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有效身份證件。
2、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卡或社會保障卡
3.上海銀行醫保身份證或帶有銀聯標識的銀行借記卡。
4.詳情如下:
(1)申請報銷門急診醫療費用,還應攜帶門診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急診醫療費用專用收據、相關病史資料及復印件、急診附頁、門急診診療記錄簿復印件(本市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卡掛失的,還需要提供《醫保卡掛失通知書》。
(2)申請報銷急診觀察室住院觀察費用,被保險人還應提供醫療費用專用收據、住院期間醫療費用清單(急診觀察室觀察醫療費用清單)及復印件、出院小結及復印件。
(3)申請零星報銷重疾門診醫療費用的,被保險人還應提供門診醫療費用專用收據、疾病診斷證明及復印件、相關檢查報告及復印件。
5、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6.委托他人辦理的,還必須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實施,發揚工人階級團結友愛互助的光榮傳統,切實幫助因病住院的退休職工減輕自身醫療費用的經濟負擔,使其安心養病,早日康復。作為本市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特制定《上海市退休職工補充醫療互助計劃》(以下簡稱計劃)。
安全對象
第壹
1,投保單位和團體
凡屬於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退休職工,均可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原單位退休管理會議的組織和小組,在本計劃中參保,並在上海市職工保障互助協會辦理參保手續。參保人數不得低於本單位退休職工總數的75%(以社保中心提供的退休職工人數信息為準)。享受退休醫療保險待遇的在職職工都應該參加這個計劃。
2.社區保險
納入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社會退休人員,以及其他符合社區參保條件的退休職工,可於每年6月到本市各社區(街道、鎮)工會服務點辦理參保手續。
保險程序
第二條投保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和團體投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完整填寫《申請表》並加蓋公章;
(2)電腦光盤(無需附打印清單)或u盤(包括序號、姓名、身份證號、保額四個字段,享受保額的被保險人應在保額字段寫“是”)。為減輕參保單位的工作量,提高參保信息的準確性,參保單位可在保險到期時從協會網站下載上壹次參保清單(網址:),在清單上加減當前參保清單後制作成電腦光盤或u盤;
(3)《在職職工住院補充醫療互助計劃保險單》或《綜合補充醫療及意外互助計劃保險單》;
(4)下列付款憑證之壹:①加蓋銀行印鑒的貸記憑證或現金匯款單復印件;(2)單位網上銀行支付憑證打印件。
2、社區參保人員應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本人《養老金核實表》及社保中心印制的其他相關證明或《退休證》、《離職證》之壹。
第三條參保時間
1,投保單位和團體
自參保之日起10天後,參保單位可不再為未參保退休職工辦理參保手續(新退休職工除外,但應提供《新退休職工養老金核定表》,且必須在辦理完退休手續後2個月內參保)。
2、社區參保對象
社區參保對象須於每年6月到本市各社區(街道、鎮)工會服務點辦理參保手續(無單位的新增社會退休人員可在辦理退休手續後2個月內參保,但需提供《養老金核驗表》)。
擔保費
第四條安全費用繳納標準:
1,單位團體保險繳費標準
單位和團體參保繳費標準為207元/人(未參加“在職職工住院補充醫療互助保障計劃”或“綜合補充醫療和意外互助保障計劃”的單位繳費標準為222元/人)。
2、社區參保對象繳費標準
所有社區參保人員應在2013年6月或退休後壹年內加入社區。2014年6月起首次參保或續保中斷後參保的,按不同繳費標準收取(新退休人員除外)。支付標準如下:
(1)2013年6月前退休的退休人員2013年6月參保,2013年6月後壹年內首次退休的新退休人員按繳費當年公布的繳費標準收取,次年起按續保當年公布的繳費標準收取。
(2)自2014起,以下三類人員首次參保或中斷續保後,按繳費當年公布的繳費標準的相應倍數收取:
(1)2013年6月前退休的,2065 438+03年6月後首次投保;
②2065438+2003年6月以後各年新退休人員,退休壹年內6月未參保,以後首次參保。
上述兩類人員的繳費金額按以下公式收取:
首次支付標準=支付當年公布的支付標準×(1+n1)
註:n1是指從2013開始計算的無保險退休後的年份,從1開始計算,超過3年的全部按3年計算;次年起,按照續保當年公布的繳費標準收取。
③已參保但未按時續保的退休人員,其繳費金額按以下公式收取:
第壹年的繳費標準=繳費當年公布的繳費標準×(1+n2)
註:n2指上次續保中斷的2013年至本次參保的年份,從1開始,超過3年的均按3年計;次年起,按照續保當年公布的繳費標準收取。
社區參保對象繳費標準為222元/人。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障期內只能參加1份。多余的復印件視為無效。
保證期
第六條
1,投保單位和團體
保證期間為65,438+0年,自第二天0: 00至第壹次交納保險費並交齊符合條件的保險資料時保證期滿日24: 00止。期滿後另行辦理續保手續(見本方案第十四條)。
2、社區參保對象
保證期為1年或1年內:
(1)6月投保:保障期為1年,自當年6月2日0時起至次年6月1日24時止。
(2)新退休的社會人員在退休後2個月內首次參保的,保障期限為自當月2日零時起至1年6月24時止。
每年6月辦理續保手續(見本方案第十四條)。
保障責任
第七條本預案的保障責任範圍為在本市醫療保險部門認定的醫院就診的以下四種情況:
1,住院;
2、按住院標準結算在急診觀察室(以下簡稱急診觀察室)進行觀察治療的醫療費用;
3、門診大病(見附件,下同)治療;
4.家庭病床治療。
第八條首次或中斷後實行30天免檢期。豁免期結束後,協會將支付個人的醫療費用(包括門診重疾分類;不包括住院起付標準以內的醫療費用和住院及家庭病床分類的醫療費用;不包括自費費用。下同)分別按壹定比例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九條住院治療、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家庭病床治療的補充醫療保障支付標準:
1.對於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協會將支付醫療費用的60%作為補充醫療保障基金。
2.對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補充基金範圍內屬於個人自費的醫療費用,協會支付70%的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十條門診治療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支付標準:
大病門診醫療費用,屬於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範圍內的個人自負部分,按費用的50%由補充醫療保障基金支付。
第十壹條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
保障期內,被保險人補充醫療保障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4萬元。
當累計最高賠付額達到時,擔保責任終止。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豁免期內未完成治療或保障期屆滿(即醫院未結清醫療費用)的,治療結束後,社會將豁免期後、保障期內天數占治療總天數的比例乘以個人醫療費用,並按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障期屆滿時尚未結束待遇,但在保障期屆滿後10天內繼續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障基金按各自保障期支付。
第十三條保證責任於保證期間屆滿時終止。
第十四條
1.單位或團體投保的被保險人,應在保險期間屆滿之日起10日內續保。保險起保日期與上期相同,取消30天的免責期(新投保人除外)。保障期滿後10天的後續保險視為首保,仍需30天的免責期。
2.社區參保參保截止日期為1年6月,參保人必須在6月份到工會服務點辦理續保手續(如果已經辦理了代扣手續,保險到賬後生效,本人無需辦理續保手續。未領取的,應在當年6月份繳納現金續保,次年繼續扣繳,不辦理續保手續。)。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下列情況,協會將不負責支付補充醫療保險費:
1,被保險人在參保前或參保後30天內開始治療時豁免期內的醫療費用;
2.保障期滿後未結算且未續保的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保障期內治療天數的;
3.工傷和職業病的醫療費用;
4、住院起付標準以內的醫療費用和住院、家庭病床費用自理;
5、不屬於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個人醫療費用;
6.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的各種欺騙、欺詐行為。
第十六條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有第十五條第六項所列行為之壹者,本會即終止其保障責任。
補充醫療保障基金的申請和支付
第十七條申請補充醫療保險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醫療互助金繳納申請表》;
2.憑醫保憑證就醫的住院醫療費用專用收據原件(“門診大病”不需要提供專用收據原件),零星報銷須提供本市醫保部門認可的外地醫保事務中心出具的相關醫療費用對賬單原件及明細清單和醫療費用專用收據復印件;
3.因各種原因住院的尿毒癥患者需提供出院小結(其他患者無需提供);門診重疾須提供門診重疾收據;家庭病床須提供建床和撤床證明;
4.申請繳費需要提供被保險人在上海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行、上海農村商業銀行或中國建設銀行的養老金賬戶復印件。除上述養老金賬戶外,被保險人還可提供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上海分行活期儲蓄存折賬戶復印件,上海銀行或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分行借記卡及活期儲蓄存折賬戶復印件。
第十八條參保人應在醫院或本市各區(縣)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含本市醫療保險部門認可的外地醫療保險服務中心)開具醫療費用專用收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各社區(街道、鎮)工會服務點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本會收到手續完備的被保險人申請後,將在30日內核實後,將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劃入被保險人提供的相關銀行賬戶。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自醫療費用專用收據開具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向本會申請繳納補充醫療保障基金的權利,將喪失。
信息變化
第二十壹條
1,單位保險信息變更
如果基本信息(姓名、地址、郵編、聯系人和電話號碼等。)報名後單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後15天內書面通知我會客服部。未書面通知的,按照原聯系人或聯系地址發送相關通知,視為已送達參保單位。
2、社區參保信息變更
如果個人信息(聯系地址、電話號碼等。)的社區參保人員參保後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到社區(街道、鎮)工會服務點辦理信息變更手續。未辦理信息變更手續者,將無法按原聯系方式聯系,由此造成的壹切後果自行承擔。
其他的
第二十二條協會對擔保費進行專項核算,擔保費的運作、結算和管理受理事會領導和監事會監督。根據上壹年度實際繳費情況、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施辦法的變化以及政府和有關部門補貼的變化,協會將據此決定下壹年度保障費的收費標準和補充醫療保障基金的繳納比例。自2014起,保費每兩年調整壹次。
補充條款
第二十三條本預案範圍內的門診大病治療是指納入醫療保險門診大病治療的範圍:
1,腎移植術後尿毒癥透析及抗排斥治療;
2、享受大病醫療保險門診待遇的精神病患者;
3.享受醫保門診大病醫療期間的化療(含內分泌特異性抗腫瘤治療)、放療、同位素抗腫瘤治療、介入性抗腫瘤治療、中藥抗腫瘤治療及惡性腫瘤必要的相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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