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李昌鑒摘要:經濟法是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其產生和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本文從分析經濟法產生的不同觀點入手,闡述了古今中外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軌跡,對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經濟、政治和思想歷史條件進行了必要的分析,進而指出了經濟法發展的新趨勢。關鍵詞: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條件和新趨勢。任何部門法的產生和發展都需要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等主客觀條件。這些條件,特別是反映壹定經濟關系的經濟基礎,對部門法的形成和發展起著重要作用。作為法律部門,經濟法也不例外。因此,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必須從經濟關系的學習和研究入手,從經濟法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基礎引出經濟法的產生,確定經濟法領域的許多基本理論和實踐問題,從而科學地揭示經濟法發展的規律,促進經濟法的不斷完善和經濟法的不斷發展。壹、對經濟法產生的不同看法經濟法是什麽時候產生的?回答這個問題,國內外法學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1)經濟法是隨著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稱為“同時性”。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經濟法是國家以法律強制手段管理社會經濟的壹種方式,是階級社會最古老的法律的組成部分。當人類進入階級社會,隨著國家和法律的出現,經濟法也隨之產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被納入“萬法合壹”的法律[1]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經濟法與其他法律並存。只是到了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經濟法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地位越來越突出,形成了更豐富、更全面的經濟法部門。也有學者認為,無論在奴隸國家、封建國家、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都有自己的經濟規律。經濟法作為壹個法律部門起源於古代社會。[2]其實這些認識或多或少都有壹定的合理性,至少可以提醒人們,古代社會的法律中存在著關於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現象,但絕不會產生我們所說的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正如有學者所言,在法律形成初期,沒有部門法的劃分,而是壹種“諸法合壹,刑民不分”的狀態,更不可能有今天所謂的經濟法。奴隸制國家巴比倫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和我國夏商周秦法律中關於土地、水利、貿易、稅收的規定,不構成經濟法的法律部門。[3] (2)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壹定歷史時期,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後的產物。這就是所謂的“階段論”。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經濟法不等於經濟立法、經濟法規和經濟法。經濟的法律調整是經濟立法。經濟法規源遠流長,是史前社會末期以來任何社會和國家不可或缺的控制和運行機制。經濟法是20世紀新興的法律部門,是經濟社會社會化達到較高水平後,國家權力直接參與生產和流通的產物。雖然經濟的法律調整伴隨著國家,但有了經濟的法律調整,就不壹定有經濟法。經濟法產生和存在的壹個重要前提是在壹個國家和社會中將法律劃分為部門,其中壹個部門叫做“經濟法”。[4]從這個角度看,經濟法產生的壹般基礎和條件是:當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被動地或自覺地承擔起組織和協調經濟的職能,國家對經濟的調節以法治為基礎,形成了相應的經濟法理論。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當這些基礎和條件尚未出現時,經濟法是不可能產生的。[5]所謂壹定的歷史階段,就是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進入壟斷階段的時代。[6]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19年底和20世紀初走向壟斷和社會化階段,生產資料和經濟實力不斷集中,產生壟斷集團,制約和惡化了競爭環境。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幹預,從而形成了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現象,產生了新的部門法——經濟法。從實證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形式經濟法(稱之為“經濟法”的法律現象)還是實體經濟法(反映國家權力幹預和協調經濟活動的法律現象),都是在19世紀末之後密集出現的,也就是說,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劃分應該始於19世紀。因此,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的觀點具有歷史合理性。我們可以說,作為壹種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現象,可以追溯到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法結合”時期,而經濟法作為壹個法律部門,則是人類社會進入資本主義社會,特別是壟斷資本主義社會的東西。[7]也有學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形成需要形成相應的理論或學說,並在相應的程度上為學術界和社會所接受。在分析經濟法產生的主觀條件時,他們闡述了“經濟法”壹詞的提出和使用;他們在分析經濟法產生的客觀條件時,強調經濟集中和壟斷是經濟法產生的內在原因。[8]二、對經濟法產生的兩種不同觀點的評價在評價之前,有必要指出經濟法、經濟法規範和經濟法是內涵不同的概念;我們有必要明確經濟法規範的產生、經濟法的制定和經濟法部門的形成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經濟法部門是由經濟法規範構成的,經濟法規範中有相當壹部分是以經濟法為代表的。但嚴格來說,我們不能把經濟法的產生理解為經濟法規範的產生或經濟法的制定。不能把壹個或某些經濟法律規範等同於經濟法,也不能把經濟法或經濟法當作經濟法。只有相當壹部分經濟法律規範是經濟法。從這個意義上說,“經濟法”是指作為部門法意義上的* *的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因此,將經濟法的產生理解為經濟法法律部門的形成是正確的。[9]我們還應該明確,經濟法律規範起源於古代社會,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產生晚於經濟法律規範,經濟法的產生早於經濟法。基於上述認識,我們認為“同時性”是錯誤的,它抹殺了經濟法規範與經濟法的界限,將經濟法的產生等同於經濟法規範的產生。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三。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軌跡(壹)古代經濟法律規範的產生和發展我們說古代經濟法律規範,壹般是指包括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經濟法律規範在內的社會經濟法律規範,也可稱為前資本主義經濟法律規範。奴隸制的社會經濟和法律規範最早出現在與奴隸制有關的巴比倫國家。早在公元前18世紀,巴比倫奴隸制國家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就規定了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和對土地的法律保護。《漢謨拉比法典》還規定了農業、商業、質量、金融和稅收等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中國的“天之下,豈是王之地,領導之地,豈是王之臣”,反映了西周奴隸制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規定。西周中後期,也有土地流轉活動。中國自夏朝以來就有征收貢品的制度。商朝時公有土地收入上交國家,西周時按礦田畝征稅。西周時期的財政支出也實行量入為出,專款專用,這都反映了我國奴隸制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存在。楔形文字法和漢謨拉比法典是奴隸制經濟法律規範的典型代表。封建社會的經濟和法律規範長期存在。羅馬法及其復興在其產生過程中起到了壹定的作用。西歐封建社會從5世紀羅馬帝國滅亡到18世紀,歷時1300多年。中國的封建社會從春秋戰國開始,壹般延續了兩千多年。此時中國的《唐律》和《大明法》是其典型代表,它們都有調整經濟關系的詳細法律規定。秦簡《金布律》中,出售的商品必須標明價格,秦簡《田律》中,“樹木生長於春、二月,不得砍伐;春季幹旱時需要用水,水路不要堵塞;不要采摘新發芽的植物;不要捕捉幼小的動物和小鳥;不要設置陷阱和網來捕捉鳥類和動物;”不要毒魚毒龜”,漢代對外貿易的發展,明代禁止私采金、銀、銅、鉛、錫、水銀礦,唐代以戶稅、地方稅為主的“兩稅法”和“按各項支出總額控制人”,明代中央和地方的分級管理,征收結算制度,財政監督制度和預算制度。前資本主義經濟法律規範的特點是:反映奴隸主和封建領主的意誌,公開維護等級特權,在協調國家經濟運行中主要使用直接手段,經濟法律規範主要表現為“諸法合壹”的法典。【10】(二)烏托邦式生產者的經濟法思想及其意義18世紀法國著名的烏托邦式生產者代表人物之壹莫雷裏在1755年發表了壹部學術巨著——《自然法典》,體現了他對未來公有制社會的理想。在該書第四章“依自然意旨的法律藍圖”中,作者稱之為“法律草案”,共包括12條法律,117條條文。其中,第二類法律是“分配法或經濟法”,有12條規則。根據目前的資料,這是“經濟法”壹詞最早出現的地方。在莫瑞裏看來,未來社會的產品不會被買賣和交換,而是通過分配給公民。”所有的產品都應該計算在內,它們的數量應該與每個城市的市民數量或者使用它們的人數相適應。這些產品中可以保存的物品按照同樣的規則公開分配,如有剩余則保留“[11]。莫雷利在產品(財產)分配規則的意義上使用“經濟法”,並用它來表達他理想的未來社會的法律規範。[12]19 20世紀30-40年代法國空想* * *資本主義的著名代表人物之壹德薩米斯,在1842-1843出版的《公法》壹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的概念,並發展了莫雷利。莫雷利在公元18世紀提出的“經濟法”概念是以空想的資本主義社會公有制為基礎的。時至今日,“經濟法”的含義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仍然對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概念的形成產生了影響。這種影響不僅表現為“經濟法”概念的外殼,更重要的是,人們拓展了烏托邦式生產者的國家幹預經濟生活的萌芽理念,並將其作為基於實體經濟的現代經濟法概念的合理內核。[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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