。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人民根本利益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體現,是人民社會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現,是人民利益在日常生活中的反映。

根據權利義務適用範圍的不同,權利義務可分為壹般權利義務和特殊權利義務。壹般權利又稱抽象權利,以壹般權利人為主體,沒有特定的權利人。壹般義務的主體是每個人,每個義務人沒有對應的特定權利人。壹般義務通常不是積極的作為,而是消極的不作為。特殊權利也稱特定權利,其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也有特定的義務人。特殊義務是指特定義務人的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

根據權利義務主體的不同,可分為民事權利義務、集體權利義務、國家權利義務(權力義務)和人為權利義務(人權)。此外,根據部門法的劃分,我們還可以將權利義務分為民事權利義務、訴訟權利義務等等。

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它是法律關系的要素之壹。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壹個歷史概念。隨著社會歷史的不斷發展,其範圍、形式和類型也在不斷變化。總的來說,由於權利義務種類的不斷豐富,法律關系的範圍和對象種類有擴大和增加的趨勢。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類:

1.事情。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受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生產生活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可以是自然的東西,也可以是產品;它可以是活的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的動物。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與物在物理意義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還具有法律屬性。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要得到法律的認可。第二,要被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能被認識和控制的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第三,能給人帶來壹些物質利益,有經濟價值。第四,必須獨立。不可分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梁的結構、房屋的門窗等)不能脫離主客體,因此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而存在。至於什麽可以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什麽可以作為法律關系,應該由法律規定。在我國,大多數自然的、生產性的東西都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但是,以下幾種東西是不允許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法關系的客體的:(1)海洋、山川、河流、空氣等對人類公共的或國家專有的東西;(2)文物;(3)軍事設施和武器(槍支、彈藥等。);(4)對人類有害的東西(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

2.這個人。人體是由各種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既是人類的物質形態,也是人類精神利益的體現。現代社會,隨著現代科技和醫學的發展,出現了大量的輸血、植皮、器官移植、取精等現象。與此同時,這種交易及其合同也應運而生,由此帶來了壹系列法律問題。這樣,人不僅是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人的載體,也是壹定範圍內法律關系的客體。但需要註意的是:首先,活人的(整個)身體在法律上不能被視為“物”,也不能成為財產權、債權、繼承權的客體。禁止任何人(包括他自己)將全身作為“物”參與有償的經濟和法律活動,不得轉讓或買賣。拐賣人口、買賣婚姻是法律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二,權利人不得在自己的人身上從事違法或者不雅的活動,不得虐待自己的人身,不得修煉自己的個人和人格。比如賣淫、自殺、自殘都是違法的,或者至少是法律不鼓勵的。第三,人身權利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越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非法強行對他人行使權利。例如,有監護權的父母不應虐待未成年子女。

人身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膚等)的法律性質。)是個復雜的問題。是屬於人還是法律上的“物”,不能壹概而論。應該從三個方面來分析:當人體的部分還沒有從人體整體中分離出來的時候,就屬於人體本身;當人體的壹部分自然脫離身體,成為脫離身體的外物時,也可視為法律上的“物”;當該部分被植入另壹個人的身體時,它就是另壹個人身體的組成部分。

3.精神產品。精神產品是人的思維通過壹些物體(如書、磚、紙、片、盤)或大腦記錄和流通的結果。精神產品不同於有形的事物,其價值和收益在於事物所承載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誌(符號)等精神文化。同時又不同於人的主觀心理活動本身,是心理活動的物化和固定化。精神產品屬於無形財富。西方學者稱之為“無形”。中國法律界通常稱之為“智力成果”或“無形財產”。

4.行為。這種對象通常發生在債務中。例如,合同的對象是行為。合同簽訂後,當事人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這種履行義務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合同的客體。這意味著行為不同於行為的結果。比如合同(制作訴訟)的結果是訴訟,但合同的客體是合同,即完成訴訟的行為,行為的結果只能稱為標的物。雖然主語比主語多了壹個字,但意思卻相去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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