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是指社會對人的價值的認可,是人區別於動物的觀念、道德、政治和法律標準。它包含許多含義,如“它是人權”、“它是人權”、“它是人權”、“它是有尊嚴的人權”1。從人權的萌芽、人權的思想、18世紀人權理論的初步確立,到全球化背景下人權的發展,無不展現出人權問題耀眼的光芒。在全球化背景下,尊重和保障人權已成為當代世界政治發展的主題,也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應有之義。在現代國家,並不是所有的人權都被法律化了,但人權事業的發展以其輝煌的成就表明,人權和與人權有關的權利都應該由法律規定。憲法歷來被視為人權的保障,人權的保障和實現離不開壹個活的、公認的憲法規定和制度。列寧說:“憲法是壹張寫滿人民權利的紙”,在今天仍有積極意義。憲法以保障人權為核心,規定了與人權密切相關的基本人權的內容和實現方式。壹部活的、公認的憲法是憲政的前提。現代民主國家崇尚憲政,中國也致力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政。在憲法環境下,人權保障也有歸屬感。憲政的實施為人權提供了保障。中國現行憲法在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人權的內容和保障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以憲法為基礎的中國特色人權保障體系初步建成。但是,作為人權保障的憲法基礎,仍有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亟待完善。因此,了解憲法的人權保障功能,培養公民良好的憲法意識,完善憲法制度,對於促進我國人權事業的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壹、憲法和人權保護的歷史淵源
追溯人權發展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理念期和制度期。概念時期的人權早在奴隸社會就已經產生。"作為壹項制度性人權,它是在資產階級國家建立之後才出現的."在人權制度的形成過程中,憲法的產生和發展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17和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的壹大成果就是現代意義上的憲法,它被視為國家的最高法律,在所有法律部門中起著主導作用。近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借助憲法將自己反封建鬥爭的成果,特別是人權,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下來,實現了人類的壹次大解放。
西方國家的公民基於其文化特有的黑暗意識,對權利充滿渴望和追求。文藝復興時期,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偉大思想家大力倡導“天賦人權”、“三權分立”等思想,直接引發了西方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這些代表自由、民主、平等、人權的憲政理念被寫入憲法,現代民主憲政由此發端。
隨著資本主義的對外擴張,資產階級的憲政觀念已經滲透到世界各地,資產階級所確立的人權思想和原則也已經被普遍接受。在落後國家的憲政和憲法修正案中,雖然發展背景、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民族文化等各不相同,但都把人權作為本國憲政的價值追求。二戰後,世界各國人民飽受戰爭創傷,那些踐踏人權的犯罪行為為廣大民眾所不齒。人們期待著找回失去的記憶,他們的心中充滿了對人權的渴望。正是在這種形勢下,各國都在大力推進憲政,完善憲法,不斷豐富人權的內容,強化人權的保障機制。20世紀70年代以後,傳統的人權憲法理論受到了挑戰。第20屆和第41屆聯合國大會分別通過了發展權決議(1979)和發展權宣言(1986),規定發展權也是壹項人權。從這個角度看,人權理論的發展與社會進步密切相關。憲政為人權提供保障,並不意味著憲法“死亡”。憲法作為憲政的基礎,應當隨著人權的發展逐步吸收新的人權理念,從而為保護人權提供更好的憲法保障制度。
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中國憲法所體現的人權保障並不是內生的。中國是壹個沒有人權意識和自由民主傳統的國家。中國人的思想受制於儒家思想兩千多年。每個人心裏或多或少都有壹個“主體”思想。對權力的冷漠和對權力的貪婪和崇拜構成了中國人(至少是近代以前的中國人)的思維模式。“人權”是壹個完全西化的詞。1917新文化運動之後,中國有少數人開始探索民主、自由、科技。新中國第壹部憲法——1954憲法對基本人權有明確規定。這部憲法體現了社會主義和人民主權的原則,規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並賦予公民廣泛的權利和自由。但由於極左路線的影響,這部憲法的實施從50年代開始遭到破壞,甚至在文革中被束之高閣。在50年的動亂中,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遭到破壞,1975憲法中只有兩條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1975憲法是大倒退,是新中國四部憲法中最壞的壹部。61978憲法(過渡憲法)受當時歷史條件限制,僅12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現行憲法是在思考過去、現在和未來,總結歷史經驗教訓,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和法制建設的基礎上產生的。該部的章程已經過多次修訂,對人權的保護正在逐步加強。但是,完善人權保障的憲法基礎不是壹蹴而就的,亟待憲法的完善、制度的建設、法制環境的改善、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
2.中國人權保障的憲法基礎分析
“承認和保障人權是憲政的核心價值和主要功能。所謂憲政,簡單來說就是用憲法確認和保障人權,制約公權力。”以憲法的形式確認和保障人權是現代民主、憲政和法治的顯著特征,也是以法治為基礎、以保護個人權利為核心的憲政理論的重要基石。在我國,現行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在2004年的第四次憲法修正案中,“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明確寫入憲法,使中國對人權的憲法保障更加有力。在壹個國家的人權保護體系中,憲法保護是首要的和基本的。因為憲法是壹個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權威和法律效力。我們認為,加強和鞏固中國人權保障的憲法基礎可以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壹部活的、優秀的和公認的憲法是保障人權的先決條件。
首先,從憲政產生、存在和發展的邏輯來看,憲政的實施必須依靠壹部活的、有效的憲法。其次,所謂“優秀”的憲法,按照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社會主義制度優於資本主義制度,是比資本主義更高級的社會發展階段。因此,社會主義憲法顯然應該優於資本主義憲法。但由於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種制度和法律的建設處於初級階段,我國憲法並不壹定比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好。但是,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的好的原則和精神,在法律移植過程中是可以借鑒的。換言之,從法治原則的角度來看,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強國的前提是建立“良法之治”。“在當代社會主義中國,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率和合法的完美結合。”因此,壹部“優秀的憲法”不僅是保障人權的要求,也是法治國家的要求。再次,“人民公認”是中國廣大人民群眾公認的。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廣大人民當家作主。中國的法律由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體現了人民的意誌。經過第四次修改,我國現行憲法已經初步滿足了上述條件的要求。
2.確立憲法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是保障人權的基本要求。
憲法基本原則是憲法調整社會關系時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對憲法條文的確立和實現起著指導和統領作用。現代國家的憲法普遍宣布了人權的基本原則。10資產階級憲法的人權原則從社會契約論和自然人權論出發,主張主權屬於人民。西方資產階級憲法的人權原則是通過以下兩個方面實現的:壹是承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甚至認為這種權利是與生俱來的;第二,國家公權力有保障公民權利實施的義務,同時不能濫用公權力限制公民權利。可見西方國家的公權力對公民權利的讓步和保護態度。
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有本質的區別。社會主義制度得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原因,就是堅持把實現* * *社會主義和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最高理想。在這裏,充分體現了對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關註。因此,中國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在要求和基本內容在於保障人權。但在80年代之前,由於觀念上的誤解,“人權”壹詞被視為資產階級的專屬產物,世界上沒有抽象的人。公民享有的權利是通過鬥爭獲得的,不是與生俱來的,更不是上帝賦予的。此外,十年“文化大革命”對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破壞是前所未有的,人權的概念在中國大陸幾乎消失了,更不用說把保護人權作為壹項基本的憲法原則了。改革開放後,我們開始認真冷靜地對待西方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制度,我們在人權問題上的觀念有了很大的改變。我們接受了人權的崇高憲法原則。從1997到1998,中國分別簽署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2004年的第四次憲法修正案中,首次確認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基本原則,在中國人權保障的進程中寫下了光輝的壹頁。
3.應當在憲法中進壹步明確人權的範圍,使我國人權保障的憲法基礎更加穩固。
人權隨著資產階級革命而產生。雖然在壹定程度上代表了資產階級的價值觀,但體現了普遍意義上的權利追求。人權適用於全人類。不會因為人的膚色,民族,文化等等而改變它的基本性質。然而,人權作為壹個歷史的、發展的概念範疇,不同的國家根據其不同的歷史發展水平、民族文化傳統、宗教、經濟和政治賦予了不同的內涵。在近代西方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制定的憲法(憲法性文件)中,主要體現了憲法中的三大自由(第壹代人權)。到19年底20世紀初,由於社會主義運動的蓬勃發展,社會主義所倡導的社會權利也被寫入憲法(人權二代);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亞非拉國家提出了所謂的“集體權利”(第三代人權),包括壹個國家或民族的生存權、發展權和自決權。
改革開放以來,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中國的人權事業得到了快速發展。現行憲法經過四次修改,前三次修改很少涉及人權,而第四次修改率先確定了“人權”的憲法地位。遺憾的是,憲法修正案沒有明確界定人權。人權的內涵和範圍在修改後的憲法中沒有得到體現。我們認為,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壹些基本權利,但並不包括所有的基本權利。然而,在中國加入的國際人權公約中,規定了生命權、知情權、遷徙自由、隱私權和生存權等基本權利。根據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中國加入了國際人權公約,成為締約國。除保留條款外,它應受國際公約的約束。因此,中國憲法所承認的“人權”應包括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中的所有人權內容和中國憲法規定的所有基本權利。這是解決我國現行憲法關於保護公民人權的規定過於原則的權宜之計。但是,作為壹個國家的根本法,不能單純依靠國際公約來實現。
憲法保障的人權範圍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變化。但在憲法作出全面原則性規定的條件下,應著眼於對比國際人權公約,制定與修改和憲法相適應的法律法規,以協調和實現憲法承認的公民權利和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承認的人權。
4.應該通過建立制約公共權力的憲法機制來保障人權的發展。
憲法除了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外,很重要的壹部分就是建立國家權力運行的機制,設置不同的國家機構和政府組織,從而形成壹個龐大的國家管理體系,管理人民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同時促進國家之間的交流。歸根結底,憲法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合理分配國家權力,通過國家權力的相互制約和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來保證國家權力的正常行使。“權力是個危險的東西”,它最大的危險就是掌權者很容易濫用權力。正是由於這種濫用權力的可能性,資產階級精英為他們的國家確立了三權分立的政治原則,然後通過三權分立和制衡實現國家權力的平衡,最大限度地保護他們的“臣民”。在權力運行中,這種權力制衡形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這種分權原則在中國這片古老的土地上是無法實現的。主要原因是經濟基礎的異同,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和傳統也決定了中國和資本主義國家走不同的道路。
我國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是壹種不同於西方三權分立政治體制的制度創新。它的設立符合中國的國情。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意味著我們國家的壹切權利屬於人民;在普選的基礎上,人民選出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統壹行使國家權力;其他國家機關由人大產生,受人大監督,對人大代表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最終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11“負責”可以理解為“被監督”。可見,中國國家權力的分配和制衡是通過上述形式實現的。但是,我們應該看到,由於人民代表產生程序的不完善,憲法對國家職能的定位,國家機關的權責劃分,國家權力的配置和監督,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加上NPC代表和國家(特別是基層)工作人員文化水平和代表意識的薄弱,官本位和權利崇拜的長期影響,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在壹定程度上得不到保障甚至侵犯。因此,調整國家權力結構,適當限制國家權力,規範國家權力運行程序,正確處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是我國憲政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
5.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違憲審查制度是壹項重要的制度要求。
“違憲審查是具有違憲審查權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對某壹立法或某壹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的審查和處理。”12保護人權是憲法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憲法並不壹定意味著人權得到保障。歷史表明,即使有完善的憲法,踐踏人權、無視憲法的情況也時常發生。人們意識到單靠壹部完善的憲法並不能完全保障自己的權利,因此對憲法的審查被提上日程。這是在限權理念指導下的壹大突破。目前,國際上審查憲法的慣例有兩種。壹是通過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二是最高法院通過憲法訴訟行使憲法法院的職能。這兩種形式在國外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特別值得註意的是,美國在1803馬伯裏訴麥迪遜案中確立了聯邦最高法院的違憲審查權。這種做法影響了許多國家,如加拿大、阿根廷和丹麥。
時至今日,我國仍未出現違憲審查的案例,但我國公民的憲法權利卻被公權力限制甚至剝奪,值得我們深思。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即違憲審查權。但是,長期以來,由於我們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片面理解,以及憲法不可訴的事實,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壹直沒有建立起來,更談不上進入司法領域。現實生活中,大量違反憲法、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案件得不到查處和糾正,無數“孫誌剛”正在承受這種制度缺陷的後果。這樣做的唯壹結果就是讓人們對自己制定或支持的憲法產生不信任,“憲法至上”的觀念將受到嚴重打擊,憲政的目的也將遙遙無期。
無論是成立憲法法院,還是讓最高人民法院承擔違憲審查職能,還是成立與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同等地位的憲法委員會,都迫切需要13對違憲案件進行審查,這是關系到憲政和法治的重大問題。
6.國家應註重提高人民的公民意識,這是中國人權保護的思想和環境條件。
實行憲政、保障人權還有壹個重要基礎,就是公民意識。14中國是文明古國,創造了舉世矚目的中華文明。儒家文化是值得每壹個中國人驕傲的文明,也是每壹個中國人應該反思的文明。在追求民主、自由、平等的現代社會,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現代中國人的思想中仍殘留著“主體思想”的痕跡。權利意識的淡薄,或者說普遍缺乏權利意識,使得我們即使在權利受到侵犯的情況下也能“恪守職責”。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權利和自由。但由於普遍缺乏公民意識(當然也有其他原因,比如法制不健全等。),所以現實生活中發生了很多公民憲法權利被公權力侵犯而得不到任何“救濟”的案例。我們不能忘記,我們的每壹個公民都受到憲法的保護,我們有義務爭取自己的權利。在今天的憲政中,如果只強調立法者、執法者和法官的憲法(法律)意識,而忽視公民意識的教育,就像壹部沒有主角的戲,戲是不完整的。因此,可以說公民意識教育(包括法律知識的普及、權利義務觀念的培養、主人翁意識的培養等。),作為憲法環境下保障人權不可或缺的因素,理應得到每壹個公民的認可,但現實卻令人擔憂。
三。結論
當今,人權問題已經成為壹個國際化的熱點問題,但人權的憲法保障仍然是人權保障最直接、最有力的保障。在全球化的形勢下,中國的人權事業取得了快速發展,特別是隨著中國加入兩個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和2004年第四次憲法修正案確定人權的憲法地位,這壹切都使我們認識到,人權作為最基本的人權和人類的普遍要求越來越趨同化,世界範圍內的普遍人權最終將在各國憲法中得到體現,人權保障的憲法基礎將更加全面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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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和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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