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_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老年人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優惠服務。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優待服務工作的領導,將老年人優待服務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措施提高優待服務水平。
優待老年人所需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民政部門應當做好老年人優待服務的組織、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
養老機構負責老年人優待服務的具體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體育、文物、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老年人優待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履行為老年人優待和服務的社會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和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為老年人提供多種形式的優惠服務。
第六條_縣級養老機構為本行政區域內戶籍65周歲以上老年人申領陜西省優待證,完善優惠服務措施,做好老年人優惠服務工作。
村(居)委會應當及時對符合辦理《陜西省老年人關愛卡》條件的老年人進行登記,並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匯總後,報縣級老齡工作機構;縣級老齡工作機構審核後,統壹發放《陜西省老年人關愛卡》。
辦理《陜西省老年人優待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7條_機場、車站、碼頭等。應當設立老年人購票專用窗口,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設立老年人專用座位。
第八條機場、車站、碼頭、金融機構、醫療機構、公園、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博物館、紀念館等與老年人優待服務有關的單位,應當設立老年人優待服務標誌,明示優待服務內容,履行優待服務義務。
第九條_持有《陜西省老年人優待證》,享受以下優惠服務:
(壹)免費進入公園、旅遊景點、風景區、博物館、紀念館等。;
(二)免費使用公共廁所;
(三)就醫時,應當優先辦理掛號、檢查和化驗;
(4)每年壹次免費健康管理服務;
(五)優先購買機票、旅遊車票;
(六)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相關優惠服務;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優惠服務。
第十條_政府對70歲以上的老年人給予壹定的生活和保健補貼。
老年人生活保健補貼所需資金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承擔,分擔比例另行規定。
第十壹條_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基層法律服務組織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優先提供法律服務。
鼓勵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減免老年人法律咨詢服務費。
第十二條外省(市、區)老年人憑戶籍所在地發放的優待證享受與本省老年人同等的優待服務,本辦法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_《陜西省老年人優待證》由省老年機構代表省人民政府統壹印制。
第十四條_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老年人生活保健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並依法處理。
第十五_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或者老齡工作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_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體育、文物、旅遊等有關部門不履行老年人優待相關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_財政、民政和老齡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克扣老年人生活保健補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_本辦法中的年齡規定均包括本數。
第十九_本辦法自201年5月65438日起施行。2005年9月30日陜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陜西省老年人優待辦法》(陜〔2005〕31號)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條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享受發展成果。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了全國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